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0期>烏蘭察布市委原副書記、政府原市長陶淑菊一審獲刑十二年

<第910期>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十二年

<第910期>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十二年

日前,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交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烏蘭察布市委原副書記、政府原市長陶淑菊受賄案,由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審理查明:被告人陶淑菊擔任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時,利用職務之便,夥同王文奇為他人承攬項目提供幫助,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04.8543萬元、美元287.1623萬元,合計摺合人民幣2566.368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淑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陶淑菊共同受賄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陶淑菊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