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法院對11名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宣判

4月2日上午,南陵縣法院對趙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公開宣判,分別判處主犯被告人趙某某、魯某軍、陳某某、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刑罰;對從犯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沈某某、魯某宏、喬某某、鮑某某、朱某某均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千元的刑罰。

南陵法院对11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至8月5日,被告人魯某軍、趙某某、陳某某、劉某某四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進行賭博,由劉某某、魯某軍二人負責尋找賭博地點,趙某某負責在賭場“吃賠”賭資,陳某某負責管賬,四人出賭資,在工山鎮大工山烏霞寺附近山林,大工村西湖村樹林裡、大工古銅礦遺址,躍進村樹林裡,葛林水庫附近山林等多處地點邀集他人以“搖單雙”方式進行賭博,以“點子佔優”的方式從中獲利10萬餘元。該賭場安排被告人謝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及季策負責望風,安排被告人喬某某、鮑某某、魯某宏負責接送賭博人員、安排被告人朱某某及胡某明、姜某發、沈某升在賭博場負責搖寶、團寶、吃賠錢,賭場每天給上述人員一百到二百元的工資,並給望風人員配發對講機。

2017年10月上旬至2018年1月7日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夥同鮑某(另案已判決)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南陵縣籍山鎮曙光村、沈亭村、古亭村、南陵縣開發區的“小佬莊園”飯店和籍山鎮五里街道的“怪味牛骨館”飯店等多處開設賭場,以“搖單雙”、“推牌九”的方式組織他人賭博,獲利11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魯某軍、陳某某、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沈某某、魯某宏、喬某某、鮑某某、朱某某為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某、魯某軍、陳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謝某某、沈某某、魯某宏、喬某某、鮑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或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趙某某開設賭場,屬情節嚴重。本案根據十一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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