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老赖确无财产可执行将删除失信信息,你怎么看?

瓶子里的女人


老赖是普通民众对某些欠钱不还的人的俗称,这个“赖”字非常的形象贴切。但其实,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并不存在老赖这个词汇,它的法律名称是失信被执行人。专指进入执行程序以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采用各种方式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直接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却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上述规定发布后,很多人包括许多法律工作者都不理解上述规定,认为上述规定有放纵老赖的嫌疑。其实,人民法院把部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是为了惩罚他们,而是希望通过上述限制措施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进而逼迫他们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上述措施,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最重要的是,从法理上来说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库,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在金融机构的信誉将会降为零,声誉和社会评价也会显著降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买不了高铁票和飞机票,也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可能会被法院在公共场所或媒体上曝光。总体来说,上述限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很大,很多时候会触及到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们都知道,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和最首要的人权,是不能轻易被剥夺和限制的。

简单点说,法院认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经过两次查询后仍然没有被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时应该优先保证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是,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并不意味着法院放弃执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都可以恢复执行。


榨汁小二郎


银行贷款之所以出现老赖,有很大部分和银行自己有关,8年之前的银行系统漏洞太多,那时候贷款,都是看和信贷员的人情关系,一般放款都是请客吃饭,还有回扣。有一些人因为和银行有关系,就搜集熟人身份证去贷款,这个款项贷出来以后,贷款者根本就没想还,被使用身份证者更不会还,由此出现一些老赖。

银行监管不力,导致很多问题,我一个朋友,身份证不知道什么时候丢了,因为年轻也没想银行使用钱,或者分期房子。后来想分期买车,一查身上8万贷款!而且还有几个人担保!但是,我朋友从来没有收到过银行还贷还利息通知,最后去银行问,银行还不给说,就是只说你身上有贷款,在那贷的,谁放的款,银行拒绝透漏!最后没办法找刑经科,开始说的好,他们就是主管这个的,一个月给答复,一个月到期,去问,却是他们比较忙,这事比较麻烦,现在都是这现象,没法办理。后来才知道,原来的经办人和刑经科办案人,都认识!

后来去法院起诉,法院要资料,去银行要个人贷款资料,银行又不给。最后让聘请律师,律师费5000。而且还不一定打赢官司,即使打赢了,取黑也得5年。后来和法院看大门的老头闲聊,老头说,这种事每天都很多,都难办,也别花冤枉钱请律师了,根本解决不了。因为银行当初的营业员把程序都做的规规矩矩。我朋友想想算了,他现在是黑户,银行却不找他要钱。

如今大家都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有很多想把以前的贷款还了,从此清白。可是银行系统订了一个一旦违约,成为黑户,即使你把贷款还了也得五年之后才能解除黑名单。这明明是霸王条款!我欠你钱了,我还了,我们两清了,你还把我列入黑名单,让我做什么都不方便,凭什么?这政策公平吗?

这个政策把许多愿意还贷款的人拒之门外。因为不还也没人找事,他们已经是呆账。还了五年才洗白,人一辈子有几个五年?既然还了也解决不了问题,试问,谁愿意还?


明衣丽裳


本人系法院原一线审判工作人员,办理过执行案件千余。

我想问这些被下黑名单的被执行人这些问题。

财产收入向法院按时申报了吗?

房屋是按照最低保障标准的吗?

车辆是生产经营必需的吗?

生活开支是按照低保来的吗?

出门坐的是最低价的绿皮火车吗?

子女读的是私立学校吗?

还在出去旅游吗?

这些都做不到的话,就因为别人找不到你的财产,凭什么给你下黑名单?

下黑名单是认可你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坚决不可以让积极还钱的人和转移财产的人一样,因为找不到财产,一个勤勤恳恳,一个逍遥法外,却一视同仁!

各位觉得陈小彬说的不错的可以关注下。

更多强制执行干货,就在陈小彬的公众号!


法律小专家陈小彬


我坐在电脑前,刚准备将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翻手机看到这条信息,我整个人都懵逼了。

无法说这个决定是对与错,只能说是符合目前中国国情才得以制定的,既规定了确实不能执行的“执行不能”人员失信名单退出机制,也明确了“有钱不给的”人员延长失信名单机制。

我国的法律措施在本人看来是属于一个字“善”,不是以惩罚为目的,更多的是让这个人能够做出发自内心的改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一个农民,大概和我父亲一般大,从内地来新疆种地,本地区环境较差,沙尘暴大风较多,作物经常受影响,这位农民这几年有遇到棉花减产等自然灾害,今年农资都无法购买,更何从谈起偿还信用社贷款?他平时生活都困难,很久没见他穿过新衣服了,他的地又是村民集体土地,无法评估拍卖,进入一级市场交易。

所以他的地,我们院代为监管,按照村委会给出的土地承包价格,找人来种,付的租金30%发放给这个农民生活,剩下的70%用来偿还欠款,总的来说,他的压力小多了,现在看看能不能给他在县城里面找一份工作,等这几年他贷款还完了,他的生活也就有奔头了,前几天遇见他,很久没笑过的他居然对着我微笑了。

其实执行局不是凶神恶煞,我们只是普普通通的人,在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的同时,我们也有血有肉,也会难过,有一个被执行人,一位老农民,冬天烧炉子煤气中毒,晕倒后,然后趴在炉子上,下半身重度烧伤,当天晚上看见这个消息,我心里难过了,所以在轻松筹的时候,我也捐了500,虽然杯水车薪,但能有所帮助,和债权人商量后达成一致,本案件暂缓执行。

现在执行工作提出一个“善意执行”的理念,就是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一个人心向善。

没有人天生是老赖,也没有人天生愿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更没有人天生愿意亏欠别人。《个人破产法》很有必要出台了,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发生经济往来,本来就是充满了风险、充满了不可抗力。如果能够完善出台这部法规,可能对于经济上真的出现困难的人,能给他们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去年年底接受电视台采访,记者在最后问了我,你的新年愿望是什么?我愣了一下,说:希望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更加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希望执法环境越来越好,每个人都能堂堂正正继续生活下去。


大大大郭哥


没有破产法,也让很多人一旦失败完全没有翻身的可能。上了黑名单,贷款贷不到,朋友如果能帮也不会忍心看你流离失所,很多要求征信的工作也找不到,难道让人去偷去抢来还这个钱才行?

我身边就有个朋友就是这种案例。

前几年青山绿水,导致所有原材料价格暴涨,再加上经济下行收入困难,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被迫欠债,自己背一身债务不说,可偏偏这个时候他的二孩出生,家庭开支有增无减。

重新开始吧?一屁股的债没有启动资金;去找工作吧又上了征信黑名单,稍微有点规模的公司都进不去,只能去一些私营小公司,工资不高支出不小,说句难听的,想死都不敢死。自己一个人的话倒可以上天台一了百了,可上了天台,老婆和两个孩子怎么办?

对于一些实际有钱但是恶意欠款不还的上黑名单没什么,对一些实在是因为生意失败或者周转不畅欠款的人,还是应该网开一面的


芝罘稻


老赖确无财产可执行删除失信信息,这是国家对法律法规又一明智和完善的选择,也是衡量人类文明和民主又一可喜的进步。这也说明国家在执法过程中不是用那种野蛮和强制手段,而是根据个人的偿还能力和实情作出的文明条款,也是社会走向进步的可喜表现。

人类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不文明,不道德的阻力,老赖如果是天灾人祸造成确无偿还能力,我们都要以善良和同情的心态对待,必要时伸出援助之手。如果是故意挖空心思,采用欺骗手段套取国家和个人资金去经营违法和虚假企业造成的亏损我们还是要区别对待,在删除失信信息后采取一些其它有效措施,让他逐步偿还债务。


谁傻了


我2016年法院判决欠信用社贷款1200多万元。因办陶瓷厂被县国税局索贿三十万元我不给,每年三翻五次查罚我公司还查购买我公司产品的公司没有公司敢要我的产品所以被迫倒闭了。但我也有别人欠我的款在该法院判决近600万元没有执行回来的,有两案共计本息三百多万元1997年前的判决执行费交了二十几年一分钱都没有执回来有一被告去年养猪赚了一百多万元也一分不还,我带法官下去查封了二百多头猪被告第二天就卖了到目前为止法院也没有对被告采取没什么措施


洋洋71955797


又是一个在理论上很好,但现实执行中很容易出现问题的规定。

01 老赖是什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有能力执行判决却不执行的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转移财产的人。登上名单时一定是“他有钱,但拒绝还款”。

不是每个生效判决不履行的当事人,都会上该名单的。实际操作当中需要哪些步骤?

  • 1. 需要通知被告履行判决,被告拒不执行

  • 2. 执行法官执行期间查询到当事人有财产

  • 3. 写申请、报审批、再发决定才能登

如果法院判决作出的时候,当事人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根本不会登上名单。既然登上了名单,在登之前一定是有钱的。

但是现在多加了一个“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以删除名单”的程序,那代表什么?代表着只要“老赖以法院难以查询的方式转移的财产,那即使登上了名单,也可以在后续申请删除”,那这个失信名单还有多少存在的意义?

删除名单的方式如果随意扩充,只会有更多的漏洞可以被利用。有人说“那只要审核严格一点就行了”,但是审核严不严谁说得准?

我就举个简单的例子,如今市面上的理财平台有多少,法院能一个个查询到相应的余额款项吗?根本查不到。

其次,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仅仅是限制高消费,又不是“连生活基本都不能保障”。如果是真的没有偿还能力,那失信被执行人也无法进行高消费,登榜与下榜有什么很大区别吗?

0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的方式,只应该有两种

在我认为,最能够保障该名单效力一定是“不能随意删减名单”,既然在登榜上已经有这样严格的方式,那么在下榜的限制也应当足够。

  • 1. 完全履行生效判决

登榜是因为拒不执行,完全履行之后当然也应该下榜,这个很符合常理。

  • 2. 法院决定作出错误,纠正

我们既然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上诉、再审、重审制度,这个登榜的决定当然也可以去申诉,如果所谓查询到的“财产”信息是过期无效的,或者是查询期间出现了失误从而导致登榜,实际上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该给他们这个申诉的权利。

也就是在这次的修正中,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除此之外,不该给所谓的登榜后既不还款,网络查询两次没有可执行财产的人,就予以下榜。

在这里面操作空间可大了。

如果不给操作,说严格审核,那何必要加这一条呢?

————————

收藏问题,不如关注我们

每天5分钟,即可获取有条理的热点分析探究


LazyBears聊热点


虽然这个规定看起来有宽松老赖之嫌,但是仔细一想确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是相吻合的。


据报道,最高院最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主要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登记条件和删除条件等,为我国执行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其中,争议较大的应该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删除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连续查询两次都没有查到他的名下具有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也就是说,只要执行法院连续查询两次以上都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并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那么就会推定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既然他确实没有财产,那么就不属于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因此,就需要把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


这条规定看起来确实像是在给老赖寻求一条“开脱之路”,但实际上是在平衡利益冲突而已,并且也比较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毕竟,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明明有执行能力却采用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等手段,故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即那些明明有钱却死皮赖脸地拒不还钱的那种人。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是真的没有财产,那么便不符合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定义。

毕竟,我们把确实还不了钱的人定义为失信被执行人,也确实有些不妥吧。


冰焰


我2015年被人骗了70几万,打官司打赢了也没用,这也又要出钱请律师又要去时间,真是很无奈,没办法只好便宜买了房还清借别人的钱,自己得到朋友和亲戚和家人帮助,做工程专门做楼盘工程,2Ol6年至2Ol8年差不多有点起色了,但因资金断裂,2018年下半年全盘死绝,欠下朋友亲人和供应商二百几万,供应商和朋友有些起诉法院,黑名单来了,搞到家破人散了,现在我四处游荡,死都不怕了,为什么别人不给个机会我呢?没钱我拿什么还。全部封死我了,我还有什么办法翻身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