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能給孩子改姓嗎?能!但要滿足這個條件

離婚後能給孩子改姓嗎?

能!但要滿足這個條件

律師您好,我想諮詢,我大兒子今年5歲了,在一歲多的時候,我和他爸爸通過起訴離婚了,當時是缺席判決。

時間過去快三年了,對方沒有上門過來看過一次孩子,撫養費也一分錢沒出過!我再婚後又生下一個孩子,由於現任丈夫與我本人同姓,二寶因此也與我們同姓,一家四口只有大寶姓不一樣。

如今孩子天真我從未告知他一切事情,只求快樂長大,哪怕對方不付撫養費我也認了,我眼下想將孩子更改與我母姓,讓孩子健康快樂成長,得知派出所要雙方父母到場同意更換,而我一找不到孩子親生父親,二者怕打擾我現在生活,請問我們該如何是好,能不能把孩子的姓改過來呢?

你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該《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因此,改名應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

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同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未成年人姓氏一旦確認,如需改姓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的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所以,任何一方變更子女姓名時,都要徵得對方的同意,即使父母離婚,任何一方也無權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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