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这几分,可不要忽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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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教师招聘考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知识点往往占比很小,但是在异常激烈的岗位竞争中每一分都是宝贵的,不应被放弃,所以今天将教育法律法规的部分知识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一、那些“数字”

数字在法律法规当中出现的较为频繁,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容易混淆,与其分散记忆不如集中整理,“一网打尽”。下面将列举较高频考点,供大家参考。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这两条法规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那么我们便可以记忆“义务教育967”。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节,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这两条法规我们同样可以放在一起记忆“30申诉60调解”。

5.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两条法规也常常是混淆点,同学们可以记忆“招工16成年18”。

二、那些“法律责任”

在各部法律中涉及法律责任的法条非常多,基本为三大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这类法条往往涉及的责任最重,如“构成犯罪的”、“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典型法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3条)

民事责任:此类法条多数涉及较轻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以及“侵占”。典型法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所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72条)

行政责任:与行政责任相关的法条在排除上述两种责任之后就非常容易选择了。多数由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典型法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法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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