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試用期的員工經常遲到,領導說給她結工資後不用上班了,她說是不是要她死在廠裡,該怎麼辦?

郭安穩


我們是國企,有一天,來了一位老師傅,領導,把他分到我們組。安排工作後,老師傅找到我,很痛快的告訴我,我不會,!說實在話,當時我很震驚。老師傅真的很實在,我無話可說,只好儘量找些輕的工作,讓他挑!本欲將他退回人力資源部,領導打過來電話,老師傅不容易,照顧照顧!!!我無話可說,老師傅找到了我,跟我說,別的地方實在沒辦法安排了,還有兩年就退休了,幹不動了。只能給他安排一些保潔的工作!老師傅人不錯,幹活挺認真,仔細的。力所能及的活都主動去做,組裡的人也漸漸的接受了他!

適當照顧,員工和同事們都會理解的!但個別的調皮搗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自以為是的人必須重罰或開除。

12年我單位外聘好一名大巴車司機,半年後員工和同事們反應極大,該名司機天熱總是晚開空調,車上的保潔非常不到位!並和員工發生語言衝突!多次警告無效,我部門立即開除該名司機。事後該名司機多次到我部門求情,鬧事。我們堅決頂住壓力,該司機無奈離開公司!!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嚴格遵守,絕不能因為個別人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秩序!!企業的發展,必須有健康的體魄!!把企業身體上的毒瘤一定剷除乾淨!!!



小流水123456


這樣的案例我也遇到過,相對於我遇到的那個潑皮員工,這個員工只是嘴上說說而已,並沒有付諸行動,在這裡我也簡單的說說相同的案例和我的處理辦法:

案例:幾年前我在一家集團做副總裁分管生產,當時去廠裡遇到同樣的事情,一個車間的員工不光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在車間裡喝酒鬧事,沒人敢說(因為是廠子周邊的人),廠裡辭退了幾次都搞不定,每次他都會叫很多人來廠裡鬧事或者自己要死要活的不可開交。剛好我那次去遇到了,廠長堅決要開除,他自己又在廠裡鬧事,站在辦公區六樓的窗戶上一手拿著一瓶白酒一邊叫囂著,如果敢開除他就跳下去,樓下樓上圍觀了幾百同事,生產部長人事經理副廠長一干人都在勸說著,瞭解情況以後我做了以下動作:

第一:讓生產部長即可報警;

第二:由我和廠長出去將所有圍觀的員工予以驅散,(只留下樓上樓下兩個保安)不再對她進行勸解,讓他一個人站在那裡;110出警還沒有到廠裡的時候,他自己已經下來要求和我們對話喊冤告狀;

第三:安排人事經理將他以往的嚴重違紀的事蹟予以整理,發佈開除通告,同時安排財務部即可給結算工資到當天。

第四:安排保安部會同110出警的警察,在他們的監督下辦理完所有的離職手續(當然我已經提前和110溝通好了,拘留人不是目的,威懾他儘快和廠裡脫離關係),當然為了安撫他也給了一些補償金,這只是遠遠地少於正常規定的補償金,按照規定應該是沒有的。

其實遇到這樣的事情處理有幾個原則,首先是作為企業的高管在處理這類問題的時候不要有太多的擔心和畏懼,其次作為管理人員要有擔當精神,一個人是否是一個合格的管理者,只有通過棘手突發的事件中才能體現出來。最後在處理這種事件的時候,一定要公平公正,該給員工的補償金不要去剋扣以免事態擴大,給企業造成跟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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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HR


這種人遇到確實夠頭疼的,這個態度誰敢用她,就應該堅決一點,該辭退辭退,不能因為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湯。

對這種人不能心慈手軟,要不然她還覺得你好欺負,反而蹬鼻子上臉。

不過這種態度倒值得我學習一二,她太強勢,而我相對有點軟弱了,曾今我內銷業績公司第一,結果老闆不但不獎勵,還要扣我提成,那些業績沒我好的人工資比我還高,如果我要是向樓上的這麼強勢就好了,看誰敢少我的錢。


付東昇


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7天辭工。《勞動法》不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保護用工單位的利益。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雙向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所謂的試用期就像建築工人作樣板間,合格了,籤合同,不合格各奔東西,雙向選擇。法律法規是基於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制定的一般行為規範,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是雙向約束,也是雙向保護。

既然是試用期顧名思義就是對勞動者的技術熟練程度、精密程度、勞動者的工作態度的一段時間的考察和觀察。不然,試用期就毫無意義。該員工在試用期內多次遲到,是勞動態度不好。當然也是試用期考察的項目之一。勞動者如果確實有不可以克服的困難,應該申明理由。就用人單位的處理來說是合適的並無不妥,工資發放了,沒有剋扣工資,也沒有追究遲到造成的損失,勞動者的權益並未受到侵害。

事例:有一個建築工地,既沒有給工人簽訂正式合同也沒有試用期,建築工人小王(化名)幹了三個月,除了借支300元生活費,尚有11700元(月薪口頭約定4000元)勞動報酬沒有全額支付,於是小王告到勞動監察大隊,用人單位以沒有勞動合同為由進行辯解,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是強制性的,目的就是約束擁有主動權的用人單位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免造成後來扯皮,這一條款具有懲罰性質。經調解,鑑於用人單位資金確實沒有到位,不是惡意拖欠(因為小王有300元借款),小王也作出了讓步,同意用工單位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至此,雙方糾紛化解。受到教訓的某建築企業第二天和全體員工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這是後話。

我國由於長期法律制度不健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有事了,想到了法律,沒事了,糊里糊塗。根本不明白,法律是講人證物證的。小王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有實事勞動關係,有幾十號建築工人可以作證,而且,工地現場的所有人員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顯然是用人單位的失誤或故意不籤,以為沒有勞動合同,工人就申訴無門。是法盲的表現。

評價:該案的女主角不懂法律,本身無法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而且是經常,不是偶爾一次,說明具有主觀有意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可以隨時終止試用期的。我國很多勞動者主觀認為,《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權益也同樣受法律法規保護。不然的話,生產秩序必然混亂,正常的工作不能開展,所以,通過此案例,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要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勞動觀,不可隨意而為。


老樣


本月我們公司也有個員工也是這樣,最後還到公司來鬧。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公司每月1號為發薪日,上個月公司辦公室遷新址,打卡系統未完善,監控器全部已經完善,因為這段時間公司在跟進一個項目,大多人都一直外派出差,一直都很信任這個員工,所以她就留在公司負責,11月18號公司考勤系統完善後她打了兩天卡,就要求不到公司打卡,就有了下面的聊天記錄。後來我感覺不對,回公司後調看監控後非常氣憤。12月4日她到公司結算工資,我把所有的記錄還有監控給她看,還是耍賴,找各種理由。最後我就說,如果你對公司的核算有異議,那麼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仲裁,我完全配合!本來曠工一天240,我按照200一天給她算,最後又發微信糾結曠工,那麼我就把公司規章制度曠工3倍薪資發給她看,最後問了一句:是不是要我按照公司規定來算? 然後她也不說話了!所以,發生矛盾別爭執,也不要吵鬧,要講道理,固定員工違規證據,主動要求走正規程序!這樣才能化解矛盾,有理有據,合規合理,也不會影響到其他員工





柴犬小王子的爹


像這種在試用期內經常遲到的員工,往往是自律意識極差的人,如果把這種人繼續留在廠裡,那絕對不會有什麼好結果。但是當領導說給她結工資後不用上班了,這個人卻拿死來作威脅時,根本不用怕,直接把保安人員叫來,帶著該員工去財務結算,結算完後仍由保安陪伴帶離公司即可。只要其踏出公司大門,再進就難了。

簡單的事情不必想複雜了,一個品行不好的試用期員工,公司有權力根據其在試用期的表現做出評價,並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拿出來給該人再重新學習一遍,讓她清楚自己所犯哪條哪款。這些做法本身屬於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如果當領導的連自己行使管理權力都不會用的話,那還真不能怪那個試用期員工訛詐。

公司管理,制度先行,管理才會有評有據。如果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員拉不下臉,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保證會讓管理規章成為形式。好的管理制度需要有擅長管理的人員來抓落實,才能構建良好的管理秩序,起到促進工作或生產效率之目的。


寒石冷月


試用期就經常遲到,這樣的員工紀律性也太差了點。公司又不是大車店,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團隊中如果容許這樣的員工存在,對遵守紀律的人就是一種傷害。如果不果斷處理的話,隊伍就不好帶了。

沒想到,這員工還是一個滾刀肉,領導讓她 結清工資走人,她卻說是不是“讓她死在廠裡”。很多人可能認為,這是以死相逼。其實,問題沒那麼誇張。她的本意並不見得是領導想得那樣:如果辭退我,我就死在廠裡。是不是還有另一種意思?比如領導批評她事太多,總是遲到,她說:“誰能沒有點事呢,我來上班,又不是賣給了公司,難道還讓我整天死在公司嗎?”如果是這個意思的話,這叫什麼問題嗎?

作為一個領導,首先要有點悟性,溝通過程中能聽出員工想表達的真實意圖。如果員工只是對嚴格的勞動紀律不滿,而她又是一個自律性很差的人,沒什麼可說的,結清工資讓她立刻走人就是了。公司不想讓她整天死在公司,她願意死在哪兒就死在哪兒吧。如果這樣的員工都不能擺平,還來網上尋計問策,我都懷疑你的領導能力。

假如,該員工真的是以死相逼,也沒有必要嚇得亂了手腳。作為一個領導者,這麼點矛盾都處理不了,怎麼能帶好團隊呢。從人的心理角度分析,一個破工作而已,至於因為辭退就尋死覓活嗎?而她僅僅是一個沒有轉正的試用員工而已。所以,他這麼說,原因只有一個,嚇唬你而已。管理和被管理者之間,永遠存在著一種心理博弈。你被下屬嚇住了,以後就被她拿住了。怎麼辦?保留好溝通、警告和處罰證據,達到公司規章制度辭退條件,立刻讓她走人。如果撒潑賣瘋,你的保安是吃素的嗎?叉了出去就是了。放心,她絕對不會抹脖子上吊喝農藥。即便她去投訴公司,你有她違紀的證據,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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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那點事


我們當地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一位員工因為總是曠工,被公司領導開除,其父親不幹,於某日午後潛到領導辦公室,將領導捅傷,最後其父親也因為故意殺人未遂被起訴了。所以,企業在招聘之時,一定要緊把關,對於一些思想不正常, 品德有欠缺的人,即使有大才能,也堅決不能要。


一個試用期員工敢拿“死”來威脅,如果留下來,不僅會影響到其他員工的工作,甚至會威脅到其他人的健康,如此來看,不如徹底解決,直接財務結算,如果無理取鬧,報警,通知家屬,否則今日的手軟,就是日後的禍患。


秘語相傳


我遇到過兩個離職時鬧得比較離譜的員工,一個在地上打滾、一個大哭大鬧想動手打人,情緒異常激動。在這個時候,我們要怎麼處理呢?

一、要堅信邪不壓正

管理者氣勢要能壓住人。如果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情合法,不要怕員工鬧,當員工大鬧時,作為管理者心裡要淡定,同時要釋放出不可冒犯我不虛你你隨便鬧的氣勢。

二、告訴他公司可以報警處理

告訴他公司的決定是合理合法的,公司不是慈善機構,活下去也不容易,不會養閒人;另外,“不依規矩不成方圓。”任何公司都不會要不遵守公司規章紀律的人,不會讓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如果每個人都像她那樣一威脅公司,公司就妥協,那公司不用開了。

然後告訴她威脅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其他員工都可作為證人。如果她繼續無理取鬧,公司會報警處理。

開公司各種各樣的人都會遇到,雖然我們大多數時候會先同情弱者,但有時候,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我是丁泳心,職場20年,深度洞察職場本質,直指問題核心,持續分享乾貨,歡迎關注、點贊、評論、吐槽。


丁泳心職場老梗


我是立青仙森,期待跟你一起在職場中精進,找到自己的最大價值!歐耶!

從這個問題的角度來說,提出問題的應該是人事或者人力資源崗位的人,一方面從工作角度來說,你需要在最大化的減少公司損失的前提之下,讓這個員工儘快離職,另一方面你需要讓領導能夠感受到你處理事情的能力,不會遷怒於你。這兩個目標之前,最終關鍵有兩個目的要把握住,一個是如何讓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另一個是如何讓這個員工順利離開公司。這兩個目的是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的,如何操作,這個背後卻是有一些技巧和辦法。

如何讓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

對於公司來說,損失不光在於需要給與員工的賠償,而更多的在於這種無賴員工在耍賴過程中可能帶給公司的巨大影響。這裡麵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是否要給員工賠償,一個是員工是否抓住公司的軟肋。

  • 對於員工的賠償,在試用期內工作能力和行為不能達到錄用標準,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補償金。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具備法定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情形,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被辭退,應該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條件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可以予以辭退;勞動者不服的,可以申請仲裁,雙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合格,將很可能會敗訴。 而社保是國家法定,無論是否正式員工都應繳納,且必須達到當地最低的保險標準。

從以上解釋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作為公司需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合格,而從問題來看,主要原因是員工經常遲到,而經常遲到這個問題是否是公司檢驗員工的必要條件呢?所以在公司制度上的考核評價機制是否把遲到這個選項作為檢驗員工合格不合格的標準呢?公司需要在制度裡明確這個遲到的關鍵指標,例如遲到多少回,公司認定員工不符合崗位的需求。另一個,員工遲到的記錄要清晰明確的可以看出員工確實是多次遲到。

可能有的人會說,制度沒有寫,沒有寫就趕緊補上呀,其實其中關鍵的還是對於對方遲到的記錄。

  • 而員工是否抓住公司的軟肋,在很多公司可能在各種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踩紅線的事情,那麼如果這些事情被這名員工抓住了把柄,並以此為要挾公司保留工作崗位,那麼我們需要及時把這個漏洞補上,至少讓員工難以拿到相關的證據,而對於這名員工已經拿了證據的,則需要去準備和考慮可能產生的損失到底有多少,這個損失可能就是公司最大的教訓。

所以,將公司損失降到最低,不但是現在的損失,還關係到未來的損失,其實補上漏洞就能防止後面事情重複爆發,這些事降低損失,另一方面在跟這位員工溝通的時候,做話題和問題的引導,並做必要的錄音或者錄像為後期的證據做一些準備也是必要的。

如何讓這麼員工離開

對於會耍無賴的員工,只有你讓對方害怕才可能會自主的離開,怎麼讓對方害怕?
  • 如果對方只是要死要活的,那麼這種行為如果在單位當眾發生,是可以報警的,屬於擾亂公共安全,可能一分錢拿不到,還需要坐牢。

  • 如果對方拿著公司的軟肋威脅,那麼在我們做好充分預估的前提之下,就是這個軟肋被公佈以後,公司會有損失的,如果這個損失不大,甚至不會造成什麼不良影響,那麼需要我們提前做好這個被處罰的準備。同時、跟對方溝通,這種行為公司該被處罰的部分已經準備好了,而公司會另外報警起訴對方威脅和欺詐行為,這個時候對公司有風險,但公司準備好了沒有什麼大的問題,而對於對方來說可能就是牢獄之災。就是在做好充分準備的前提之下,用法律的壓力讓他知道耍無賴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在溝通的同時一定要記錄好以備查,一般的無賴會害怕從而拿著可以拿的錢離開,這個問題就順利解決了。

不管任何的組織和任何的人,其實都有可以打敗的方式和方法,關鍵是我們需要找到對方的軟肋和關鍵點,並對症下藥就能很好的解決各種危機,在領導那裡獲得賞識。

我的回答結束了,歡迎大家在留言區批評指正、分享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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