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珠生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工程項目合同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359 證券簡稱:東珠生態 公告編號:2019-02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合同類型及金額:

《河池市宜州區環城道路及景觀提升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EPC)》,合同採用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合同價格暫估為人民幣(大寫)肆億零貳佰捌拾陸萬陸仟貳佰元,(¥40286.62萬元) ,其中:勘察費暫估112萬元,設計費暫估475萬元,建築安裝工程費暫估39699.62萬元。

合同生效條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對上市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

1、上述合同的簽訂有利於公司擴大經營規模,將對當期和未來業績產生積極影響,有利於提升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會對公司業務的獨立性構成影響,不會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對上述合同當事人形成依賴。

特別風險提示:

上述合同已對合同金額、生效條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做出了明確約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約能力,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政策、市場環境等不可預計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標的和對方當事人情況

(一)合同標的情況

2019年2月28日及3月12日,東珠生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先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佈了《關於EPC項目預中標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關於收到中標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11、2019-017)。

近日,經公司所屬聯合體與河池市宜州區城鄉建設管理所(以下簡稱 “發包人”)友好協商,簽署了《河池市宜州區環城道路及景觀提升建設項目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EPC)》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1、工程名稱:河池市宜州區環城道路及景觀提升建設工程(EPC)。

2、工程地點:河池市宜州區內。

3、合同金額:本合同採用固定單價的計價方式,合同價格暫估為人民幣(大寫)肆億零貳佰捌拾陸萬陸仟貳佰元,(¥40286.62萬元) ,其中:勘察費暫估112萬元,設計費暫估475萬元,建築安裝工程費暫估39699.62萬元。

4、工程內容:

城西四橋路、城南高家堡西路、城南高家堡東路、城東三橋路南段、三橋路北段、城北羅宜路宜州進城段改線二級公路,環城路網工程總長約22.32公里(其中的城南高家堡西路有約1000米、城東三橋路南段有約400米不在本次招標實施範圍內)。

4、合同承包範圍:勘察、設計、施工一體化工程總承包模式(EPC)實施,其中設計服務內容包括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小項及重大項)、工程概算編制、技術交底及工程驗收等內容;施工內容包括開工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及整體移交、工程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工作。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情況:

河池市宜州區城鄉建設管理所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二、合同主要條款

(一)合同總價和付款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由發包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二)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發包人未能履行在收到申請函1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整提交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築設計方案、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有關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承包人指定的賬戶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發包人應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2、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對其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檢驗的約定、合同中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 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後試驗,導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應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三)爭議解決

根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所發生的任何索賠爭議,合同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說明爭議的內容、細節及因由。在上述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的30日內,經友好協商後仍存爭議時,合同雙方可提請雙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關單位或權威機構對此項爭議進行調解;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事頃。

三、說明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四、合同履行的風險分析

特此公告。

東珠生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4月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