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後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後可以撤銷嗎?

本律師代理的一起夫妻在協議離婚中約定將房屋贈與給子女的官司,案情大致是:原告曾香(化名)與被告王龍(化名)於1993年結婚,婚後於2004年、2006年分別生育女孩曾麗亞(化名)、兒子王濤(化名)。後因感情破例,於2008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中屬於原告一半的份額歸女兒王麗、兒子曾濤共同所有。婚姻關係解除後,原告無故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10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並將原告趕出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以贈與約定但房產為辦理過戶變更手續為由而要求重新分割房產。

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本離婚律師認為《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時,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本案中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贈與給自己子女的行為具有道德義務,且已經成為離婚協議中條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原告無法撤銷贈與。

最終,該案經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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