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你去官司:從小說透視明代社會的訴訟之風與理法矛盾!

在古代民間社會,到底是“屈死不告狀”的無訟觀念更甚,還是“積極維護權益”的健訟觀念在市民階層比較盛行?

“無訟”的初衷需要建立在良好的社會秩序上,由於統治者的執政水平有限,官吏們的貪汙腐敗又是永遠不會消失的社會垢病,即使有再完美的法律,也會因為執法者的自身原因得不到很好的施行,而導致民間的糾紛事件慢慢增多,甚至絡繹不絕。

俗話說,“忍”就是心字頭上一把刀,維護自己的利益似乎是人的本能。所謂“無訟”,只是一種社會秩序的道德理想而已,而“息訟”,也僅僅是一種彌消糾紛的手段罷了。

今天,我們以“三言二拍”為例,來解析一下明代社會民眾的訴訟觀念。

送你去官司:從小說透視明代社會的訴訟之風與理法矛盾!

1、

在“三言二拍”中,很容易看到故事的主人公動不動就說“送你去官司”、“當下就寫了一紙告詞”等現象,在明代社會民眾的心目中,有冤屈,就要去申訴,不惜把事情鬧鬧大。

《警世通言》第三十七卷《萬秀娘仇報山亭兒》中,萬員外懷疑陶鐵僧偷了茶鋪裡的錢,就說道“說與我,我到饒你;若不說,送你去官司”;《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小道人一著饒天下·女棋童兩局注終身》中,小道人在棋局上賭來了女子妙觀的婚事,卻被反悔,當下說道“我不希罕他金子,且將他的做個告狀本,告下他來,不怕他不是我的老婆”

雖然與西方相比,中國民眾的“權利本位”意識非常薄弱,但是在明末商品經濟繁榮發展的社會大背景下,市民階層開始迅速壯大,而與此同時,社會民眾的“權利意識”也隨之開始萌芽,司法途徑成為民眾保護自己的手段,社會上“健訟”的觀念也就越來越濃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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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在“三言二拍”中,有很多的訴訟故事都是有群體參與的,也就是說很多場景下,在主人公自己提出要“告訴”之前,會有很多鄰里鄉親幫忙出謀劃策,主張要去告官。

在《初刻拍案驚奇》中,顯得尤為突出,在卷十三《趙六老舔犢喪殘生·張知縣誅梟成鐵案》中,當趙聰夫妻在深夜殺了趙聰父親的時候,眾人道“既是做賊來偷,你夜晚間不分皂白,怪你不得。只是事體重大,免不得報官”;

在卷三十一《何道士因術成奸·周經歷因奸破賊》中,唐賽兒看到丈夫王元椿被人害死在酸棗林時,“驚動地方里甲等人,都來說得明白,酒桶賽兒一干人都來到萊陽縣,見史知縣相公。”

在卷三十六《東廊僧怠招魔·黑衣盜奸生殺》中,在某鄉村失盜後,“一夥人各執器械來尋盜跡……眾人你住我不住的亂來踢打……內中有老成的道:‘私下不要亂打,且送到縣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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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當時的“健訟”思想,並不是單純地個體行為,在更多的時候,會摻和很多“閒雜人等”的共同參與。中國傳統社會一直以一個熟人社會的形式存在著,民眾之間的關係首先是充滿了親情的家族,然後是和和美美的左鄰右舍,大家互相之間都以兄弟姐妹相稱,充滿著濃郁的溫情氣息。

秦漢時代奠定的鄉里社會的組織結構和控制原理,基本上被繼承了下來。帶著“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鄰里義氣,但凡哪家出了事情,周圍的街坊鄰居都會一起出來打抱不平,申訴冤屈。

明清時期公案文學的繁榮,訟師密本的流通,都與好訟的社會風氣有關。可見,民間百姓的法律意識與官僚精英並不等同;這種隱蔽的、悄無聲息的、潛滋暗長的民間法律意識,倒是非常真切地反映了現實社會的日常景象,也或多或少地消解了官僚精英有關無訟的道德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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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傳統的中國是一個倫理的社會,根據“律設大法,禮順人情”的觀念,依天理、順人情、用國法是中國古代衙門斷案所依據的準則,“情理法”己經成為了被民間普遍接受的一個概念,也成為了指導審判官司法活動的重要原則。

中國人有很強烈的鄰里、宗族和交情的觀念,而在民族傳統裡也非常地“重情”。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法律衝突是“情”的分裂,是“理”的非常態,更是秩序混亂的潛在因素。

歷代統治者都看到了情理法分裂的潛在危險,都不敢挺而走險再重蹈秦王朝的覆轍。因此,在古代民間,當一個案件沒有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是非曲折的標準時,甚至當一個案件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時,法官都會依據自己的情感、大眾的意願和社會中普遍的道德標準來“息訟止爭”,類似“法順人情”的觀念體現在各類訴訟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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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看一例,《醒世恆言》第八卷《喬太守亂點鴛鴦譜》中講述的是因為種種原因,幾個青年陰差陽錯,出現感情糾纏的故事。劉公因早年下聘的兒媳與別人做了醜事,敗壞門風,一紙狀詞告到了喬太守那邊,喬太守在見到了當事人之後,“心中便有成全之意”,後衛了成全幾對佳人,援筆判道:

“弟代姐嫁,姑伴嫂眠。愛女愛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變出意外。移乾柴近烈火,無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適獲其偶……相悅為婚,禮以義起。所厚者薄,事可權宜……獨樂之不若與人樂,三對夫妻,各諧魚水……以愛及愛,伊父母自作冰人;非親是親,我官府權為月老。己經明斷,各赴良期。”

作者全文描述了喬太守的判詞,無不透露出“緣情而判”的心理。而喬太守做出判決之前,玉郎、慧娘、劉璞和珠姨等人也大膽地表達了自己的想法,“賤妾無媒苟合,節行已汙……若爺爺叛離,賤妾即當自盡,決無顏苟活,貽笑他人。”“小人雖然有罪,但非設意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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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刑律·犯奸》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私和姦事者,減二等。”慧娘和玉郎的行為在當時的法律制度下,是需要被懲罰的,而即便有明文的法律規定,他們依舊期待著判官能夠依據情理,予以成全。而事實也是,喬太守順應了民心,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斷,讓有情人終成眷屬,“此事鬧動了杭州府,都說好個行方便的太守,人人誦德,個個稱賢”,作者評價為“喬公不枉叫青天”。

在“三言二拍”中,還有很多命案也在情理法的思想下,不追究犯事者的責任了。《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李公佐巧解夢中言·謝小娥智擒船上盜》》中,張太守和謝小娥有這樣一段對話,張太守對小娥道:“盜情已真,不必說了。只是你不待報官,擅行殺戮,也該一死。”小娥道:“大仇已報,立死無恨。”太守道:“法上雖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志節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請朝廷,討個明降,免你死罪。”

在《二刻拍案傳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簡屍·殉節婦留待雙出柩》中,王世名的孝行雖然也觸犯了法律,但也得到了大尹的理解,作者描述道,大尹聽罷,知是忠義之士,說道“君行孝子之事,不可以文法相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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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故事都是以大團圓的結局收尾,民眾對於情理法的期待和推崇展露無遺。民間盛行的情理法觀念實則反映了人們對於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哪個更為重要的價值判斷。判官執法首先當然需要有合理的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並不是萬能的,即使是再細緻嚴謹的法律也很難顧及到所有利益的均衡。

倘若一味地只是追求形式正義,“照章辦事”,就會造成法律與情理的矛盾,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尤其在明代“德主刑輔”的法律指導思想下,人們固然希望司法能夠在追求形式正義的過程中更多考慮實質正義—即天理人情。

而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依據中國的傳統倫理道德規範,去判斷犯法者主觀惡性的大小,做到刑罪相當。黃仁宇在《萬曆十五年》中指出:“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離不開傳統的倫理。”司法執法時追求實質正義而不拘泥於形式的理性,注重客觀罪行更兼顧主觀惡性,正是人們對世俗法律秩序的最大要求。

因此,在明代的民間社會,司法的最終目的就是均衡各方的利益,緩和各種各樣的矛盾,構建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和環境,這樣就達到了所謂的最終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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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講究情理的同時,破案離不開的,還是證據。“證據”對於中國的訴訟制度來說,並不是一個陌生的概念。自西周以來,中國就形成了通過“五聽”審案的訴訟制度。後朝歷代的證據制度雖然在一步步走向完善與健全,但通過口供獲取證據的“五聽”手段一直貫穿其中,到了明朝末期,證據的種類包含口供、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和勘驗筆錄等各種形式。

然而,在中國長達兩千餘年的封建專制歷史中,“有罪推定”的思想已經深刻地烙印在了司法官的心裡。在這樣的思想禁錮下,雖然證據形式呈現了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但是由於古代並不發達的偵查技術使得很多證據形式難以真正發揮功效,加之中國傳統“糾問式”的審訊方法,使得被告人的口供始終是審理案件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種證據。

而且,這類證據往往會起決定性的作用。基於此,為了獲取足以定案的口供而進行“刑訊逼供”的現象就成為了社會中的頑疾,屢見不鮮。《初刻拍案驚奇》中有過這樣一段描述:“如今為官做吏的人……明知這事有些尷尬,也將來草草問成……至於扳誣冤枉的,卻又六問三推,千般鍛鍊。嚴刑之下,就是凌遲碎剮的罪,急忙裡只得輕易招成,攪得他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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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法律,對於刑訊並沒有明文的禁止,甚至還按照對象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刑訊方式、部位以及數量等。《大明律·刑律·斷獄》中有一條名為“老幼不拷訊”的規定:“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並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

由此可見,裁判官是可以對一般的民眾施以嚴刑來獲取判案證據的,這也給了裁判官一個充分的理由通過刑訊逼供獲取證據。《初刻拍案驚奇》卷六《酒下酒趙尼媼迷花·機中機賈秀才報怨》中,縣官一句“如此奸人,累甚麼紙筆……選大樣板子,一頓打死罷。”

《二刻拍案驚奇》卷五《襄敏公元宵失子·十三郎五歲朝天》中,“大尹喝教:‘用起刑來’令招實情,棚扒弔拷,備受苦楚,這些頑皮賴肉只不肯招。”《醒世通言》第二十卷《張廷秀逃生救父》中,“侯爺哪裡肯聽,可憐張權何嘗經此痛苦,今日上了夾棍,又加一百槓子,死而復甦,熬煉不過,只得枉招。”

第三十卷《李汗公窮邸遇俠客》中,也有一段對於官吏嚴刑拷打的描述:“那些酷吏,一來仗刑立威,二來或是權要囑託,希承其旨,每事不問情真情枉,一味嚴刑鍛鍊,羅織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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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刑訊的方法能保證使強壯的罪犯獲得釋放,並使軟弱的無辜者被定罪處罰。因而在當時的社會,令人望而生畏的刑訊逼供使得人們對於整個訴訟程序都會產生很恐慌的情緒。這也造就了民眾往往在被告之時,想盡辦法地通過賄賂等手段,以使自己免受皮肉之苦。

《警世通言》第三十卷《金明池吳清逢愛愛》中,大尹將一樁殺人公事送到獄司勘問,獄司認為吳清的話是荒唐之言,喝教手下用刑,結果跟隨小員外的在衙門中使透了銀子,獄卒察道:“吳清久病未痊,受刑不起……”相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不論是牢頭禁子還是知縣官吏,都是民眾賄賂的對象,“受了錢財,就能不受鞭捶之苦”。

當然,這並不是說當時所有的司法官員都只將口供作為案件唯一的證據,作者的筆下也不乏追根究底只為查得真相的正面人物形象。《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惡船家計賺假屍銀·狠僕人誤投真命狀》中,便有“知縣錄了口詞,說道:‘這人雖是他打死的,只是沒有屍親執命,未可成獄。且一面收監,待有了認屍的,定罪發落。”此前,知縣己經得到了王生的口供,但並未就此定案,而是等待親人認屍再做定奪,最後發現真相,還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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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當時的司法官員心中依舊有著“重大之獄,三推六問”的觀念,但中國傳統的熟人社會讓民眾在社會中經常保持著睦鄰友好、和諧共處的關係,這就導致了在發生糾紛之時,民眾也不會有意識地去收集並且保存相應證據,而更多的是靠禮教的約束,這就給司法官員通過各種證據斷案增加了難度。

加之當時統治階級“息訟寧人”、儘快結案的思想,也讓司法官員迫於職務壓力,無可避免地將口供作為了破案的最佳甚至是唯一線索,大多數案件就憑藉口供就下了定論。

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辦案效率,但是也免不了產生冤假錯案,讓好人鳴冤、壞人逍遙法外,更增添了民眾對於司法訴訟中證據獲取方式的畏懼和不信任之感。

撰稿/穎健【讀史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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