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動態:非法組織11人偷越國(邊)境獲刑7年

近日,瀾滄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犯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被告人尼某、巖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瀾滄縣邊境管理大隊部分幹警到庭旁聽審理。

庭審動態:非法組織11人偷越國(邊)境獲刑7年

案 情 回 顧

中國老闆楊某因生產需要請求被告人尼某幫忙招募工人,尼某為獲取經濟利益,同意幫忙。2018年3月期間,尼某通過另一被告人巖某(非中國籍)在緬甸組織招募工人到中國打工,巖某隨後在緬甸國佤邦招募到11名緬甸籍工人並組織工人先後分批從緬甸偷越國(邊)境進入到中國境內,並居住在尼某位於中國孟連的家中。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巖某在中國孟連組織、帶領11名緬甸籍工人乘坐招工老闆楊某包租的兩輛麵包車從孟連前往普洱途經思瀾公路113公里附近小路時被瀾滄邊境檢查站執勤人員查獲並當場抓獲被告人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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瀾滄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巖某、尼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巖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被告人尼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0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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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維繫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任何人出入我國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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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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