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看房协议,是不是就被中介“套牢”了?

签了看房协议,是不是就被中介“套牢”了?

李先生与A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确认书中约定:A中介公司将坐落于青秀区某房屋推荐给李先生,李先生签订该确认书后,中介公司带李先生到房屋实地查看并进行相关居间介绍;李先生确认在此次看房前,无其他经纪机构向李先生推荐和查看该房屋;如果李先生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接受了其他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又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李先生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李先生签完确认书并看房后,因为通过另一经纪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此房屋,原中介公司以李先生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官讲法】

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只要客户经其介绍看房后,不管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只要客户与房主完成交易,就必须向其支付中介费或更高数额的违约金,这在客观上将其居间行为与是否通过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完成相剥离,造成中介和看房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属于霸王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审理认为,从形式上说,A中介公司提供的确认书应仅是对客户看房的记录,不能因客户进行了一次看房行为,就剥夺了针对该房屋选择其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李先生有权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以更低的成交价和中介费完成交易。李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与房屋出卖人达成交易,并不必然是接受中介公司所提供的房屋信息所完成,故中介公司要求李先生给付佣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昂总结】

除了以上案例,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如果买方通过中介了解到房源,然后私自与业主成交是视作违约的,中介可以追究其责任。

2.如果卖方已经和A中介签订了独家协议,买家希望通过B中介与卖方交易需要查看独家协议的内容,如果独家协议是签合同的一方非自愿(强迫或者诱骗另一方),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这个比较模糊),则独家协议是无效的。如果独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且已经先行支付定金于卖家,则独家协议很大程度是有效的,且卖方不能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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