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不還錢,債主通過法律起訴,但是欠債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該怎麼辦?

有x關部w門


攤上這樣的情形,債權人幾乎沒有辦法。如果債務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又願意一輩子“信用破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法官也沒辦法。

不過,債權人還可以抱著“死馬當著活馬醫”的心態,做二方面的工作。一是查訪債務人借債後,有沒有“假離婚”轉移財產?有沒有以明顯低的價格轉讓財產?申請執行後,債務人的銀行帳號(包括銀行卡)有沒有交易記錄?如果有,及時提供給法院,法官會有辦法處理。

另一個方面,就是做債務人的思想工作,闡明一輩子“信用破產”的危害,特別是對個人身心健康的危害,讓其儘快通過勞動所得或想辦法還債,同時,告知債務人,如果隱瞞財產信息,拒不履行還債義務,面臨“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勞獄之災,以期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協議。


紅藍推演


對於這個問題確實是會讓債權人比較尷尬的一種狀況。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很多債權人,即便打贏了官司,但是對方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手裡的判決書也是一紙空文,不能起到實際的意義。但是這種情況下也不是說打官司就沒有用,畢竟你首先需要拿到判決書才能有希望得到你應有的權利。

但是有些人覺得既然他都沒有錢,我打官司也沒用,乾脆不打,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因為如果你不啟動訴訟程序的話,一旦過了訴訟時效,即便對方有錢了,你也不能再要求了,所以不論是哪種情況,先拿到勝訴判決書是第一步。至於是否有錢執行的問題,那是後話。

對於執行需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債務人,有錢執行,但是就是不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只要他名下有財產都可以要求法院進行查封。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確實沒有錢,也沒有可供查封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等他什麼時候有錢了,什麼時候再還債。債權人只能密切關注他的財產線索和狀況。

當然,現在為了懲罰這些老賴,也出臺了很多的政策和方法,比如可以把這些債務人列為失信人員名單,限制他們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儘可能給他們製造一些困難,或許迫於這些壓力,他也會盡快把款互相還清。

但不論如何,如果債務人沒有錢,都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情,所以這就要提醒債權人在最初借貸的時候一定就要摸清對方實力和經濟狀況,對於經濟狀況不佳或者風險比較大的人儘量就不要借給他錢,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實話實說,這個真的沒有什麼好的辦法。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債務人名下如果真的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即便法院將其本人進行司法拘留之後,又能怎樣?一般進入執行程序以後,如果債權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的都是一併提交,如果沒有的,法院也會通過系統進行查詢被執行人明顯有無房產、車輛、股權、土地或者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的情況下,可能會責令被執行人到法院進行談話,就目前我所在的城市的執行力度來看,一般被執行人都會被拘留。拘留之後如果還是沒有財產能夠支付執行款項的,也就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之後,再來申請執行。


所以你問該怎麼辦,確實比較難。實務當中有的被執行人早已經將名下財產轉移,確實很難發現,不怕被執行人有財產拒不執行,就怕被執行人名下真的沒有任何財產。

例如我最近處理的一個執行案件中,對方屬於二手車行,所有的車輛均登記在員工名下,沒有其他任何財產。公司賬戶只有2000元,法定代表人也是老年人,即便對法定代表人進行限制出境,或者對公司賬戶進行查封凍結,但是本質上很難解決執行不到財產的問題。

<strong>


但執行不到財產是不是意味著訴訟就沒有任何意義?其實也不盡然,一般我們實務中都要看被執行人的年齡,因為債權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有判決那麼即便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至少債權始終處於既判力下,一直有效。而被執行人即便短時間內沒有財產,但是今後其生活不可能一直不出行或者在可能影響到他子女入學的情況下,執行案件就可能會有轉機,所以我也常將執行困境比作銀行固定存款,只是需要申請執行人有點耐心等待。


麋鹿說法


雖然債務人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最好還是將其起訴到人民法院並獲得勝訴判決。


如題所述,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想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同時得知債務人根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擔心就算起訴了也拿不回錢,何必勞神費力地提起訴訟呢?可以確定的是,這種想法是不夠謹慎的,因為就算他現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不代表他以後也不會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等他有了財產再起訴他,恐怕到時候就為時已晚了。

當債務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最好還是儘快向他提起訴訟。因為這樣做,還會有容易被人忽略的諸多好處。詳述如下:

  • 向債務人提起訴訟,可以有效防止陷入訴訟時效經過的尷尬境地;
  • 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判決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許債務人表面上沒有財產,但實際上卻藏匿了不少財產,人民法院的調查能力畢竟比你要強很多;
  • 即使人民法院也調查不到他的財產,還可以申請“執行懸賞令”,讓知情人士幫忙提供財產線索;
  • 債務人實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人民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但一旦他有了新的財產,可以馬上重新申請強制執行,避免別人捷足先登;
  • 如果債務人找到工作或者有了穩定收入,憑藉執行依據還能從他的收入每月扣劃一部分用於還債;
  • ……

綜上所述,即使債務人當前沒有任何財產,但最好還是提起訴訟未雨綢繆。


冰焰


深圳婚姻與財富律師覃紅嬌根據多年的法律實踐經驗來直接解答這個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這種案例,特別是民間借貸的這種案例,往往會碰到案子官司打贏了,到最後申請執行的時候,發現這個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可以供債權人來執行了。

造成這種局面,往往有兩種原因,一種情況是債務人他確實是沒有財產,或者是他的財產,根本就不在他的名下,另外一種是債務人有財產,但在債務履行的過程中,沒有足夠密切注意到債務人的財務發生了變化,也有可能是在起訴之前以及在起訴中沒有采取到正確的策略來調查瞭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如果都到了這個層面了,在法律途徑上,就要隨時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了,一旦發現有新的財產狀況,及時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瞭解更多法律風險防範知識,化解矛盾和風險,歡迎點擊關注 “深圳婚姻與財富律師”。



深圳婚姻與財富律師


目前社會上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出現,或者因為債務人(欠債人)生意失敗無力償還債務,真的沒有財產執行,又或者債務人是提前轉移、隱匿了財產,導致無法找到可執行的財產。

面對第一種情況,債權人(債主)只能等待債務人東山再起有了可執行的財產或者有穩定工作後慢慢償還,並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只能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終結本次執行不等於執行終結,發現可執行財產後可以恢復執行。

面對第二種情況,就需要債權人努力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查詢債務人在借貸之後,有沒有將房、車轉移或低價轉賣給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財產申報;法院依職權調查都屬於合法的調查手段,既然借錢給了債務人那對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肯定有一定的認知,現在出現無財產可以執行的情況,債權人更容易找到線索協助調查。

但是不管是哪種情況的發生,實際上都應該屬於是債權人在借出錢時,未對借錢的行為進行最簡單風險評估,如果在借錢時採用抵押借款或擔保借款的方式,那麼債務人就算想轉移、隱匿財產都不太容易做到,並且還有擔保人可以共同承擔債務,也能更好保證債權人自己的利益。


東友律師事務所


其實這個真沒有什麼好辦法!

打贏官司,拿到判決,申請執行,前前後後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最後債權仍然沒有得到清償。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普遍性存在。雖然經常看到報道或其他信息披露,執行結案率達百分九十幾。但是,但實際執行到位結案率較低。

當然,也許有可能,我們所碰到的都是那些佔比不到10%以內的群體。

被執行人已經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再如何執行都不可能有錢款可供執行。法院在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之後,發現被執行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則會終止執行。若申請執行人日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上能做的只是對被執行人採取一些限制性措施,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甚至司法拘留等措施,但這對於債權的實際清償可能 未必有實際意義,但卻也是隻能做的事情!


葉律師


這個真沒有什麼好辦法。記得前一段時間有個新聞,某彩票店主冒領別人大獎,然後寧願坐牢也不還錢。查不到財產,事主贏了官司也無可奈何。

這種事還是很常見的。我們經常會遇到贏了官司還是拿不到錢的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這就是法律的悲哀之處。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給守法的人準備的。

法律對付老賴的手段,無外乎是把老賴加進“老賴名單”,限制其經營活動,不準其高額消費。再進一步,最多把老賴司法拘留或者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把老賴判刑。可是對於存心擺爛的人來說,坐牢都可以,就是不還錢,偏偏你還拿他沒有其它辦法。


所以要是想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最好不要輕易借錢給別人,除非知根知底。要不然借錢總歸是件風險很大的事情。


律師獨角獸


首先,法院會通過各種手段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如果對方故意逃避債務,拒不執行判決,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就是常說的“老賴”,甚至會被判處刑罰。

其次,作為申請人,也要積極配合法院,這個時候你要清楚法院是站在你這一邊的,要主動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及時向執行法官報告。

第三,作為法治社會中的一員,也要正確理解法院司法手段的侷限性,“不能執行”與“不執行”是兩個概念,如果法院窮盡了司法手段,但對方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能會執行終止。


老法狗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濟來往生意中,發生一些債務糾紛,實屬難免。一旦一個人的誠信與經濟狀況出現問題,借出去的錢就很難要回來了。這時我們走法律程序,尋求法律的保護,希望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把借出去的錢收回來,這時被起訴人的人個人資產全部都會受到法院的調查與監控,通過凍結其個人的資產,拍賣所得的錢以用來償還給原告出借人。假如,被告確實沒錢與資產,法院也無能為力,即使贏了官司也拿不回錢。做為法院會繼續為雙方調解,一直到結案為止。如果被告故意隱藏其資產,這時,就需要原告收集,提供其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給你一個公正滿意的結果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