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購房者請注意,這是房地產稅開徵後返還給您的錢,請查收

廣大購房者請注意,這是房地產稅開徵後返還給您的錢,請查收

關於即將要開徵的房地產稅的,有一個問題是引起了廣泛討論了的,甚至是房地產稅開徵的一個重大理論障礙,那就是對存量房而言,房價中實際上已經包含了土地出讓金、交易環節的相關稅費,如果在開徵房地產稅,在保有環節再次徵稅,其中必然有重複之處,這一部分該怎麼處理?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出讓制度,開放商在拿地的時候,付出了土地出讓金,而這又轉嫁到購房者身上,所以買房者已經在買房階段就這一部分繳納了費用,如果開徵房地產稅,使用評估價格計稅,勢必這一部分存在重複,而對同一個物品,重複徵稅在法理是說不通的,所以要開徵房地產稅,必須對這一重複部分作出合適的處理。

我的意見是要麼在評估房產價值的時候,把這一重複部分的價值從房屋總價中刨去;要麼在實際徵稅的時候,真金白銀的向民眾進行返還,房地產稅徵收多少年,就返還多少年。

這是我的觀點,拋磚引玉,歡迎朋友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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