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計劃將頻繁跳槽納入徵信體系,對此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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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失信行為背後本質的誤區。

1.這種行為與其他失信行為有本質的不同。

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其他失信行為是享受了權利,沒有盡約定的義務,或者推遲到約定時間之後盡義務。企業與員工基本的模式是先工作後拿工資,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拿工資的時候就已經結清。

2.僱用行為和離職行為是雙向選擇

人和企業的行為動力來源於基本需求,需要的強度,決定行為動力的強度。這意味著供需雙方要覺得對方能一定程度滿足自己的需要才行,也就是說供需要匹配。通俗說不是誰想去哪個企業上班都行,反過來也是。

二、人在市場經濟中具有能動性的資源

人是市場經濟中有主觀能動性的資源之一,作為資源,在市場經濟中肯定要按照市場的規則進行配置。

三、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有企業和員工的權利義務

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開公司,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離開,而且列了很多員工離開單位有明確法律權力義務的原因。

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企業解僱員工的一些合法的條件。

四、企業和個人失信行為國家工商局、法院等相關部門有相關規定。

五、建議

1.市場經濟是法治條件下的經濟,如果覺得客觀條件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請國家層面修改法律。一切依照法律法規辦,不要一個地區一個政策。

2.頻繁跳槽如果上規模要反過來考慮是不是生態出問題了,不僅僅只是聽一方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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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計劃將頻繁跳槽納入徵信體系,怎麼看?

很多人一看到這個做法就本能的想噴,其實浙江人社廳已經回應了,這僅僅是針對惡意頻繁跳槽的行為。

思之想之也專門找來視頻來看,這是有具體語境的,跟我之前分析的一樣,將頻繁跳槽員工納入徵信體系,針對的不是正常跳槽,而是惡意的跳槽行為。

惡意跳槽也被稱為“職業碰瓷”

很多人不知道,職場中有類人專門頻繁跳槽,故意找茬,藉故向企業索賠。

這些人往往會在短時間內頻頻換工作,然後故意跟企業不籤合同,辭職後起訴企業索取賠償;或者故意不好好工作被開除,索取經濟賠償金。

有一個例子,江蘇的一個人在兩年內換了20份工作,辭職或被開除後就把單位告上法庭,各種找茬索取經濟賠償。

對於這種非正常的、惡意跳槽的職業碰瓷,確實應該拿出措施,納入失信管理系統。

除了職業碰瓷,還有重大獲利後故意違約

還有很多人衝著企業的優厚待遇而且,在獲利後就故意違約而去,企業蒙受損失,這種其實也應該納入徵信體系。

比如像北京一些企業有給員工解決戶口的指標,相當一部分人都是奔著戶口去,很多人入職不久在拿到北京戶口後,就故意撕毀合同和協議,瀟灑離去,不僅佔用了企業戶口的指標,也讓企業的招聘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

有網友分享案例,有的報社招聘,大學畢業生來了七八個,沒到二年,基本上都走了,學成本領為別的單位服務去了,但是報社辛苦要來的幾個編制全都占上了,你再招人沒有編制了,事業單位都這樣何況企業了。

而且,有的員工,單位付出了很多金錢、精力和成本才培養出來,一旦掌握本領就跳槽,這種人也是有可恨之處的。

綜上所述,對於正常的跳槽行為,不應該納入徵信管理,對於惡意跳槽、重大獲利後的惡意跳槽,確實應該加上一道紅線,不能讓企業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思之想之


職場有職場的規則,

企業有企業的制度,

政府有政府的職責!

證信體系是屬於政府的職責,而人員跳槽屬於職場的規則,中間還直接跨越了企業的制度!用政府手段直接干預正常的企業運轉以及企業的人員流動和職場的正常變化!

古話說人挪活,樹挪死,俗話說風水輪流轉,管理上說末位淘汰,優勝劣汰,競爭法則,這一切都基於人員的流動!

任何一項規則,任何制度的執行和制定都需要經過詳細的調研和調查!尤其是作為和每個人息息相關的徵信體系,以正常的職場流動來恆定一個人流動的是否正確,是否合適,這本身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規定!

我們不排除存在這樣的一小部分的人,惡意跳槽,這部分人真正的原因不在於說頻繁跳槽,在於跳槽所給企業帶來的影響,這牽扯到企業自身對於人員對於工作保密各個方面!

這麼一小部分人並非完全因為跳槽而造成的失信催生出對大部分都不公平且無法接受的一個規章制度,因小失大!

失信不等於跳槽,跳槽和失信也沒有必然因果!


銷售雜談


很多務工人員擔憂的正常辭職也會被收錄信用報告的,我認為無須過分擔心,浙江人社廳所說的是“惡意跳槽”,特指那些比如一年跳槽10次,還告企業的那種“職場碰瓷人”,俗稱“職場混子”。吃企業的飯、砸企業的鍋,感受著國家發展所帶來的福利和生活,反過來指責國家和社會的種種陰暗面,這種人無異於社會垃圾,必須清除。還有一種“說走咱就走”的社會“巨嬰”,這類人大部分是年輕群體,其成長在優越的社會物質環境和市場化教育體系中。

很多人會辯稱勞動法是偏向於員工的,但如果稍有社會經驗的人就會知道一個很嚴峻的現實,那就是“偏向於”勞動者的勞動法並沒有保護多少勞動者!大部分企業在跟勞動法打太極,有一部分企業根本就沒把勞動法放在眼裡!企業違規違法的事遍地都是,卻要把員工的行為納入徵信系統。



福建小馮


啊!這個這個好向有點不妥當吧?

一,跳槽一不偷?二不搶?又沒違法?又沒犯罪為什麼要納入徵信?如果真正納入那才是世界奇聞?

二,一個人工作很舒心,是不可能經常跳槽的,中國人是戀舊講感情的,跳槽也不全是員工的問題,老闆要解僱員工,員工失業了?那算不算跳槽?老闆解僱了員工老闆上不上徵信?當然員工也要敬業愛崗,做一行愛一行!

三,這個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也是一個人才流動的社會,水不流要發臭?人不流動社會不能進步!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

四,法在我們的生活中,讓法為我們工作生活保駕護航!



巾幗球迷武漢楊老師A


這個問題這幾天異常火爆,大部分人看到後都是義憤填膺地怒懟!我本人昨天也在另一個問題裡“懟”了一把!不過,冷靜下來想想,暫且不論這件事對不對,我們先側面分析下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怒懟呢?我想大家擔憂的無非就三點:

一、如何界定“跳槽”和“惡意跳槽”的區別?從一年內跳槽的次數看嗎?年輕員工職業迷茫很正常,大家都是從那個階段走過來的,我們能因為年輕時的不定性就給他貼上不誠信的標籤嗎?再說跳槽後找公司惡意索賠,那為什麼跳槽後就能索賠呢?企業做得如果都合規合法,員工怎麼能找得到“縫”呢?現在有多少企業在用人的時候不按勞動法執行,這事沒人管,反過來管員工“索賠”!真是滑稽!

二、企業在招人的時候給了一定好處就不讓走了嗎?的確有些企業是以“安置戶口”等條件吸引人才的,也的確有些人是拿了好處就走的,但企業有沒有想過一點,人才跟著你乾的根本原因是什麼!是一紙戶口嗎?那隻能解他的一時之需!就像你把一姑娘娶回家,花了100萬的彩禮,這算很高的了,但娶回家後並沒有給她與百萬彩禮相匹配的生活品質和應有的愛護,那人家姑娘難道要因為當初你給了高彩禮就忍氣吞聲一輩子嗎!

三、你要員工誠信,企業誠信了嗎?這一點恐怕是這條新聞召罵的主要原因!很多人會辯稱勞動法是偏向於員工的,但如果稍有社會經驗的人就會知道一個很嚴峻的現實,那就是“偏向於”勞動者的勞動法並沒有保護多少勞動者!大部分企業在跟勞動法打太極,有一部分企業根本就沒把勞動法放在眼裡!企業違規違法的事遍地都是,卻要把員工的行為納入徵信系統,員工如何能安心?

這三點擔憂也正是本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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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職場


我認為是完全合理,更合乎市場經濟監管機制。浙江為啥經濟走在全國前列?產生阿里巴巴這樣的萬億級企業?這與其超前管理分不開。

早在2015年前後,原財政部長樓繼偉就提出過修改當前《勞動法》為企業釋放活力,現在不僅沒有釋放活力,成本反而上漲,再加上市場競爭壓力大,消費需求疲軟,實體經濟創新活力明顯力不從心,尤其是民營企業,創新意願非常低。所以,修改當前《勞動法》或者通過對頻繁惡意跳槽的求職人員實施懲戒,有助於構建用人單位和務工人員的雙方長期誠信協作,增加市場競爭核心,提高企業創新意願和能力。《勞動法》一直是企業的“頭頂劍”,從中國經濟結構看,尤其對長三角、珠三角這樣以勞動密集型製造業發展不利,浙江開職場誠信之先河,從產業角度看也是利大於弊。

另外,很多務工人員擔憂的正常辭職也會被收錄信用報告的,我認為無須過分擔心,浙江人社廳所說的是“惡意跳槽”,特指那些比如一年跳槽10次,還告企業的那種“職場碰瓷人”,俗稱“職場混子”。吃企業的飯、砸企業的鍋,感受著國家發展所帶來的福利和生活,反過來指責國家和社會的種種陰暗面,這種人無異於社會垃圾,必須清除。還有一種“說走咱就走”的社會“巨嬰”,這類人大部分是年輕群體,其成長在優越的社會物質環境和市場化教育體系中,失去了吃苦耐勞、任勞任怨的勞動人民樸實精神,不以為恥反認為是思想解放,獲取人權的表現。不僅對工作、對社會對家庭,甚至親人毫無責任感,對國家民族也基本無感。當然,這是市場化教育失敗的後果,但也因此導致企業不敢培訓員工技能,擔心培訓後辭職,加大用人成本。所以員工和用人單位的結構矛盾必須要正確面對,否則,既不利於企業發展,又不利於個人成長,防止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員工的正常流動是有利於市場健康發展的,過慢和過速都不利於市場,也不利於產業、不利於國家。我們公司在山東聯合了將近4000家企業人力資源建立職場誠信檔案大數據,也是旨在規範應聘求職者的誠信。對簡歷造假、學歷造假、面試爽約、工作績效造假等均設不同程度的黑名單,供用人單位背調查閱。所以,我認為浙江確實是從自身的經濟、產業角度出發來考慮,這種開創先河的做法值得在全國各省市人社部門推廣。


陳龍劍微駁


誰有這個權力把跳槽的員工納入徵信系統的呢?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違反勞動法,也違反中國憲法,員工與企業之間是用工關係,不是賣身把一輩子賣給一個企業的,這分明是很白痴的想法,留住員工的是企業福利和企業文化,企業自己留不住人,那就要反思自己的缺陷,我有時也碰到合作幾年的客戶終止合作,心裡很難過,但後來平下心去想,這年頭同床共枕的夫妻都會離婚,更別說一樁買賣或一份工作了,所以做為企業連這點都想不通,就關了門去想吧。把心思用在正道上,對員工用歪腦筋並不能讓你的企業飛黃騰達。


賣智能水泵的老男孩


不合理。這和法理相悖。

甲損害了乙的利益(包括名譽、人身、財產)的時候,法律可以給予甲處罰。必須有一方受到真實的損害,才會建立法條。

勞動者頻繁跳槽,企業受到什麼損失?怎麼界定?勞動者偷了企業財產嗎?勞動者離職的時候沒有做交接嗎?

以個人徵信為例,你沒還銀行貸款,侵犯了銀行利益,而且是可量化的還款金額,進入徵信誰都無話可說。頻繁跳槽,怎麼量化損害?只有量化損害,確實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有相應法規的處罰,才可以進入個人徵信記錄。

進入個人徵信多長時間呢?6個月,1年?如果有相應法條處罰了,就相當於清白了。汙點進入徵信,如果他一直找不到工作,報復社會,不是更麻煩!

用人單位也不傻,一個人頻繁跳槽,總要多問原因,如果是巨嬰,肯定不會錄用。


徐如林本尊


不支持,就算說的惡意跳槽,你怎麼評價。這個評價體系還不是單位主導,最後坑的還是打工者。這只是讓企業拿著這個當做壓榨勞動力的一種的方式,勞動者還不敢辭職,主動權不在勞苦大眾手裡,就算法律形式確認也不一定能用,就像現在法律規定一週一個人工作時間在40小時內,加班要經過本人同意,加班現象還不是普遍的很,一週能休一天都錯了,誰願意加班,很多還不是單位逼的,你不加班單位領導就會認為你工作不積極,安排你加班不幹,就會說你不聽領導指揮,什麼996,611都經歷過,還不一定有加班工資,還不是得老老實實的加班。如果真出了,這個規定,工作不合適還不能換了,換了兩三個還不合適,單位就說你惡意跳槽,以後還不讓工作了。到時候還不是單位讓你幹啥幹啥,不然就別工作了,還不是現在領導們給打工者待遇不好,還想讓打工者拼命幹人家不幹,不好招工。想出來的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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