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午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四川涼山木裡火場出現復燃。四川省森林消防總隊緊急派出由涼山州支隊支隊長仲吉會帶隊的先遣組7人趕往瞭解情況,先遣組需6個小時到達火場。目前,當地有350名撲火隊員在待命撲救。
願平安!
每次悲壯的事件,
總有一些人要挑戰公眾的底線;
每次英雄的犧牲,
總有幾個網絡“噴子”激起眾怒;
這次,全國各地警方出手了!解氣!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侮辱救火犧牲英雄,抓!
中央部委罕見發文怒斥
4月2日,針對有網民網上公然侮辱四川涼山30名滅火犧牲的英雄、引發全體網友憤怒一事,國家應急管理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稱:當有公安或者消防指戰員犧牲的消息傳來後,總有幾個人渣跳出來侮辱英烈,從來沒有例外。
全國已有11人侮辱救火英雄被抓
1
名字:王某(安徽省宿州市)
微博名:@快手二磊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3日
被抓日期:4月4日
處罰:刑事拘留
王某在微博上連續發博
對救火英雄的犧牲無動於衷
甚至將犧牲歸因於“命短該死”
南通警方立即抓捕該嫌疑人
並依法處以刑事拘留
2
名字:尹某某(福建省泉州市)
微博名:@龍捲風等你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2日
處罰:刑事拘留
在轉發救火英雄犧牲的微博時
尹某某公然發表惡意言論
“四川人作惡多端”、
“去大涼山吃烤全人”
……
隔天4月2日
違法人員尹某某在福建泉州被抓獲
被公安機關處以刑事拘留
3
名字:張某(陝西省佳縣)
微博名:@這不讓用那不讓用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張某在微博評論救火英雄時
發表侮辱不當言論
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榆林市公安網警迅速展開偵查
當日下午3時抓獲張某
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4
名字:霍某某(河北省保定人)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行政拘留(自首)
發佈多條侮辱四川救火英雄的言論
朋友圈截圖在網絡中大面積傳播
保定網警迅速展開偵查
在鎖定違法人員後
霍某某在4月3日到公安機關自首
對其侮辱救火英雄行為供認不諱
被處15日行政拘留
5
名字:姜某(江西省上饒市)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3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公然發表侮辱四川救火英雄的言論
江西省上饒市萬年縣公安局立即開展偵查
半小時後即抓獲姜某
被依法處以刑事拘留
6
名字:陳某青(安徽省蕪湖市)
網名:@孤獨一生的我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3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陳某青在網絡發佈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論
在無視英雄的犧牲後
甚至詛咒世界再來個大地震
在接到網友舉報後
安徽蕪湖警方當晚就抓獲陳某青
將其依法刑事拘留
7
名字:鍾某某(廣西梧州市)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鍾某某在朋友圈
發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諸多言論
被多名網友舉報
梧州網警接到報警後
經過7小時即抓獲鍾某某
將其依法刑事拘留
8
名字:鄭某(四川省攀枝花市)
QQ名:家電維修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3日(接到舉報日期為4月2日)
處罰:刑事拘留
鄭某在“攀西野釣俱樂部”QQ群
發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論
警方接到舉報後
立即進行查證
組織民警在該地區菜市場
抓獲違法嫌疑人鄭某
並處以10天行政拘留的處罰
9
名字:孫某發(陝西省商洛市)
網名:sjf7855(某app)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孫某發在某app上
發表侮辱涼山救火英雄的言論
延安網警4月3日發現線索後
迅速調配精幹力量展開偵查
僅在1小時後抓獲違法嫌疑人
孫某發已被刑事拘留
10
名字:孫某(陝西省延安市)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否認消防戰士平日的艱苦訓練
抹黑救火英雄的形象
接到線索後
延安網警展開偵查
在延安市新區創業小鎮將孫某查獲
並處以刑事拘留
11
名字:張某(遼寧省鞍山市)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刑事拘留
公開發表侮辱烈士言論
宣稱自己也要去放火
張某甚至詛咒東北消防戰士
漠視消防戰士們的生命
當言論引發群內人憤怒後
張某表現出無所謂的態度
接到網友舉報後
瀋陽公安連夜組織警力開展核查
發現張某是遼寧省鞍山人
並有兩次犯罪前科
鞍山市公安立即抓獲張某
並處以刑事拘留
12
名字: 戴某(男,34歲,廣西人)
發表侮辱言論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處罰:行政拘留7天
戴某在某視頻APP的熱搜榜看到關於犧牲消防員的視頻
“消防員你們就安心的去吧,你們的愛人我來照顧”
引發網友們的憤怒被舉報
因尋釁滋事,
寧波市北侖公安分局依法給予戴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從以上被抓的侮辱烈士、涉嫌尋釁滋事的十多人的行為可以看出,很多是因為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觸犯法律,其實,不僅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微博、QQ群、APP評論、微信公眾號評論等,這些互聯網平臺上的評論、留言,都不是法外之地。
侮辱英烈最高可以判刑
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實施。《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一般的利用信息網絡尋釁滋事行為;若多次實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則屬於尋釁滋事“情節惡劣”,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93條第一款,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對尋釁滋事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此次侮辱涼山救火英烈的網民中有人多次辱罵、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就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依法可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4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來源:央視新聞、人民日報、廣西頭條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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