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員“調查+調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紛爭

女方起訴離婚 控訴男方出軌

男方矢口否認 雙方各執一詞

家事調查員調查後

形成7頁紙的調查報告

助法官理清事實作出判決

……

女子稱與丈夫性格不合

感情破裂起訴離婚

社區婦聯主席作為家事調查員

積極調解後雙方和好

向法院申請撤訴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2018年以來,我院融合家事調查與特邀調解兩項機制,在家事案件中根據審理需要,委託轄區婦聯幹部、社工作為家事調查員參與案件調查和調解,有效輔助法官斷案、促進糾紛多元化解。

社區社工協助調查 法官不再難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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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男方多次婚內出軌、屢教不改,且經常夜不歸宿,對家庭缺乏關心照顧,這種冷漠的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懇請法院判令離婚。”2018年4月,阿豔(化名)向我院訴請與丈夫阿勇(化名)解除婚姻關係、判決孩子歸其撫養。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跟女孩拍個照、吃頓飯就算婚外情嗎?”阿勇應訴後堅決否認其婚內出軌,並表示為了孩子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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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調查

考慮到雙方矛盾激烈且各執一詞,主審法官孫菊收案後委託了鎮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的社工作為家事調查員。接受委託後,社工通過與雙方面談,走訪雙方親屬、鄰居、社區、工作單位等,詳細瞭解了雙方的婚姻關係及家庭、財產、工作情況,後向法院出具了長達7頁紙的調查報告。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庭審時,主審法官孫菊將該調查報告引入法庭質證,向雙方出示。

“阿豔提供的案外女性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該女性的緊急聯繫人為阿勇,關係是男朋友,另外,阿豔在家中電腦發現了阿勇與其他女子的親密合照;經與雙方面談及調查瞭解可知,阿勇平時很晚回家,對家庭照顧較少。”看到報告細節詳實且有理有據,阿勇不再“嘴硬”,對上述事實予以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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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主審法官孫菊認為,婚姻關係是神聖的,夫妻應當相互忠誠、相互尊重,雖然阿勇稱其沒有婚外情,但證據顯示他與別的女性的行為已超出一般正常朋友關係的合理界限,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另外,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應相互協助,共同分攤家庭責任,出現問題時應積極溝通,但阿勇卻以不想吵架為由經常晚歸,不僅沒有分擔家庭責任,還導致夫妻關係長期冷漠、日漸離心。據此,她認定兩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雙方也是互不相讓。對此,孫菊認為,雙方雖撫養能力相當,但據調查報告反映,阿勇經常晚歸,對家庭照顧較少,而阿豔工作時間穩定,照顧孩子更多,會更為細緻周到;阿勇的母親身體不好,而阿豔的母親身體健康,更利於照顧孩子。綜上考慮,判定兩人婚生子由阿豔直接撫養。

判決後,阿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社區婦聯主席介入調解 當事人關係修復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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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在另一起離婚案件中,我院委託了社區婦聯主席作為家事調查員參與案件調查調解。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庭審前,該婦聯主席來到我院做雙方當事人工作,對案件進行調解。在她的循循善誘下,雙方說出了對各自的不滿及提出離婚的具體緣由。在交談中她發現,雙方因個性較強,在生活中互不妥協、退讓,常有矛盾、爭吵,但並不涉及原則性的問題,且雙方正在氣頭上,雖然嘴上都說要離,但真正談到離婚時,態度卻有些猶豫、閃躲。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憑藉多年在社區調解家庭糾紛的經驗,她認為,雙方矛盾的根源在於缺乏溝通,女方之所以鬧上法院,並不是真的想離婚,而是想以此喚起丈夫對自己的關愛。

她還了解到,雙方均是再婚結合,便由此入手展開調解,表示兩人此前均經歷過失敗的婚姻,再次走入婚姻不易,應更懂得珍惜、用心經營,後細細分析了雙方婚姻關係存在的問題及各自的不足,引導雙方理性思考、冷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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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

數日後,雙方冷靜過後重歸於好,向法院撤回了起訴。至今,過去近一年時間裡,雙方未再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融合家事調查、特邀調解機制

多元化解家事糾紛

為促進家事糾紛公正、高效審理,2017年12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東莞市婦女聯合會印發了《關於建立家事調查員制度的意見》,聯合部署建立家事調查員專業隊伍。2018年3月,全市84名家事調查員受聘上崗,其中

我院轄區有23名,主要由婦聯幹部、社工組成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為進一步發揮家事調查員在家庭和社區的工作優勢和人才優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我院根據已推行的特邀調解工作實際,將家事調查與特邀調解兩項機制相融合,在委託家事調查員時,同時將其聘請為特邀調解員。截至目前,我院民三庭已在5宗離婚案件中推行此做法,並收到了良好成效。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在家事案件中,我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按照就近原則選擇家事調查員發出《委託書》,並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家事調查員調查後向法院提交調查報告,法院將報告引入法庭質證,並作為採信證據、裁判的重要參考依據。此外,家事調查員還會把調解工作貫穿調查工作全過程,充分發揮人緣、地緣優勢,促成當事人理性溝通,積極化解矛盾。

家事調查的對象通常為事實問題,家事調查員來自基層社區,更熟悉社情民意,更具親和力、機動性,能以更直接的方式感知當事人的情感,全面瞭解當事人的婚姻家庭情況,對糾紛事實的探知更清晰、準確、全面,有助於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案件。

同時,家事調查員作為社會第三方力量助力家事糾紛化解,既能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也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注入更多的人文關懷,修復受損的婚姻家庭關係,更好地滿足群眾多元解決糾紛的需求。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主任、民三庭負責人鄭水強

家事调查员“调查+调解” 助法院理清家事止纷争

下一步,我院將通過在家事審判中引進律師與家事調查員合作調解,充分藉助社會各界力量,推進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在“請進來”的同時,積極“走出去”,與基層社區、婦聯等探索構建家事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完善訴調對接程序與法院立案受理、司法確認之間的銜接關係,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社區、化解在萌芽狀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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