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房产交易中,总会有唯利是图的“黑心卖家”,为了拿到最大利润,做出对买家不负责的举动,“一房数卖”便是其中之一,那这样的欺骗举动是否触犯了刑法?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一房数卖”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案情回顾:

徐某因为有赌博恶习,欠债无数,便将自已所有的位于某市区的一套商品房为诱饵,以“一房数卖”为手段从中骗取钱财用于还债。2013年3月,徐某将该房在某网站挂牌出售,并在网上特别说明“13年6月中旬交付房屋”。由于该房市场价格偏低,挂出不久便有甲、乙、丙等7位买主上门看房,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预付了12-25万元不等的购房款,徐某累计收取这些购房款共122.7万元。其中买主甲急需房屋居住,便提前付清了廖某的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等到《协议》到期后,其他6位买主找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被骗,电话打过去也是停机,无法取得联系。6月,被骗买主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徐某被警方抓获。

据统计,徐某共骗取其余6位买主购房款共计87.7万元并全部挥霍一空。

“一房数卖”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办案结果:

法庭经过讨论,认为本案徐某构成了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流程对徐某进行审判,由于徐某累计骗取了8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对徐某判决:12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一房数卖”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案件解析:

要判断徐某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赔偿,就要看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主客观两个层次上,体现为:

客观方面,徐某在只有一套房屋可供出卖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并与多达7位买主签订《协议》,让买主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部分购房款提前支付,导致上当受骗,欺骗特征明显。虽然徐某按照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卖给了甲,但对其他6位买主来说,徐某存在虚构有房可供的事实或者隐瞒了无房可供的真象,在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

主观层次上,徐某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徐某在收取其余6位买主的87.7万元购房款后,在明知自己再无房可出卖情况下,理应积极退款并进行补救,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等,然而徐某却卷款逃之夭夭并完全挥霍,非法占有目的很明显,侵犯了这些买主的财产所有权,故应当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案例,想必您也明白了,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财产不仅不受到法律保护,还有可能触犯到刑法,引起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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