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數賣”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房產交易中,總會有唯利是圖的“黑心賣家”,為了拿到最大利潤,做出對買家不負責的舉動,“一房數賣”便是其中之一,那這樣的欺騙舉動是否觸犯了刑法?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

“一房數賣”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案情回顧:

徐某因為有賭博惡習,欠債無數,便將自已所有的位於某市區的一套商品房為誘餌,以“一房數賣”為手段從中騙取錢財用於還債。2013年3月,徐某將該房在某網站掛牌出售,並在網上特別說明“13年6月中旬交付房屋”。由於該房市場價格偏低,掛出不久便有甲、乙、丙等7位買主上門看房,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與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並預付了12-25萬元不等的購房款,徐某累計收取這些購房款共122.7萬元。其中買主甲急需房屋居住,便提前付清了廖某的房款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等到《協議》到期後,其他6位買主找廖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發現被騙,電話打過去也是停機,無法取得聯繫。6月,被騙買主向公安機關報案,不久,徐某被警方抓獲。

據統計,徐某共騙取其餘6位買主購房款共計87.7萬元並全部揮霍一空。

“一房數賣”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辦案結果:

法庭經過討論,認為本案徐某構成了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罪,應當按照刑事訴訟的流程對徐某進行審判,由於徐某累計騙取了87.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對徐某判決:12年有期徒刑並沒收全部財產。

“一房數賣”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案件解析:

要判斷徐某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賠償,就要看其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主客觀兩個層次上,體現為:

客觀方面,徐某在只有一套房屋可供出賣的情況下,隱瞞事實真相併與多達7位買主簽訂《協議》,讓買主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部分購房款提前支付,導致上當受騙,欺騙特徵明顯。雖然徐某按照協議約定將該房屋賣給了甲,但對其他6位買主來說,徐某存在虛構有房可供的事實或者隱瞞了無房可供的真象,在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

主觀層次上,徐某非法佔有目的明顯。徐某在收取其餘6位買主的87.7萬元購房款後,在明知自己再無房可出賣情況下,理應積極退款並進行補救,如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等,然而徐某卻捲款逃之夭夭並完全揮霍,非法佔有目的很明顯,侵犯了這些買主的財產所有權,故應當認定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通過案例,想必您也明白了,通過不正當手段得來的財產不僅不受到法律保護,還有可能觸犯到刑法,引起不必要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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