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空著還要交“物業費”?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減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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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房子,就不得不提物業;畢竟物業是和業主直接打交道的,管理著清潔、安保、綠化、設施設備等各個方面,可以說業主的居住質量與物業息息相關。由於現在經濟水平的整體提高,大家對居住舒適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物業管理與配套設施的需求也相應提高,很顯然,如今物業管理費不是一筆消費用,這是持續性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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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0平方米的住房為例,好一點的物業每個月收取的物業費500元左右,一年算下來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一旦業務的服務出現問題,就很容易引發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也因此關於物業管理費的糾紛逐年增多。

大家享受物業服務,繳納物業管理費天經地義,只要物業收費是按照法定的標準,按照實際的配置來收費的。但是,對有的業主來說,物業費的收取就顯得很“多餘”。程女士繼承了父母的房產,由於自己有房子住,繼承的房子一直閒置著,但由於父母房子配套設施好,物業費很貴,每個月近600的物業支出。程女士表示自己沒有享受物業服務,該房子一直空置,為何要繳納高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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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反應的人特別多,每年因此產生的物業糾紛也很多。有的地區已經針對這個問題制定了法律條例,比如,《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就提到:普通住宅交付後空置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收取不超過60%,停車位空置則免收停車服務費。《江蘇省物業管理收費辦法》中也規定了:空置房屋的物業費為已有人居住的房屋的70%。

除此之外,武漢、石家莊等地區都相繼出臺了辦法來減免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費。不過,遺憾的是,這些物業管理費減免的規定還只是地方法規,並非全國性法律條例,因此,各個地區的空置房物業費徵收還是要看物管單位和當地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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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物業管理法中規定,已經完成實際交房的,業主不得以“未享受到物業服務”來拒絕繳納物業費。凡是因未入住為由不交物業費的,法院不予支持,惡意拖欠還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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