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激發黨員幹部在哈爾濱新區高質量發展中幹事創業的熱情與活力,鼓勵 “ 先行先試、敢闖敢試 ”,結合新區實際,哈爾濱新區黨工委制定《哈爾濱新區江北一體發展區容錯糾錯免(減)責實施細則(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十種情形可免責或從輕處理。
1。 為加快哈爾濱新區高質量發展,在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因無明確政策規定,由於缺乏經驗出現一定的失誤和偏差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但已按程序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2。 因國家政策調整,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或客觀形勢發生變化,導致決策在執行中出現偏差,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輕微損失的;
3。 在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過程中,為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大膽履職、大力推進、積極作為,但受條件限制,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4。 根據實際進行探索試驗,突破制約改革發展的思維定式和制度障礙,進行機制制度創新,出臺符合地方實際的政策措施,出現偏差、造成非議和影響的 ;
5。 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因先行先試、探索經驗,而出現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的;
6。 在優化營商環境及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中,為提高服務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工作出現一定失誤和偏差,但事後積極補齊手續的;
7。 在工作中遇到緊急情況,已經向上級機關報告未得到答覆前,因及時處置問題而引發矛盾或造成輕微損失的;
8。 為加強基層治理、維護社會穩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徵地拆遷等急難險重任務,無法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作出行政決策,但為維護政府誠信,從實事求是、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依據歷史形成的事實材料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
9。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項職責,依法依規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照單盡職後發生事故的;
10。 其他符合容錯免(減)責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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