患者特異體質過敏死亡,該怪醫院還是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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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因以“反覆左側面頰部疼痛三月,加重一天”為主訴入住被告醫院神經外科,診斷為左側三叉神經痛。住院當日即開始服用卡馬西平,一週後患者出現不明原因發熱,出現顏面部腫脹,眼瞼水腫,頭頸部軀幹出現紅斑,壓之褪色,不伴瘙癢等症狀。該症狀出現3天后醫院停用卡馬西平,後患者病情持續加重,最終因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礙、皮膚感染而死亡。

患方先通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認為醫院診斷治療正確,不屬醫療事故。後經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鑑定機構認為,醫方對患者服用醫囑藥物“卡馬西平”產生的嚴重不良反應視而不見,並因此產生一系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致死的嚴重後果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審理後認定,因患者屬特異性體質,在服用卡馬西平後沒有立即出現過敏反應的症狀,而是在服用一段時間後才出現的遲發性過敏症狀,且出現不良反應的症狀是卡馬西平罕見的不良反應,患者的特異性體質給醫方的診斷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綜合全案,認定醫院承擔次要即30%的過錯責任,患者自身承擔主要即7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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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本案患者系服用卡馬西平後引起遲發性過敏反應,最終因產生過敏併發症狀導致患者死亡的真實案例。患者因疾患遵照醫囑服用卡馬西平藥物治療過程中,在患者出現症狀未能確診出現藥物過敏反應時,醫方是否盡到了與其醫療專業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是否因患者存在體質特殊導致在現有的醫療條件下根本無法預見並及時確診,是本案醫患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

所謂遲發性過敏,一般在用藥半個小時後甚至3~5天后發生,輕則表現為皮疹、哮喘、發熱;重則發生休克,甚至可危及生命。

綜合本案,患者因三叉神經痛入住被告醫院對症治療,醫方首選卡馬西平口服藥物對症處理未違反醫療診療規範。同時,患者在服藥後,因體質特殊出現遲發性過敏反應,臨床上屬少見情形,對於醫方來說,在現有的客觀醫療條件下確診存在難度,導致不能立即採取有效的對症處理手段,客觀上符合現有的臨床醫學水平。雖然存在上述客觀醫療條件限制及患者自身體質特殊的情況,也並不能據此推定醫方在診療中客觀上存在免責事由。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當患者病症出現時,具備掌握專業知識的醫方,未能最大限度窮盡並預見可能存在相應疾患仍有不足方面,因此醫方的診療與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該具有與其醫療水準相應的高度的注意,對患者盡到最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發生。違反該注意義務即為過錯,由此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根據《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中對於臨床藥師職責的規定,認真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並有詳細的工作記錄和報告。重點要為臨床做好抗菌藥物、抗腫瘤藥物、腸外營養藥物等的合理用藥服務工作。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藥能治病,亦能致命,為防止遲發性過敏反應的發生,用藥前應詳細詢問患者用藥史、過敏史及家族過敏史,對曾發生過遲發性反應的患者應嚴禁再次使用致敏藥物。醫護人員應加強巡視,密切觀察患者用藥反應及病情變化。在觀察病情時除觀察過敏性休克等症狀外,一旦發生過敏性反應及時給與對症治療。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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