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播報」盤龍:檢察官告訴你,如此討債要不得

「基层播报」盘龙:检察官告诉你,如此讨债要不得

「基层播报」盘龙:检察官告诉你,如此讨债要不得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而作為債權人

合法討債尤為重要

否則得不償失

討債的朋友們,下面這個案例可千萬不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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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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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與舒某某是朋友,劉某某向舒某某借款1.4萬餘元,後劉某某一直不歸還、不見面。某日舒某某在街上偶遇劉某某,尾隨並邀約另外兩名朋友,強行將劉某某帶上事先準備好的車,將劉某某帶至昆明市內的河邊、旅館、民房等多處地點,劉某某在上述地點均受到辱罵、毆打,直至被公安機關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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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在審查後認定:舒某某及其兩名朋友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規定,舒某某及其兩名朋友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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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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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因債務人久拖不還,債權人法律知識欠缺、討要債務心切等原因,以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並伴有毆打和侮辱等行為討要欠款案件時有發生。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採用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討要欠款,不僅不能討回本屬於自己的財物,還可能因此身陷囹圄,實在得不償失,所以一定要採用合法手段討要欠款,這才能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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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檢察院新媒體出品

期號 | 總第2044

文字 | 魏梅梅

策劃 | 王翠雲 何贇

監製 | 肖鳳珍

來源 | 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

聯繫(投稿)郵箱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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