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仿真冥幣,執法為何“掉鏈子”?

治理仿真冥币,执法为何“掉链子”?

作者:陳正律師 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

清明祭祖很多地方都有燒紙錢的習俗,最近幾年,高仿人民幣的冥幣頗為流行,各地媒體雖屢屢曝光,但每逢清明都會捲土重來。

治理仿真冥币,执法为何“掉链子”?

例如,今年清明期間,江蘇、浙江、河北、貴州等多個省份的媒體就再次報道了仿真冥幣的問題。

與媒體的“熱追”不同,各地政府普遍保持了“冷對”的態度,相關政府部門不願意主動監管,曝光之後,基本也只是應付式的被動執法。

這讓我們非常疑惑,治理仿真冥幣真的很難嗎,政府的執法為何長期“掉鏈子”呢?

仿真冥幣的大小、顏色、圖案等都與法定的人民幣極為相似,有些甚至能夠“以假亂真”。與傳統冥幣相比,仿真冥幣代表的是當今的人民幣,更有時代的氣息,公眾更喜歡購買仿真冥幣,更多的是出於一種“以今推古”的獵奇心態,希望故去的親人也能夠享受到現今的財富。

治理仿真冥币,执法为何“掉链子”?

物以稀為貴,生產、銷售仿真冥幣無疑是抓住了公眾的消費心理。

一方面,仿真冥幣成本小、利潤高,而且不愁銷路,巨大的市場需求使其快速成為了暴利行業;

另一方面,相關政府部門基本不聞不問,違法成本幾乎為零。更有甚者,例如據媒體調查,河北雄縣的一些鄉鎮就成為了遠近聞名的冥幣“產業基地”,而冥幣也成為了當地的支柱產業。

  • 治理仿真冥幣並不缺少法律支持。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均明文禁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行為。

據此,生產、銷售仿真冥幣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一點在法律上是相當明確的。

  • 仿真冥幣看似小問題,實際上牽涉了眾多的執法領域。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執法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然而《人民幣管理條例》又將查處違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執法權“轉讓”給了工商部門和不甚明確的“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此外,生產、銷售仿真冥幣還涉及到印刷、環保、殯葬、治安等領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執法主體還涉及到出版、環保、民政、公安等諸多行政部門。

  • 不難想象,治理仿真冥幣之所以“掉鏈子”,不在於沒有部門可以監管,相反是能夠監管的部門太多,大家都不願意趟這趟渾水,最終導致仿真冥幣處於無人監管的“真空”之中。

據媒體調查,這些監管部門普遍存在相互推諉的情形,都不肯帶頭執法,都希望跟在其他部門的後頭去搞所謂的“聯合執法”。

政府的執法長期“掉鏈子”,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行政不作為,主觀上肯定有消極執法之嫌,客觀上也有諸多現實因素。仿真冥幣的銷售旺季每年只有清明那幾天,之後便“煙消雲散”了,因此,監管部門也習慣於採用清明之前發佈禁令的“即景式”監管。但實際上,仿真冥幣的生產是全年無休的,監管如果不能“功夫下在平時”,執法如果不是日常性、持續性的,那仿真冥幣顯然就無法根除了。

另外,監管部門可能還有執法的顧慮,畢竟清明燒紙錢是一種傳統習俗,在法律上以封建迷信為名一律禁止,公眾無論從觀念上還是情感上還無法普遍接受,如果真去嚴格執法,執法的阻力和風險可想而知。相反,清明就那幾天,即使媒體曝光也就那幾天,過去了,淡忘了,監管部門也就萬事大吉的。

需要澄清的是,清明燒紙錢雖有悠久的歷史,可是仿真冥幣卻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事物”啊,在沒有仿真冥幣之前,冥幣的種類也是多種多樣。退一步說,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之下,監管部門即使無法完全禁止紙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就不能夠禁止仿真冥幣,畢竟仿真冥幣比普通冥幣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更大。

我們每個家庭、每個人都是清明的參與者,需要集體反思的是,即使現在的生活變好了,我們有更多的錢財來祭奠故去的親人,但是我們更應該自覺踐行文明環保的價值觀,儘量少燒紙錢、堅決不燒仿真冥幣,這些都是我們的舉手之勞。

如果沒有了市場需求,生產、銷售仿真冥幣的行為也肯定會自動消失。

這些年來,政府一直都在倡導文明環保過清明,但是生產、銷售仿真冥幣的行為,不僅與文明環保背道而馳,而且還涉嫌嚴重的違法。

針對這種違法行為,政府一方面應該修改和統一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和處罰措施,堅避免多頭執法;另一方面還要實實在在的開展日常的監管和執法,同時還要對行政不作為的瀆職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我們相信,只要政府的綜合治理不缺位,監管部門的執法不掉“鏈子”,生產、銷售仿真冥幣的行為必將能夠得到徹底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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