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種情況下的利益不能隨意謀取,構成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八種情況下的利益不能隨意謀取,構成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行賄罪指的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行賄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具體來說,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是指:

1、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人、任何單位,在任何時候都不允許取得的利益。例如走私、非法經營、賭博、侵犯知識產權、偷稅、抗稅等取得的利益;

2、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以獲得某種利益,但在不具備條件時,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該種利益。例如,不具備相應的投標資質,而取得投標資格參與投標並最終中標;

3、應當履行某種義務,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減免。如行為人有繳納稅款的義務,而意圖免除該項義務;

4、應被剝奪某項權益而意圖保留該項權益,如違反交通規則應被罰款,而意圖免除罰款的行政處罰等;

5、不符合某種條件,而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如不符合任職的條件,而通過關係獲得升遷。

6、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排擠、擠佔他人的競爭空間、機會,而使其獲得的利益不具有公平性;

7、在損害其他人(或單位)合法權益基礎上取得的利益;

8、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所取得的利益。

……

另外,即使行為人獲得的利益是正當的,但如果行為人獲得的該種利益系通過不正當的方式方法、形式或手段而獲得,也屬“不正當利益”。

也即,行為的不正當性與最終謀取的實體利益的正當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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