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播报」盘龙:检察官告诉你,如此讨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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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而作为债权人

合法讨债尤为重要

否则得不偿失

讨债的朋友们,下面这个案例可千万不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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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基层播报」盘龙:检察官告诉你,如此讨债要不得

刘某某与舒某某是朋友,刘某某向舒某某借款1.4万余元,后刘某某一直不归还、不见面。某日舒某某在街上偶遇刘某某,尾随并邀约另外两名朋友,强行将刘某某带上事先准备好的车,将刘某某带至昆明市内的河边、旅馆、民房等多处地点,刘某某在上述地点均受到辱骂、殴打,直至被公安机关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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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在审查后认定:舒某某及其两名朋友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舒某某及其两名朋友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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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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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因债务人久拖不还,债权人法律知识欠缺、讨要债务心切等原因,以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和侮辱等行为讨要欠款案件时有发生。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采用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讨要欠款,不仅不能讨回本属于自己的财物,还可能因此身陷囹圄,实在得不偿失,所以一定要采用合法手段讨要欠款,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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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期号 | 总第2044

文字 | 魏梅梅

策划 | 王翠云 何赟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

联系(投稿)邮箱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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