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系列之邻接权

著作财产权是除了著作人身权之外的著作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与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因著作权的经济利益的冲突导致的著作权侵权诉讼纠纷案件频发发生,故有必要对著作财产权进行把握了解,只有弄懂著作财产包含哪些权利、对应哪些行为及应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才能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以下笔者将一一介绍著作财产权的每项具体权利。

一、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被称为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指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取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复制、发行、出租等13种特定方式。13种行为即对应著作权人享有的13种著作财产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各项权利的规定,首先是在定义条款中对各种特定行为加以界定,然后在"专有权利"条款中从正面规定版权人享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专有权利。学习各项著作财产权,实际上就是在学习这些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以下笔者将对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利进行具体分析。

二、复制权

(一)复制行为的认定

复制作品的行为是再现作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再现作品的行为皆为复制行为。如表演、广播、放映等均能再现作品,但上述行为并非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认定复制行为构成应从如下方面:

第一、复制行为应当是在有形载体上再现作品。这亦是与表演、放映等再现作品行为的关键区别。当然如果再现作品不借助有形载体,则不属于复制行为。如将他人的诗歌朗诵出来,这不属于复制行为。

第二、复制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印件。如印刷厂将作者的小说印刷成书籍,书本纸张就是复制作品的有形载体。如果作品没有被固定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上,则不属于复制行为。如只是将小说大声阅读出来并非复制行为。

(二)复制行为的分类

复制行为是并非仅指制作精确的复制件,实际上只要在新的物质载体上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未形成新的作品,那么将该作品或其实质性部分在物质载体上加以固定的行为即为复制行为。根据物质载体的类型不同,可将复制行为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指的是作品在复制前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上,被复制后仍被固定平面载体上。如将印刷后小说书籍进行复印等。

第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主要是指按照美术作品或设计图纸制作艺术品或建造建筑物的行为。即作品在复制时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上,被复制后固定在三维载体上。

第三、"从立体的立体"的复制。一般在复制他人的立体作品时,会先将该作品复制在平面上,然后在从平面复制到三维立体载体上。当然亦存在直接将作品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将模型作品,他人可直接对该模型拍照复制到平面上, 然后再制作成立体模型。

第四、"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上所述,对雕塑作品或建筑作品、立体模型拍照,当然这些雕塑、建筑作品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复制权,还应根据作者在展览此作品时是否允许拍摄,而我国《著作权法》则规定了在设置在公众场合或室外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拍摄等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第五、"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作者的口述作品,进行速记下来,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则构成复制行为。

三、发行权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一)发行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并非仅指出版社出版发行,也并非发行就是仅指出版社的销售行为,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指的是"公开发行",即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如书店的销售或出租、出借书的行为。

第二、发行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应注意的是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获得作品的复制件,但并不能转移作品的物质载体,不符合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发行行为。

(二)发行权的限制

发行权限制通常指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指的是经著作权授权许可后,他人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进行首次销售或赠与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即用尽,不得再控制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发行权权利用尽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作品的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依法制作。盗版作品无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第二、作品的原件或复制权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依法销售或赠与。

四、出租权

出租权指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出租权的对象仅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三类。其他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第二、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出租权的对象,但当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时,则出租行为不受出租权保护,如出租冰箱的行为,冰箱里有很多计算机软件构成,计算机软件作为出租冰箱的附属部分时则无需再经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第三、出租行为应当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占有。区别于发行行为,发行行为转移的是作品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

五、表演权

表演权指的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主要包括现场表演和对作品的公开播送行为。第一、现场表演。指的是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做进行的公开现场表演。如在公开场合唱歌、跳舞、朗诵等。当对他人作品进行商业表演时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机械表演。指的是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但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如在KTV播放音乐的行为就属于机械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

六、放映权和广播权

(一)放映权

放映权指的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使用当放映权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对电影等作品进行放映的方式并不包括通过有线电视或网络。第二、公开播放电影等作品应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二)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控制的广播行为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无线广播。指的是把构成作品文字、声音或图像转化成电磁波,通过无线信号发射装置传送到远端,有远端的接受装置还原成文字、声音或图像予以播放。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方式进行的传播。

第二、以无线或有限方式转播。指的将接收到无线广播信号通过无线电波或有限电波等加以同步传播,以使原本无法接受或无法清晰地接受无线广播信号的受众也能收听或收看到被广播的作品。

第三、从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指的是接收到包含作品的广播节目后,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或手段将其向公众播放。如商店里通过连接收音机的扩音器将作品进行传播。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其认识,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若公众不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就不属于交互式网络传播,有一些网站在用户登录后用户只能根据网站的节目安排进行收听或收看,用户不能自由选择,则该网站的传播行为就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第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使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将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以供用户在线使用或下载,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时,即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并非用户已实际获得作品。

第三、"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指任意的时间和地方。当有些网站规定有些节目只在某一个时间段允许用户登录,用户登陆后可自由选择节目,仍属于交互行为。

八、展览权

展览权指的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对于展览权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展览权行使对象仅指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对其他作品的展览行为不受展览权的控制。如将朋友已发表的书信进行展览,并不前侵犯展览权。

第二、对美术作品的展览行为有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后,受让人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九、演绎权

演绎权并非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类专有权利的总称,控制的行为是对作品进行演绎及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的行为。包括: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

(一)

摄制权

摄制权指的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控制的是将他人的小说、戏剧等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行为,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应经过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改编权

改编权指的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应注意的是:

第一、改编权控制的不是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而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创作新作品的行为。如将小说改成漫画。

第二、在实务中,他人只要未发表改编作品或未对其进行后续利用,对原作进行改编的行为一般可视为合理使用。

(三)翻译权

翻译权指的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如将汉文构成的文字作品翻译成日文构成的文字作品。但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转换表达方式的行为都受翻译权控制,如将汉文写成的小说改成盲文的行为,并未创作辛的作品,此翻译行为不受翻译权控制。

十、汇编权

汇编权指的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控制的行为是利用他人作品进行汇编并形成新作品并对该形成的汇编作品予以利用的行为。应注意的是汇编行为形成的结果,是否具有独创性等因素,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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