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漢過世後 繼子和侄子上演房產之爭

五保戶王老漢去世後,繼子為了三間房屋將王老漢侄子告至法院,請求排除妨礙,停止侵害。不久前,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排除妨礙案件。

王老漢是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廟鎮某村的五保戶,未生有親生子。1982年,未婚的王老漢與育有一子蔣龍的方女士相識,不久後二人便同居生活,繼子蔣龍已經成年。2008年7月26日,王老漢和方女士將所居住的房屋三間贈與繼子蔣龍,並簽訂了贈與合同。2008年10月9日王老漢與方女士登記結婚,然而幸福平靜的生活卻因王老漢的去世終結。

2009年3月22日王老漢因病去世,去世前,王老漢又與侄子王虎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內容為“王虎給伯父王老漢養老送終,王老漢死後房屋三間由侄子王虎繼承”。2016年8月,方女士病故,原告蔣龍遂於2017年9月11日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王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房屋三間。案件說到這裡有個疑問:王老漢為何將訴爭房產在贈與繼子蔣龍後又通過遺贈撫養協議贈與侄子王虎呢?

原告的贈與合同附條件為贍養贈與人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被告王虎稱王老漢贈與繼子蔣龍的贈與合同有附條件,所附條件為受贈人對贈與人進行贍養,所以蔣龍應贍養王老漢並且在其死後為其料理後事,但實際上蔣龍在簽訂贈與合同後便一走了之,並未贍養王老漢,也沒有為其料理後事。被告王虎稱2009年3月2日王老漢與其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其負責給王老漢養老送終,過世后王老漢的房產歸其所有。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王老漢與繼子蔣龍簽訂的贈與合同內容,可以看出此合同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而所附條件為受贈人對贈與人進行贍養。根據法律規定,附條件的合同,條件的成就與否,關係到合同是否生效。本案原告蔣龍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王老漢或方女士進行了贍養,且原告蔣龍自認其長期外出打工,王老漢患病期間並未對其進行照料。故法院認為,即使原告蔣龍提供的贈與合同真實,但原告並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王老漢或方女士進行贍養,故該贈與合同也並未生效,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無權據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蔣龍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

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接受了附條件的贈與,就應當積極促成條件的成就,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公民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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