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整合到新机构,人员怎么安置?

淏妈26356


机构改革,是指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改革过程中,有一部分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了整合,有改变隶属关系挂牌的,例如林业和草原局隶属自然资源局管理,在大部分县区直接和自然资源局机关整合,成为挂牌机构,这类机构主要集中在同为党政机关,由于机构数额限制,无法单列;有将职能直接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例如农综办、规划局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到相应的党政机关。

某一机构将职能整合到其他机构,整合的类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党政机构整合(挂牌),例如档案、保密等整合到党委办,公务员管理局整合到组织部,林业和草原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等;第二种是参公机构整合到党政机构,即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参公管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例如规划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农办、农综办整合到农业农村局等;第三种是事业单位整合到党政机构,即少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原事业单位撤销,公益职能由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第四种是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整合,综合设立公益类事业单位,在各大局下属成立综合服务中心。

机构整合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随职能划转到新机构,人员随编制一同调整。也就是说,职能划转到新机构后,原来承担这些职能、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到相应的机构。这个原则在现实中很难被执行,原因就是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能混编混岗。如果是党政机构整合,使用的编制都是行政编制,人员身份也都是公务员,职能、编制、人员三者相互对应,整合没有问题;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相互整合,使用也都是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也都是事业身份,也没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是参公机构整合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整合到党政机构,以及管理类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整合。

1、参公机构整合到党政机关:参公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的也是公务员的职级和工资待遇,但使用的却是事业编制,连人带编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之后,人员过渡为公务员不存在问题,但使用的编制却成了“机关事业编制”,是一种典型的编制违规现象。解决的办法就是使用行政编制置换参公事业编制,但机构改革同时规定,各级政府不能利用改革增加编制数量,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编制数量有限,尤其是县区基层,根本不可能有充足的行政编制,用于参公事业编制的置换。另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将原来的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分流到下属事业单位,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两种问题,一种是违背了“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另一种是参公人员分流到下属事业单位,没有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能不能保留,如何正常晋升,成了机构改革形成的新问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参公身份不保留,对原参公人员不利,尤其是因参公中断了十几年的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身份保留,对同一单位相同岗位的事业人员不公平,干的是同样的工作,却因为参公不参公,工资待遇产生差距,也违背定岗定编的原则。

2、事业单位整合到党政机构:同样存在事业编制和事业人员调整到党政机关以后,编制成了“机关事业编制”,属于违规;事业人员在公务员岗位,也是违规。分流到下属事业单位,身份编制虽然不存在问题,但却违背了“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导致原来的职能无人承担,在新旧交替问题上产生不利工作开展的问题。职能由整合后机关的公务员承担,存在培训费用和工作熟悉的过程,而且也浪费了大量的熟手人才。

3、事业单位相互整合中,部分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整合到管理类事业单位:管理类事业单位执行的是职级工资,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执行的是职称工资,两者相互整合,存在管理类事业单位没有专业技术岗位,不能执行职称工资,使原来已经取得职称的人员,无法落实职称工资,个人利益受损。解决的办法,就是将需要继续执行职称工资的人员,调整到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转隶是重中之重,一方面原因是要保证机构改革后职能能落到实处,工作有人干;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社会局面。因此,各地都允许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短时间内出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或者原来已经取得更高职级,改革后失去岗位转而担任低级别职位,尤其是原来的正职担任新机构副职的问题,造成“低职高配”的现象。这类组织问题一般会采用58岁或者55岁“退居二线”腾退岗位等加快循环的方式,在过渡期内解决。对于参公事业人员失去参公岗位的,各地采用保留身份和待遇的办法解决,其中专业技术类人员因参公管理中断的职称评定,采用认可参公年限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年限的办法,或者认定职称的办法,转变其参公身份,执行职称工资待遇。总之,人员转隶以人为本,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最大程度保证干部职工利益。


真宁腔调


机构改革,职能整合到新机构,人员大致有几种安置方式:

1、随职能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承担该职能的人员随职划转到新机构,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在本单位安置。如个人不愿划转,本着妥善处理的原则,相应人员也可以在本单位调岗安置。有岗位的,安排到适当的位子,因编制、职数和岗位限制一时难以安排的,可采取暂时超编、超职数、超岗位过渡等措施解决,实行实名制管理,退一减一。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改革后因职务职数限制无法安排领导职务的,允许保留原领导职务待遇,退二线。

3、分流到其他单位。部分人员不愿随职能划转,也不愿在本单位安置,经本人申请,组织研究同意,也可以分流到其他单位安置。此种情况多适用于领导,一般干部鲜有此待遇。

4、提前退休。对于部分工龄满三十年或工龄满二十年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如安置有困难,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允许提前退休。

无论怎么安置,人员编制原则上保持不变,即锁定身份推进改革,事业编想置换公务员基本上不可能,对于这点,涉改人员要有清醒认识。


80后小公


一般的原则是“编随事走,人编同调”,但是需要具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这次改革同时纳入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所以人员划转存在这么几种情况,一是行政到行政,二是事业到行政,三是事业到事业。具体来说。

一是,行政机关间职能划转,相应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同时划转。

二是,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到行政机关,这样事业编制就不能划转了,只能根据具体行政职能相应为行政机关增加一定行政编制,这个量会很小,人员划转也就很少(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机关的人员划转可能性大),甚至不划转。一般的方式是调任活过渡考试。

三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划走行政职能后相应进行更名或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组建,因为都是事业单位,人员也相应随职能走,这里边还有一个参公的问题,由于参公事业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有差距,但是因为都是事业单位,可以整合组建,改革后,因为没有行政职能了,应该也就暂时不参公了,我预计虽然单位不再参公,但是原有待遇应该不会受影响,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自己的一些理解,不当之处请指正。


亦文亦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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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成功与否,做关键的就是人员的安置,这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从答主所在的辽宁省来看,在人员安置工作上还是比较妥善的,没有出现群体性事件。

一是人随事走,人员编制随着职能走,比如新成立的应急局,就是由其他局人员组成的。

二是人员分流,比如说工商、食药监、质监成立的市场管理局,人员肯定是消化不了的,于是就分流到各单位,答主所在的单位也分到了四位,当然了能干的肯定是被留下了,分出来的都是四十多岁有职位,不好安置的。

三是通过考试提供选择,目前辽宁正在进行符合转为公务员的参公人员摸底工作,即将出台面向参公人员的考试转为公务员的方案。

机构改革肯定是不会出现大批人员下岗的情况的,即使是出台提前退休的政策也会提供优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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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思路是“编随事走,人随编走”,人随职能一并划转。但这次机构改革,明确提出将精简机构和编制,很可能会出现新机构没有那么多的岗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1、大体上还是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纵观前几次的改革,这都是基本的原则。从工作实际看,这样利于职能划转后工作能够尽快开展。人员随着一并划入,因为对业务比较熟悉,可以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这样也利于改革的稳定。

2、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打个比方,职能划转后,新的机构只有10个岗位,而原部门却又15个人。那么怎么办呢?可以通过考试等形式实行竞聘上岗,考上的去新单位,考不上的也没话说。这样的例子很常见,以往因职能整合也经常采取这个办法。

3、部分人员分流或提前退休。如果确实无法安排,可能会对原单位部分人员进行分流,根据空缺情况,对人员进行调整。还有那些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能会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结合意愿提前退休。

4、部分人员进行自主择业。根据改革的趋势可以观察,单位在人员使用上将进一步规范。简单来说,通过提升效率从而精简人员,机构的整合,这些措施都会减少对人员的需求。像单位的合同工、劳务派遣等编外人员,可能会面临自主择业的情况。


大白i说事


新机构会重新核定编制,在机构改革前完成了人员摸底工作,行政编的会统筹安排行政岗位,事业编的考试过渡公务员,前提是新的机构有核定空编没到人头,我估计可能性很小。进不了新机构行政岗就要面临分流,会去综合组建的服务中心,其它人员有些转企,有些可能重新就业。


一朵浪花17


不会有人失业,酒瓶装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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