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圖書版權保護的標準是什麼

標準作為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結晶,為人們提供了判別的準則、檢測的依據、技術的支持和提高生活質量的手段。在國際上,標準都是以文本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盜版標準圖書不僅侵犯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中關鍵數據的錯漏極有可能引發重大貿易糾紛、食品安全、農業危害等,對社會生產和人們生活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標準版權保護問題引發全球關注。本文對標準圖書版權保護的標準進行了探討,一起來看看。

原標題:我國標準圖書版權保護獲國際社會高度認可,但保護方式為何不一致、國家標準為何公開引發廣泛爭議——

11月15日,國家標準版權工作組辦公室副主任、標準出版機構自律維權發展聯盟(下稱“標發聯”)秘書長花建華又一次帶領聯盟維權工作人員趕赴河北省某市,配合當地執法部門查獲一書庫盜版標準圖書案,現場查獲涉嫌盜版標準圖書上萬冊。而就在今年9月,“標發聯”連續查獲河北省三河市一盜版標準出版物非法窩點和北京通州某公司通過網絡銷售盜版標準圖書案。“近年來,‘標發聯’共協助有關部門查處製售盜版標準案件400餘起,查獲各種非法出版物300餘萬冊。我國打擊盜版侵權標準工作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通過多種形式向全球成員組織宣傳推廣中國經驗。”花建華告訴記者。

標準作為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結晶,為人們提供了判別的準則、檢測的依據、技術的支持和提高生活質量的手段。在國際上,標準都是以文本的形式獲得版權保護。盜版標準圖書不僅侵犯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中關鍵數據的錯漏極有可能引發重大貿易糾紛、食品安全、農業危害等,對社會生產和人們生活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標準版權保護問題引發全球關注。

在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其中,對於強制性標準,僅由出版單位享有出版權,並通過國家標準委網站向社會免費公開。這種規定引發行業關注:同為標準,強制性標準的保護方式為何與其他標準不一致?免費公開是不是意味免費使用?近日在京舉行的國家標準版權保護工作專題會上,各界專家就此展開深入探討。

20年前,曾有兩家出版社之間發生了一起標準圖書版權糾紛,該案對後來的類似案件影響深遠。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答覆中指出: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國家標準化管理機關依法組織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規範,由標準化管理機關依法發佈並監督實施。為保證標準的正確發佈實施,標準化管理部門依職權將強制性標準的出版權授予指定的出版社,這既是一種出版資格的確認,同時也應認定是出版經營權利的獨佔許可。國家版權局在就該案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中認可這一說法,認為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我國標準圖書版權保護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一案例的答覆為後來類似案例的審理確立了方向。有專家指出,強制性標準雖然具有法規性質,但出版社擁有出版權,這一認定在當時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20年來,國內社會經濟發生巨大變化,有些推薦性標準轉化為強制性標準,而有些強制性標準轉化為推薦性標準,特別是在標準國際化情況下,我國標準中大量採用國際標準,而國際標準均採用版權保護,我國現有的標準保護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求,這一局面需要打破。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秀峰是20年前那起標準版權糾紛案的參與者,在他看來,國家強制性標準不能獲得全面的版權保護,給行業維權帶來很大困擾。特別是在全球一體化的情況下,我國國家標準採納引用國際組織標準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果我國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保護還停留在適用20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上,不能給予全面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只有出版經營權利的獨佔許可,這與國際通行的標準版權保護顯然是矛盾的。因此,對於強制性標準的屬性和保護問題,亟待立法和執法機關給出明確統一的答案。

保護的方式如何與國際接軌?

那麼標準圖書究竟該如何保護?多位與會專家認為,不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都應該受到版權保護。

“其實,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的製作過程都是一樣的,要付出大量的勞動,經過多種實驗以及數據考核,是智力成果,都具有獨創性,只不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中給予推薦標準版權保護,對強制性標準另行保護而已。”北京國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克楓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仍有效的情況下去探討強制性標準有沒有獨創性、能不能構成作品是沒有意義的。而根據這一答覆,強制性標準的出版權是標準化管理部門依職權授予的,是一種出版資格的確認,排除了其他出版單位的出版資格,獲授權的出版社由此就能通過獨佔的經營資格獲得保護。他同時指出,對於由推薦性標準轉化為強制性標準的標準而言,如果從能獲得版權保護轉變為不受版權保護,會給人們認識上帶來混亂,這個問題有待解決。

還有專家提出,不能單從獨創性的角度考量包括強制性標準在內的國家標準的版權屬性,因為標準不是專利,但是技術性的作品,雖被納入作品的範疇,卻與一般作品的版權特徵截然不同,需要特殊看待。同時,對於涉及標準圖書的訴訟中,在酌定賠償額時也不能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去看待和考量。

為了讓國家標準得到廣泛的應用,自2017年3月,國家標準委將國家標準文本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新標準化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公開推薦性標準文本。對此,有些人認為,免費公開就意味著可以免費使用,標準不再受版權保護;《ISO關於出版物分發、銷售和複製及ISO版權保護政策》明確規定,各個成員採用國際標準制定的國家標準,除非經ISO等理事會的明確許可,不能向第三方免費提供。

對此,有專家解釋,國家標準公開並不意味著相關標準不能獲得版權保護,國家標準公開是版權所有者是對標準發表權和財產權益採取的一種處置措施,國家標準版權所有者仍然享有出版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他權利。推薦性國家標準免費公開之所以採用“在線閱讀”方式,主要是考慮標準版權保護方面的要求,若對標準隨意進行復制和傳播,可能造成標準內容的篡改,影響標準的準確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使用者如需正版標準出版物可到相關出版發行機構購買。在國家標準委網站上,公開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只能瀏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國家標準文本,否則,可能造成國家標準文本及相關信息混亂,擾亂標準的管理秩序。目前涉及國際標準的國家採標標準文本並未公開。還有專家提出,如今技術手段發展很快,並不能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術手段下載複製已公開標準的情況,需要引起重視。

新標準化法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標準化法對標準的界定比較明確,認為標準是科技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一種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也是國際通行的慣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創新司採標處有關負責人表示,ISO有很嚴格的版權保護政策,作為成員國,我們要自覺履行版權保護義務,特別是在國際交流過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引進標準文本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要重視我國標準“走出去”過程中的保護問題。(本報記者 竇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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