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在西方的宗教神学理论中,证明上帝的存在是最重要的论题之一,著名的宗教哲学家约翰·希克(John Hick)说它是“具有核心和主导性地位的问题”。在关于上帝存在的各种证明中,11世纪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Anselmus)提出的“本体论证明”和13世纪意大利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提出的“宇宙论证明”影响最大。

“本体论证明”不涉及经验事实,只着眼于概念的内涵和展开,它的论证原理可以简单表述为一个三段论推理,即:

大前提:被设想为至上存在的东西必定不仅存在于思想中,也存在于现实中;

小前提:上帝被设想为一个至上存在的东西;

结论:所以,上帝是实际存在的。

可以看出,这个论证完全是在概念的范围内兜圈子,没有任何客观实在的证据。如果将它的意思指明了,它无非是说:凡是我想象为真实存在的东西,它对我就是真实存在的;而这里的“真实存在”只对我的“思想”有效,对客观实在是无效的。因此马克思说,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只是无聊的“同语反复”。

与“本体论证明”不同,“宇宙论证明”是从现实世界的特征出发,根据这些特征推出作为终极实在的上帝必然存在。阿奎那分析了现实世界的五个特征,提出了“宇宙论证明”的五个“方式”,即:

(1)从事物的运动推出第一推动者的存在;

(2)从一系列因果关系推出第一因的存在;

(3)从事物偶然的存在推出一个必然的存在;

(4)从事物的不同等级推出一个最高的存在;

(5) 从自然事物的目的性,推出一个有理智的神圣设计者的存在。

这五个证明借助的事实特征不同,但证明的思路是一致的,即从具体的经验事实推出超验的至上存在,或者说,从特定的结果推出终极的原因。因为事物的原因总是在先的,结果总是在后的,所以这个从结果推出原因的证明也被称作“由果溯因”的证明,或“后天的”证明。

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我们在这里介绍“本体论证明”和“宇宙论证明”,是为了提供一个理论背景,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笛卡儿如何证明上帝的存在呢?他在回答荷兰神学家卡特鲁斯(Caterus)对《沉思》的反驳时说,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只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从上帝引起的结果上来证明,另一个是从上帝的本质或本性来证明。前者是在《沉思》的第三个沉思中阐述的,后者是在第五个沉思中阐述的。

关于第一个途径,又分为两个证明,即从“上帝”观念的来源进行的证明和从我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的证明。我们可以看到,笛卡儿的这些证明从不同方面借鉴了上述“宇宙论证明”和“本体论证明”的某些原理,只是在具体论述上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两个证明。

从“上帝”观念的来源进行的证明。这个证明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思”的分析确定了上帝与某些“观念”的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论证的基础上,从因果关系的性质对上帝的存在进行证明。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铺垫和准备,是第二部分的证明所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说第一部分证明是对上帝存在证明的铺垫和准备?我们知道,笛卡儿通过普遍怀疑发现“我思故我在”的原理,就是要以这个不容置疑的原理为起点,通过严格的推理,建立起一个真实知识的体系。可是,“我思故我在”仅仅表明“我”是一个思维主体,“我”的本性或“我”所具有的一切都是“思”,即各种各样的观念和在这些观念基础上的意志、情感、判断等活动,它们都是在我心内的,而现在所要证明的上帝却是在我心外的。显然,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只在“我思”的范围内是不行的,必须将“我思”与“外在的”上帝联系起来,这里必须有一个由“内”向“外”的论题转换,否则我们从“我思”来论证上帝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这就是笛卡儿在第一部分证明中所主要解决的问题。他的解决步骤大致如下:

第一步,笛卡儿对我们心中的观念作了分类。他认为,我们心中的观念有三种,一种是我们天生就有的,比如某些数学真理的观念;一种是外来的,是由外部对象引起的,比如,我们听到一个声音,这个声音是由存在于我们以外的某个对象引起的,这时,这个观念与这个外在对象有因果关系;一种是我们虚构的,比如美人鱼、飞马之类的东西都是我们用心中的观念通过不同的组合或结合虚构出来的。我们心中的“上帝”观念属于第二种,它是由某个外在的东西引起的。

第二步,笛卡儿对“外来的”观念进行分析,看看它们与引起它们的外在对象是否一样。他通过细致的论证表明,我们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说这些“外来的”观念与引起它们的外在对象是一样的,甚至我们没有充分理由说这些外在的对象一定是存在的,因为我们对它们的领会往往并不是清楚、明白的,就像我们领会前面所说的蜡块那样,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它们只是来自我自己内心,并不是在外界实际存在的。我们的“上帝”观念也是如此,在我们心中,“上帝”观念具有“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是万物创造者”的性质,而我们找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引起“上帝”观念的那个外在的东西也具有这些性质,甚至我们还不能确定这个观念是否一定是由某个外界的东西引起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心中有一些外来的观念,但对于引起它们的外界对象的存在和性质,我们没有可靠的证据。

第三步,既然不能确凿证明一个“外来的”观念与引起它的对象是一样的,也不能证明那个对象的存在,于是,笛卡儿提出另一个设想,即把“外来的”观念看作是引起它们的外部对象的“影像”,它们“表象”着外部对象。这里的“表象”是一个哲学术语,有“表现”“表示”等意思,笛卡儿用它来指我们心中“外来的”观念(“影像”)根据与外在对象的某种相似性或对应关系而表现着外物。按照这种理解,我们心中“上帝”的观念就是引起它的那个外在对象的“影像”,它是从它所“表象”那个外在对象来的。

于是,在笛卡儿看来,关于上帝存在的问题就变成了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心中的“上帝”观念是否意味着一定有一个引起它的外在对象?第二,如果有这样一个外在对象,这个对象是否具有我们心中的“上帝”观念所蕴含的“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是万物创造者”等性质?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上帝的存在就得到了证明。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及推论,构成了笛卡儿关于上帝存在证明的第二部分。笛卡儿的论证步骤如下:

第一步,为回答第一个问题,笛卡儿借用了一个自古代就为哲学家们所公认的一个原则“无中不能生有”,他认为这个原则是真实可靠的。根据这个原则,我心中的任何观念都是由某个原因产生的,没有任何原因的观念是不可能的。但有些观念是由我们自己产生的,或至少我们可以设想它是由我们自己产生的,比如颜色、声音、冷热等观念。而还有一些观念是由外界的原因产生的,“上帝”观念就是这样的观念。“上帝”观念为什么不能如颜色、声音那样由我们自己产生出来呢?这是因为,我们的“上帝”观念是关于一个“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的万物创造者”的观念,而我们自己,即我们这个“思维主体”是有限的,“上帝”观念的无限性远远超出了我们自己的有限性,根据“无中不能生有”的原则,“上帝”观念中超出我们有限性的部分肯定是由我们之外别的东西产生的,或由它“放在”我们心里的。

第二步,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笛卡儿又借用了“原因中的实在性必定大于或等于结果中的实在性”的原则,他认为这个原则也是真实可靠的。这个原则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在有因果关系的事物中,结果的性质和程度至多与原因一样,绝不可能超过原因。比如火烧热了石头,石头的热度绝不可能超过火的热度。根据这个原则,我心中的“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的万物创造者”的“上帝”观念,不可能是我这个有限的东西产生的,一定是由实际具有这些性质,或超过这些性质的无限的东西产生的。

第三步,在上述两步论证之后,笛卡儿就可以将他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概括出来了:

因为:

(1)我有一个“上帝”的观念;

(2)这个观念一定有一个原因,或者说,这个观念是这个原因的结果;

(3)这个原因的实在性一定大于或等于其结果的实在性;

(4)我的“上帝”观念是关于一个“至上、永恒、无限、不变、全知、全能的万物创造者”的观念;

(5)这个观念一定是由同样具有或超过这些性质的原因产生的。

所以,上帝是存在的。

从“我”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的证明。“我思故我在”确定了“我”的存在,我们关于上帝的一切思考都是由这个“我”进行的,如果这个“我”可以不依赖于上帝而存在,那就意味着根本没有上帝这个“全能的”造物主。笛卡儿设想了“我”不依赖于上帝而存在的几种可能性,并将它们一一排除,从而得出“我”一定是上帝创造的,因此他一定存在。笛卡儿的证明大致如下:

(1)“我”不能依靠自己而存在。因为如果“我”是由“我”自己造成的,那就意味着“我”所需要的东西完全可以由“我”自己提供出来,“我”就是十分完满的,什么也不缺,那么,“我”岂不就等于是上帝,我为什么还要普遍怀疑,还要有各种诉求和希望呢?显然“我”不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

(2)“我”不是因父母而存在的。即使我们相信父母生了“我”,可是并不等于他们在生了“我”之后还继续保持“我”的存在。而且,“我”是什么?“我”只是个“精神”。父母生的是肉体,并不是“我”这个“精神”,“我”只不过是被关闭在这个肉体里罢了。因此,“我”不可能是因父母而存在的。

(3)“我”不可能因其他非完满的原因而存在。这个道理如前所述,原因的实在性一定大于结果的实在性,因此,具有完满的上帝观念的“我”不可能由不完满的原因所产生。

(4)由上述得出结论:既然具有“上帝”观念的“我”不能由任何其他原因产生,那么,一定是由上帝产生的。上帝在创造“我”的时候,把“上帝”这个观念放在我心里,“就如同一个工匠在他的作品上刻上他的标记一样”。

上述的两个证明都借助了因果关系的原理,笛卡儿对此类论证的思路做了一个总结,他说:“我在这里用来证明上帝存在的论据,它的全部效果就在于我认识到,假如上帝真不存在,我的本性就不可能是这个样子,也就是说,我不可能在我心里有一个上帝的观念。”笛卡儿进一步断言说,因为我心里的上帝观念是完满的、没有任何缺陷,而骗子是一种不完满和缺陷,所以,那个实际存在的上帝一定不是骗子。

从上帝的本性或本质来证明(本体论的证明)。这个证明是笛卡儿所说的证明上帝存在的第二个途径。这个证明的思路与前面介绍的安瑟伦主教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相似,因此,在西方哲学史上往往将笛卡儿的证明与安瑟伦的证明相提并论,都称作本体论的证明。而笛卡儿则将自己的证明称作从上帝的本性或本质进行的证明。笛卡儿的证明并不复杂,其论证步骤如下:

(1)在本性上,上帝具有一切完满性;

(2)完满性必然包括存在性,否则就是不完满;

(3)因此,上帝是存在的。

笛卡儿认为这个证明是根据上帝的本性来进行的,它说明,上帝的存在与上帝的本性是不可分的,正如一座山的观念与一个谷的观念不可分一样:谁能想象出没有山的谷,或没有谷的山呢?他还将此原理与数学概念相类比,当我们想到一个三角形时,就会想到它必然有一些确定不变的性质,如它由三条直线组成,它的三个内角的和等于两个直角的和等,我清楚、明白地认识到这些性质是必然属于三角性的,同样,在我们领会上帝的时候,必然领会他具有存在性,“有什么事情比有一个上帝,单单在他的本质里就包含存在这件事更明显的呢?”

前面在介绍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时,我们已经指出了它的缺陷,这一缺陷也适用于笛卡儿的证明,也就是说,它实际上是同语反复,是在概念的范围内兜圈子,根本没有涉及事物的实际存在。后来康德从“存在”一词的作用上对本体论证明进行了批判,很有影响。康德认为,“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因此它不能赋予上帝以存在性。这里所说的谓词是指描述事物性质的词,比如,“是红色的”“是圆形的”之类的词。谓词赋予事物以某种性质,因此给事物增加了某些东西。当我们说“苹果是红色的”,就赋予了苹果以“红色的”性质,即在苹果的概念上有所增加。而“存在”起不到谓词的作用,当我们说“某物存在”的时候,没有给它增加任何东西。因此,康德说笛卡儿试图从概念本身来证明上帝的存在是“白费力气”,就好像一个商人为了增加财富而在他的现金数目上添上几个零那样可笑。如果读者对康德的论证感兴趣,无妨亲自读一读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那里有精彩的论述。

摘自周晓亮《笛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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