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以案釋法(一)

信訪不能隨意 維權必須依法

【案件過程】

自2009年2月份以來,聖城街道王口村張某某因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開始到北京信訪,且在其反映的信訪事項已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就同一事項進行信訪,截至2018年8月,張某某因多次實施違法信訪行為,先後被行政拘留2次、訓誡2次。

1.2009年4月24日,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非訪,將紅星二鍋頭酒倒在身上欲自焚,被執勤人員發現後製止。2009年4月26日,被壽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3年9月7日,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中南海附近非訪,後被發現由壽光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帶回。

3.2013年9月16日,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中南海附近非訪,後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治安大隊訓誡。

4.2013年10月5日,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附近非訪,將紅星二鍋頭酒倒在身上點燃後被發現。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對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1日變更為行政拘留十日。

5.2016年7月22日,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附近非訪,同年8月8日被壽光市公安局訓誡。

6.2018年8月21日,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西側、中南海地區非訪,後被發現對其予以教育。

【案件結果】

2018年11月20日,壽光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非法信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社會公共秩序尋釁滋事案件。壽光法院經審理查明: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相關犯罪事實、證據,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結合本案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張某某屢次進京非訪,經教育、訓誡、行政處罰後,仍多次到北京重點地區或敏感地帶起鬨鬧事,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反映的信訪事項已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就同一事項進行信訪,也利用行政處罰中的行政拘留、訓誡等措施不能將其進行實質性的限制的途徑,進而採取在公共場所內採用自燃、自殺的過激行徑來達到自己的自私的目的,其行為嚴重擾亂、破壞了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對張某某的刑事處罰一方面打擊了黑惡勢力,另一方面彰顯了法律的威嚴。

提醒廣大居民群眾:信訪不能隨意,維權必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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