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即将要开征的房地产税的,有一个问题是引起了广泛讨论了的,甚至是房地产税开征的一个重大理论障碍,那就是对存量房而言,房价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如果在开征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再次征税,其中必然有重复之处,这一部分该怎么处理?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出让制度,开放商在拿地的时候,付出了土地出让金,而这又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所以买房者已经在买房阶段就这一部分缴纳了费用,如果开征房地产税,使用评估价格计税,势必这一部分存在重复,而对同一个物品,重复征税在法理是说不通的,所以要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对这一重复部分作出合适的处理。
我的意见是要么在评估房产价值的时候,把这一重复部分的价值从房屋总价中刨去;要么在实际征税的时候,真金白银的向民众进行返还,房地产税征收多少年,就返还多少年。
这是我的观点,抛砖引玉,欢迎朋友们交流。
欢迎朋友们在评论区留言、关注“小东说税”这里总有你感兴趣的内容。
閱讀更多 小東說稅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