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僵持6小時最終被晒死,家屬將相關四家公司告上法庭,你怎麼看?

法治中國報道


社會環境怎麼越來越差了,怨不得人們不去管扶,不敢扶怕擔風險,試想某一天人人都會變老,人人都有遇到困難的風險!是哪個人的問題嗎?不是,這是全社會的問題,信任危機!無責任無信任!如果扶了,對方訛人,警察或者法院拿出十分精力把案件處理好,給好人一個交代,社會風氣會更好!但警察也怕,他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萬一處理不脫也擔責任,犯不上!與其有百分之多少擔責任,不如我就稀裡糊塗只要辦的沒毛病,至於好人受不受冤,我就無能為力了! 中國人缺失的是責任感!每個行業


陽光152953387


路邊綠化帶設警示牌,可能全中國都沒有先例,該怎麼設?禁止入內,此處有危險,愛護花草樹木…哪一條都不恰當,也起不到警示作用。老人摔倒只有兩個原因,一是太老了,身體不好;二是突然發病。他的死亡時間並不能確定,為什麼偏要說他是曬死的,而且是曬了6小時才死?

報道本身就帶有傾向性,老人本來就不是死於非死命,屬於正常死亡,有什麼理由進行炒作?老人去世其家屬應負責任,這麼大年紀這麼炎熱的天不應該讓他出去,意外死亡後還想利用來索取賠償,良心何在?社會各有關方面有何責任,我認為被告四單位和路人都沒有責任。


長征154442478


扶不扶這個問題現在討論的重心已經不是道德層面了。屢見不鮮的碰瓷和敲詐行為確實讓人難以接受。老人暈倒六小時,家裡人難道一點都不著急嗎?六小時沒回家,家裡人一點反應都沒有?只有當老人出事了,“孝心”才體現的出來?不知從何時起,行車記錄裡幾乎成了每臺車的標配,什麼原因我想大家都知道。再有,老人家屬狀告幾家公司是什麼心理大家其實心知肚明!那麼在這之前,作為親屬,老人這麼大年紀,如果安享晚年,何必出來受苦呢?如果平時多點關心不就能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嗎?老人暈倒不可能沒人看到,為什麼不扶?當然是怕啦。小時候寫作文永恆的話題“扶老人過馬路”在現在這個社會太難看到了。因為沒有人願意去賭扶的對不對!畢竟攤上官司,一年半載一個家庭可能就會支離破碎!!!


洛絮輕沾撲繡簾


我專門去查了下,是哪四家單位,原來,案發時,該處綠化帶被南寧一投資公司徵收,後投資公司將綠化帶交給兩家汽車銷售公司使用,所以,老人家屬將投資公司、兩家汽車銷售公司及其中一家銷售公司的總公司訴至法院索取賠償20多萬元。

我覺得,家屬起訴四家單位,沒有任何道理,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老人的摔死,跟四家公司有關。

目前,沒有信息顯示老人究竟是咋樣死的,地上有坑?如果有坑,周圍沒有警示,那麼,依然不能確定跟監管方有關,因為,老人是成年人,即便跟前有坑,他也應該知道,有危險,不應該靠近,又不是小孩子,沒有自我判斷和鑑別意識。如果老人有其他身體缺陷,如視力不好,那麼,首先應該承擔責任的是老人的子女,沒有看護好自己的父親。


同時,綠化帶,是不讓老人隨意進入的,老人進入綠化帶撿垃圾,也是錯誤在先。最為主要的是,目前,沒有證據顯示跟前有坑導致老人摔倒死亡,因此,四家單位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這或許就是法院駁回的原因吧。

另外,家屬起訴銷售公司,是因為銷售公司人員過來查看後,又走了,沒有實施搶救,這個就更說不過去了,見到老人摔倒,要不要搶救,選擇權在別人手裡,如果他實施搶救了,老人說是他推倒的咋辦?訛人咋辦?這樣的事情,還少嗎?人家銷售人員家裡沒有礦,他不敢去搶救。

何況,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家人就不是省油的燈,我覺得,小夥子做的對,如果真實施搶救了,估計就要被這一家人訛詐了,如果沒有監控錄像,就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另外,6個小時的時間,老人家人沒有過問,家人也是不負責任。

這個事情,也不能怪人們的冷漠,最終只能說,如今好人難做,前不久,一箇中年女人摔倒,6人路過沒有扶起來,一個初中生去扶她,這個女人說初中生把她摔倒,最後是監控錄像還中學生清白,這個社會,訛人事情太多,導致人們不敢做好事,我們需要自己反思問題所在吧。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看了這個新聞,應了那句話,“走路摔死,路要承擔責任”。這不,現實的案例來了。

對錯我們無法評論,看看家屬應該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1.老人年紀大了,卻在外面撿拾垃圾,這個責任該誰負責?是老人無兒無女,還是老人缺衣少食?從內容來看,老人家屬把四家單位告了,看來不是鰥寡孤獨啊。不知道是不是家屬沒有盡到贍養和看護老人的義務呢?這個責任難道需要別人負責嗎?

2.路邊綠化帶屬於禁止入內的公共場所。而老人未經允許,私自進入未經允許的公共綠化帶撿拾所謂的垃圾,最終因個人原因不慎倒地。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別人故意加害老人,導致老人倒地不起。如果有,那麼加害人應該承擔責任。

3.老人倒地六小時。這六小時內,家人幹什麼去了?老人出門六小時不見人影,家裡人做到了關心愛護陪伴老人嗎?有沒有主動尋找過老人?這樣的子女,真的畜牲不如!出事了就知道推卸責任!

4.新聞中所說的銷售人員,人家為什麼不敢扶?因為人家真的扶不起啊!就這後續的家屬起訴幾家單位來說,還好這個銷售人員沒扶。否則,家屬肯定會認定這位銷售人員沒有行醫執照,沒有專業救護知識,從而導致老人直接死亡。賠吧,賠死你!

5.死者為大,入土為安。老人已經去世了,而且不是別人害死的。可是家屬卻把老人的死歸咎於別人的問題,總想找個替罪羊,能弄出一大筆錢來發家致富!說實話,這樣的畜牲還真的不少。反正只要告了,總歸有人承擔所謂的“人道主義賠償”,這已經成了慣性思維!

對於老人的去世,本身就是一個悲劇,而家屬的行為卻讓人們出離的憤怒!為什麼好人不敢做,從這些家屬身上就可以看出來!缺少道德,缺少良知,缺少擔當,缺少為人子女應有的孝道!

還好法律是公平的,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請求,被告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不僅僅法律有桿秤,老百姓的心裡更是有桿秤!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老人的家屬做法很保守嘛,需要負責的何止這四家呢?

第一、負責衛生的,為什麼不及時的清掃地上垃圾,如果廢棄的飲料瓶子被及時清掃掉,那麼老人也不可能去撿,那麼自然就不會摔倒啦。

第二、為什麼要種綠化帶呢?如果沒有綠化帶,喝完飲料的人可能就不會扔進去。

第三、為什麼不能密密的設置一排垃圾桶呢?如果設置上垃圾桶,飲料瓶子就會被扔進垃圾桶,老人就不用撿了。

第四、我認為回收垃圾的也應負責,如果他們不回收廢飲料瓶,老人就不可能去撿,悲劇就不會發生,所以回收站應該是主導因素。對於這些責任,希望家屬一併吸收,進一步擴大賠償範圍和數額。

這個老人的家屬,很明顯就屬於那種不管有沒有理我先撈一耙子再說的主兒,不管多少先逮上幾個再說,能要多少就要多少,對他們而言,以為自己人沒了就應該被可憐,被同情。

說實話,救不救助不是法定的事情,救不救是自由,現在很多人寧願少一事不願多一事,不是因為冷漠,而是其中的是有風險的,人家不去救也情有可願,不是人家的義務,所以家屬的這種要求本質上就是一種蠻橫無理的要求,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元芳有看法


為什麼沒有人去打個120呢?六個小時,老人也許只需要一個120就能救命的啊??打120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啊?遠遠看見了,如果擔心被老人訛(這事發生得太多,所以大家有這樣的擔心其實很自然),可以只是打一個120就可以了啊,也不花費電話費的。

所以,出現這樣的事情,真的很讓人痛心,一條生命就這樣沒有了。對於老人的遭遇,也只能表示深深地同情了。只希望,這樣的事情,以後不再發生了。

不過,家屬狀告四單位,就太無語了吧??姑且認為家屬是因為悲痛過度做出的無理取鬧的事情吧!因為這件事上,真的沒有責任人。唯一該負責的就是老人自己,因為他是成年人了,該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的。至於其他人,我們可以譴責他們沒有道德心,但他們並不觸犯法律!





懶媽育兒路


老人自己摔倒無關的人並沒有救助義務,其家屬有何理由讓四家公司賠償損失?難道自家老人的死成了他們發家致富的生財之道?這簡直就是荒唐至極!

據報道,2016年7月27日下午,在廣西南寧白沙大道路邊的綠化帶,老人走進草坪中,拾撿地上的廢棄飲料瓶,突然不知腳下踩了什麼摔倒在地。
期間,曾有旁邊4S店的工作人員上前查看,並與老人說話,但最終沒有停留也沒有報警進行施救。


當天,南寧的氣溫高達35攝氏度,於是老人掙扎了6小時後,因無人施救而慘被曬死。
雖然4s店工作人員對老人摔倒無動於衷,既沒有伸出援手也沒有報警求助,確實有點過於冷漠,甚至可以在道德上譴責幾句。但是,在法律上他們對摔倒老人並沒有救助義務,也不會因此對老人的死承擔責任。

但是,老人家屬並不這麼想,他們認為導致老人摔倒的坑位於綠化帶裡,直徑大約八十釐米,深二十多釐米,且周圍長滿了草,不容易被發現,坑的周圍沒有懸掛任何警示標識,也沒有采取防護措施,4家被告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防範責任,應承擔全部責任。所以,老人家屬共向四家公司索賠20多萬元。

好在本案的審理法院並不是“應天法院”,法官認為老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道綠化帶可能會有危險障礙,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因此,他不慎摔倒應該歸咎於他自己不小心,不應讓別人賠償。更何況,該綠化帶雖然在四家店門前,但並不意味著屬於四家店管理,因此四家店對該綠化帶並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我認為法院觀點是沒有問題的,雖然老人被活活曬死非常可憐,但不能因為別人的道德問題就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吧?更何況,如今的社會環境,一般人敢扶老人嗎?


冰焰


法海一粟認為,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一般侵權責任的成立,以行為人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前提。就本案而言,被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道路邊的綠化帶,對於來往行人不會造成危險,因此,法律上不能要求綠化帶的的所有人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另外,被告也不存在過錯。所謂過錯,就是違反民事注意義務的行為。既然被告沒有注意義務,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謂違反的問題。

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既未實施行為,也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責任。

2、誰應當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責任?法海一粟認為,本案所反映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街道問題。因為老人是在掙扎了6個小時後,因為沒有得到救治而死亡的。這6個小時的時間裡,是否有人發現老人摔倒的事實?如果發現了,為什麼沒有人伸手援助?這些,還是與“扶不扶”的現象有關。

真是想不到,在五千年的文明古國裡,“扶不扶”竟然成了問題。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扶不扶已經成為了一個讓人不得不面對的話題,曾經有一個新聞裡面一個老人摔倒,周圍有幾個過路的見到老人摔倒沒有扶,最後被家屬告了,說是見死不救,而現在又出現了幾乎非常接近的一個案例,一個老人在拾荒的過程中摔倒起不來,最後在六個小時太陽爆曬下死亡,事後家屬狀告綠化公司要求承擔責任。

而法院一審的判決結果是,綠化帶負責的公司不承擔責任,而死亡老人的家屬狀告綠化帶管理公司的理由是綠化帶公司沒有對綠化帶進行管理到位,認為綠化帶裡面有坑槽,綠化帶公司沒有樹立警示牌,而有意思的是綠化帶本身就是不可以隨便進入踐踏的,再者綠化帶旁邊本身就有護欄,這本身就起到防護作用的,正常人是不應該進入綠化帶內的。

而法院也採納了這個說法,認定綠化帶管理公司無責,因為老人是成年人對於綠化帶這樣的地方本身就不應該進入,畢竟綠化帶障礙物太多很容易造成意外,而做為一個80的老人在炎熱的天氣下去外面拾荒,明知道綠化帶不能隨便進入還自己進去,造成了危害自己承擔後果。

對於這個事情讓很多人產生了看法,有人覺得綠化帶管理公司有責任,有的認為是家屬和死者自己的責任,當然認為老人家屬有責任的是大多數人,畢竟家屬自己都沒有護理好老人,80歲了還讓他出門拾荒,這種事情對於做兒女的很光榮嗎?當然有可能是老人自己習慣了過節儉的生活,拾荒只是一種習慣,只是80的高齡兒女應該多一點照顧而不是讓老人獨自一人出門就。

有人會說每個人都有工作,現在生活壓力那麼大,年輕人不上班怎麼養活家人,不可能二十四小時看著老人,只是對於老人出門拾荒意外死亡的這種事情,責任最大的當然是家屬自己,看護人的責任義務沒有盡到,再說了老人不見了六個小時家人都沒有找到對於一個80的老人行動不便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走遠,而且老人的子女應該知道老人的習慣,但是為何會六個小時後才被人發現,老人的子女自己應該想想了。

當然對於現在習慣性的一種在哪裡出事就告哪裡有關係的人已經成為了普遍的現象 ,這種做法很多源自於一種貪得無厭和推卸責任的心態,當事人和家屬在發生事情後首先不會想自己自身問題導致的,而是都是想方設法想怎麼把責任推給相關的負責人,以尋求在自己家人受到傷害的時候有別人來給自己的錯誤買單,這種情況已經成為了普遍的現象,這也是現在為什麼很多人一旦出事了就找相關人員麻煩的原因,絲毫不考慮自身的原因,都是想方設法怎麼在相關人員身上獲得好處,而是什麼縱容了這種行為呢,是誰縱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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