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重點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重點罪名
1.間諜罪
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普通罪名
叛逃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投放危險物質罪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重點掌握法定升格條件
危險駕駛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恐怖型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2.幫助恐怖活動罪
3.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槍支犯罪
1.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罪
2.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3.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重點罪名)
1.故意殺人罪
2.過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傷害罪
4.強姦罪:注意法定升格刑情形
5.強制猥褻、侮辱罪
6.非法拘禁罪: 注意非法拘禁與綁架罪的區別
7.綁架罪
8.拐賣婦女、兒童罪:關於其中罪數的認定問題
9.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10侮辱罪、誹謗罪
11.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12.遺棄罪
1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四、侵犯財產型犯罪
重點罪名
1.盜竊罪:事後轉化搶劫
2.侵佔罪
3.搶劫罪:法定升格條件的四種情形
4.搶奪罪
5.詐騙罪:
6.敲詐勒索罪
7.職務侵佔罪
普通罪名
8.挪用資金罪
9.挪用特定
1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1.故意毀壞財物罪
劃重點:盜竊罪與侵佔罪的區分
罪名區分
行為對象
行為方式
盜竊罪
他人所有,佔有的財物
自己佔有,所有
侵佔罪
他人所有,自己佔有的財物
自己所有
五、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為一般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生產者、銷售者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就構成犯罪
3.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就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本罪是實害犯,要求造成實害結果才成立犯罪
走私罪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暴力、威脅抗拒緝私的,按照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2.走私武器、彈藥罪:彈頭、彈殼問題、仿真槍問題
3.走私假幣罪:走私假幣進境後,又出售的,構成走私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後持有、使用、出售、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①既購買。又出售,又運輸,只定出售、購買、運輸假幣一罪。②出售/運輸+使用,數罪併罰 ③購買+使用,只定購買,從重處罰
3.持有、使用假幣罪:①盜竊普通財務,實際上竊得假幣,又持有、使用的、定盜竊罪和持有、使用假幣罪,數罪併罰 ②以盜竊假幣的意圖盜竊到假幣後,又持有的,只定盜竊罪,不再另定持有假幣罪;又使用的,定盜竊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併罰 ③通過自動存取款機將假幣存入銀行,又從自動取款機取出真幣的,構成使用假幣罪和盜竊罪,因為是兩個行為觸犯兩個法益,應數罪併罰
4.變造假幣罪:使用變造的貨幣,觸犯詐騙罪的,以詐騙罪論處,而不能定使用假幣罪
金融詐騙罪
1.信用卡詐騙罪:①使用作廢的信用卡,②冒用他人信用卡 ③搶劫信用卡並使用,④盜竊信用卡,然後使用、⑤侵佔信用卡,然後使用
2.集資詐騙罪:本罪欺騙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欺騙手段是虛假承諾回報
危害稅收徵管罪
1.逃稅罪:特殊主體,即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騙取出口退稅罪:注意本罪和逃稅罪的關係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重點罪名)
擾亂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務罪:①阻礙的是依法執行的職務 ②阻礙的是正在執行的職務③暴力程度
2.招搖撞騙罪:冒充煤化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不包括高幹子弟、烈士子女、戰鬥英雄和勞模。
妨害司法罪
1.偽證罪: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妨害作證罪:以暴力、脅迫、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證
3.窩藏、包庇罪:窩藏、包庇罪屬於抽象的危險犯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行為對象,應限於財務與財產性利益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毒品犯罪是抽象危險犯,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第一、如果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毒品,不構成販賣毒品。第二,如果不轉讓,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購買毒品的,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第三、有償轉讓不要求有牟利目的。
2.非法持有毒品罪:本罪是持續犯,持有要求具有持續性,要求持續一定時間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對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4.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對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髒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法條競合關係,一個行為觸犯兩罪,優先適用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
七、貪汙賄賂罪
(超級重點罪名)
貪汙賄賂罪
1.貪汙罪: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了國家工作人員,就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貪汙賄賂犯罪的主體
2.挪用公款:行為對象是公款,公款指資金,不限於現金。挪用救災、救濟等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3.受賄罪:收受賄賂時,不要求為他人實現利益,只要求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即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籌碼,收受賄賂
八、瀆職罪
瀆職罪
1.濫用職權罪:(1)行為方式,①擅權,這是指故意不正確履行職責。②棄權。這是指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表明,濫用職權可以由不作為構成 ③棄權。這是指超越職權處理事項。 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主觀必須是故意,不過,對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認識
2.翫忽職守罪:(1)行為方式:一是不履行職責,即不作為方式;二是不正確履行職責 (2)主觀必須是過失
3.徇私枉法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其行為類型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包括不立案、不偵查、不起訴、不審判、裁定無罪。主觀是故意。要求有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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