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19-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河池市宜州区环城道路及景观提升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暂估为人民币(大写)肆亿零贰佰捌拾陆万陆仟贰佰元,(¥40286.62万元) ,其中:勘察费暂估112万元,设计费暂估47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39699.62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9年2月28日及3月12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EPC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2019-017)。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河池市宜州区城乡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河池市宜州区环城道路及景观提升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河池市宜州区环城道路及景观提升建设工程(EPC)。

2、工程地点:河池市宜州区内。

3、合同金额: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暂估为人民币(大写)肆亿零贰佰捌拾陆万陆仟贰佰元,(¥40286.62万元) ,其中:勘察费暂估112万元,设计费暂估47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39699.62万元。

4、工程内容:

城西四桥路、城南高家堡西路、城南高家堡东路、城东三桥路南段、三桥路北段、城北罗宜路宜州进城段改线二级公路,环城路网工程总长约22.32公里(其中的城南高家堡西路有约1000米、城东三桥路南段有约400米不在本次招标实施范围内)。

4、合同承包范围: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实施,其中设计服务内容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小项及重大项)、工程概算编制、技术交底及工程验收等内容;施工内容包括开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河池市宜州区城乡建设管理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总价和付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在收到申请函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整提交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合同中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三)争议解决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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