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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海口甘波等54名被告人涉黑案二審宣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報道↓
海口中院宣判54人特大涉黑犯罪案件 主犯甘波獲刑25年
海口中院對甘波等54人特大涉黑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圖為宣判現場。南海網記者 高鵬 攝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煽動鬧事等手段在徵地、租地、工程項目中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6700餘萬元;長期開設賭場,供養組織成員;擁有固定的活動地點,作為組織成員聚會、外出作案、逃避打擊的場所;該組織還大肆向他人行賄,以尋求“保護傘”的保護、包庇,對江東地區的工程建設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安全感。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海口中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是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甘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十項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是判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分子、被告人陸世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五項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是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六名骨幹分子十三年到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四是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被告人陳亞文犯非法佔有佔用農用地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併罰,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五是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1名積極參加者七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六是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3名其他參加者三年到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七是判處21名其他被告人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八是判決對涉黑財產全部予以沒收;對沒收的財產中,沒有產權證書的房產,判令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限期予以拆除。
海口中院號召,全市群眾積極投入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來,為政法機關提供黑、惡案件線索。按照市裡的規定,舉報的線索經核實的,最多可獲得獎金20萬元。同時正告那些涉黑涉惡的違法犯罪分子,立即到政法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執迷不悟,抱有僥倖心理,企圖逃避懲罰,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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