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計劃將頻繁跳槽的人納入到徵信系統當中,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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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認為制定這種方案的人不是收了企業協會的錢就是腦殘,無論屬於那一種都不配再在這個職位上任職。他們會說制定這個方案是防止那些利用勞動法來索取賠償的人,但是不是也有不是為這個目的而是純換工作的勞動者,這樣就傷及無辜了,另外即使是前者,但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因為這個企業有違反勞動法的客觀事實存在,所以本來就不該收到法律保護,而勞動者也有權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和老賴不一樣,老賴是違反了法律,而前者他們是用法律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記得幾年前出線個叫方舟子的人,他為了打假,也明知道是假貨還特意的去買來索取賠償,就因為這個使很多商家不敢再賣假貨,因為增加了他們賣假貨的成本,而國家為什麼沒有把方舟子怎麼樣,就是人家用法律的武器可以理直氣壯去懟那些觸犯法律的商家,人家是守法公民。同樣那些找企業不守法的人也一樣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去拿到自己的利益同樣該受法律保護,是你企業違法在前,你憑什麼讓法律保護你呢?雖然企業也有自己的難處但也不是違反法律的理由,因此我覺得只有這樣戳中了違法企業的痛處,增加他們違法的成本才能有效改變企業違法的狀況,這樣的人也值得鼓勵,同時對於這個方案堅決給與否定,他是在和法律作對!


談笑聲聲


我在過去不到一年時間換了四個公司。

我是一個比較懶的人,熟悉一個環境後輕易不會更換。畢業七年了,前六年就換過一份工作,那也是因為對未來的規劃更換職業和城市所以換的。

最近一年

第一次是逃離了帝都辭職了。

第二次是回家這邊找的外派公司人家撤了我不得不換。

第三次是新去的公司沒啥活兒,整天遊手好閒,特別沒安全感就換了。

第四就是現在還幹著呢。

要是跳槽納入誠信問題的話我這跳槽頻率屬於嚴重信譽不足吧?但我這並不是我自願要換的啊。這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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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垂直領域,不過還是要強答一波!

無恥總要有個限度,因為你的無恥有限度的話,起碼你還是個正常人!

這位真的是無恥到極限了!

我相信能做到副廳長的人,恐怕也是無產階級了,對吧!

但是您做的事情可真的不像代表您身份的人啊!

員工頻繁跳槽納入徵信可以嗎?

可以!

那我請問你:

企業晚發工資一天扣徵信一分行不行?

企業不全額繳納五險一金扣十分行不行?

企業不給加班費扣十分行不行?

企業不給雙休扣十分行不行?

企業不給年假扣十分行不行?

企業老闆跑路不發工資扣一百分行不行?

企業無故裁員扣一百分行不行?

員工不跳槽企業僱傭員工終身制行不行?

請問,這些議案您敢提嗎?副廳長大人?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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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是頻繁?這個有哪些尺度去衡量?磚家門,我現在一直在想著,什麼時候,人大能提交一個議案,讓所有那些每天坐在辦公室,天天閒的蛋疼的磚家,能去像毛主席那時候一樣,上山下鄉,體驗什麼叫找工作,什麼叫社會底層,真正提出一些能解決實際問題的東西,而不是提一些,啼笑皆非的狗血建議。先不說別的,就從法律層面來講,有多少企業能給交五險一金,又有多少企業能做到如期發放工資,按時休假,上班的年輕人本來就夠是弱勢群體了,承擔著高房價,高昂的生活成本,已經在一直受著壓榨,你這又相當於給了打工仔們一個緊箍咒,我們經常能聽到某某員工受到不公平待遇,你見過哪個老闆受到過啥損失?可能也有,但是畢竟還是少,最後受苦受累的還是上班的人,腦袋被驢踢了?


法號射門兒


現在企業不管是國企、民企、外資、個體戶等在用工上都面臨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員工想走就走,好點的打聲招呼寫個辭職報告,不管企業是否同意是否交接完畢就自行離去,對勞動法的沒有任何意義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根本不去理會,還有一部分今天還上班明天就消失了,過段時間又來要工資。稍不滿就仲裁、還者找免費律師打官司。企業為此傷透了腦筋,招聘時簡歷上多數都是換了好多地方如果讓提供以前企業聯繫方式幾乎都轉身離去,誠信推廣太重要了!如果國家有個誠信平臺、像保姆、幼教、企業員工等都會在心理上形成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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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浙江省這個政策沒有問題,關鍵是人社廳副廳長的回應時機,是在企業家當眾提出招工難後,對眾多媒體和企業家的回應。我想問的是作為一位廳級幹部,隨隨便便的表態合適嗎?大眾又會做什麼解讀?說得更直白一點就是有些說話不經過思考。


這句話明顯是把企業招工難的原因歸咎到了企業員工頻繁的跳槽身上,對於企業本身的問題隻字不提,試問作為政策部門如此明顯的幫助企業拉偏架,把真正的人民的權利放在哪裡?


誠然企業招工難的問題影響著整個地區的發展,做為政府部門也著急,也要為眾多努力創業的企業家考慮,畢竟誰創業都不容易。但是我們還是應該看到企業招工難的真正原因是企業的利潤率低,融資困難等才是主要因素,而把員工頻繁跳槽這種八竿子打不著的事情拿來作為回應,不但有些敷衍了事,也不是作為一個廳級幹部應有的水平。

這件事後浙江人社廳也做出了回應,以後是針對惡意頻繁跳槽的行為才會記入個人信用,且如果要實施會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針對惡意跳槽確實應該打擊,我想大部分人是支持的,但一定要做好相關工作準備,像這次的事件不要再發生,這樣會引起人們對好政策公平性的質疑。


深藍月華


員工離職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情。我相信無緣無故就離職,這類閒得蛋疼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難道所有公司的離職率都高嗎?不是!有些公司離職率非常高,常年招工!有些公司一年都不需要招幾個人,甚至不招人。12年工作經驗17次跳槽的我,可以負責人的說無良公司非常多!菊長同志你要是不服氣來辯!這還要從中國這不健康的教育說起,很多學生高中甚至初中畢業就上班,一點勞動法都不懂,勞動密集型公司就喜歡這些剛畢業的學生,招來之後開始各種忽悠。有些上班的女生懷孕了,公司就開始勸退!!!生產旺季過去了,公司就開始勸退!!!不道德的企業太多,甚至為了避免國家規定的取消臨時工衍生出,勞務工(其實比臨時工好不到哪裡去)。菊長這你不去管管。是不是要說沒有人申請勞動仲裁。那你要去問問有幾個打工的懂這個詞。這些懂法只有公司人事行政,而且亂用法律上的詞忽悠人。你這招管不懂法的弱勢群體,太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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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愧是民營企業最為活躍的地區,他們對企業絕對是真愛啊,但是這個提議我想最後也是難以成形的,因為實際操作很難執行,很難把握一個科學的度。搞不好反而還會對企業的發展起到反向作用,影響整個用工市場。

首先第一個是定性的問題。“頻繁”,怎麼算頻繁,什麼頻率的跳槽算頻繁?對於勞動力密集型、技術含量低的企業,員工流動性大是普遍特點,三年兩年算長的,三五個月都很正常,這類企業如何把握?

其次是離職的認定標準。你怎麼去衡量員工是正當理由辭職,還是別有用意的跳槽?我們都知道,現在的企業招聘,在招人的時候往往說的高大上,各方面待遇豐厚,家家都是難得的好企業,可一旦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就以各種理由來縮水當初的承諾,這種情況的跳槽怎麼確定?

第三是容易束縛員工的用腳。如果一旦納入徵信系統,無疑會給員工帶來一定的束縛,他們在做出離職決定之前,會考慮影響到自己的徵信,而企業可能也會藉機當成與員工談判的一種壓力,提出一些霸王條款,讓員工出於對徵信的擔憂接受不合理的合同。

第四是影響員工的成長進步。對於有技術水平的員工而言,如果企業一旦出現經營不善,效益下滑現象時,一般很難再給員工提供可觀的待遇或上升空間,那麼人家自然會選擇往高處走。那麼企業可能就會用徵信牽制,最終受損的還是員工。


元芳有看法


各位持反對意見的大佬,請換位思考一個問題:

假設現在你是一個企業的中層,哪怕高層都不是,也不是老闆,現在公司要配幾個人給你組建團隊,這些人是需要作為直接領導的你最終決定的…面試的時候怎麼辦?

一:沒有經常離職的,能力強的,薪資談定,入職完事。然後剩下下面第二種,

二:經常離職的,能力弱還經常離職的直接忽略,因為企業不是傻子,對能力強的進行篩選,無非兩種情況:

1,惡意經常離職,你怎麼去判斷是不是惡意離職呢?比如之前企業覺得你是人才,重力投入培訓資源,教了你很多東西,教會了就走的…或者入職盜取商業機密…又或者入職之後立馬懷孕,懷孕生產之後,拿了企業各種待遇又離職的?並不是不準懷孕的意思哈。

2,正常經常離職,比如家裡有事之類,或者之前公司待遇不公等等。

作為小主管你如何去分辨?但是無論如何,沒有經常離職,且能力強的人才是你第一選擇。 但是經常離職的人,要是能主動給出之前企業聯繫方式,方便你去了解他之前就業情況,頻繁離職原因呢?是不是更方便你做決定。

最後如果有一份人才就業徵信檔案在你面前,是不是更方便你做決定呢?

我個人覺得,這個人才徵信檔案准不準,才是我們該去考慮的和完善的,而不是要不要存在。


北極猩


個人意見:浙江省的相關部門管多了!

1、勞動者有決定自己是否工作,到哪家單位工作的自由,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如果將跳槽納入徵信系統,將會加大約束勞動者的自由度。

2、勞動者跳槽的因素很多,例如個人職業發展、薪酬待遇、工作氛圍、企業管理模式,以及與領導的關係、同事關係處理等,都會影響到勞動者繼續在某家企業的工作慾望,如果簡單納入徵信系統,只能說明相關部門的工作方式粗放、簡單、無理。

3、頻繁跳槽的標準難以確定。一年一次、一年二次,還是一年三次?

4、單方面將勞動者納入徵信系統,而將企業的違法行為排除在外,對勞動者不公平。企業和勞動者是勞動關係的利益雙方,企業不能置身於徵信系統之外,不良企業的信息同樣需要公之於眾。

5、納入徵信系統的範圍有多大。全省全部勞動者?本地戶籍的勞動者?外省勞動者?農民工?

6、如何納入系統?企業申報?個人申報?相關部門統計?如果出現錯誤,誰負責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如何賠償?

相關部門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這種系統存在的合理性難以評價。如果相關部門可以將勞動者的工作單位軌跡,使用系統統計之後,可以查詢,倒還可以幫助到企業。

但是在目前企業違法加班、996甚至724橫行、週末和節假日休息還沒有得到保證的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還沒有得到保證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跳槽行為徵信管理,屬於過度管理,得不到任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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