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0期>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十二年

<第910期>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十二年

<第910期>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一审获刑十二年

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政府原市长陶淑菊受贿案,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淑菊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王文奇为他人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4.8543万元、美元287.1623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2566.36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淑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陶淑菊共同受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陶淑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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