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19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儘管就業壓力很大,但人才仍然很少。把合適的人放在合適的位置是該單位的考慮因素。對於個體員工來說,職業選擇和就業同樣重要,因為工作不僅是為了支撐自己,而且是為了考慮未來的發展。因此,員工希望自己去更好的崗位和更適合自己的地方;但實際上,往往有一些崗位需要調動員工,以迫使員工辭職。

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19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中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有些工人認為只要他們進入單位,只要他們不想,職位就不會改變。然而,目前還不清楚《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是針對一般情況的。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如果一個單位要調動你的崗位,你必須服從調動!

1。簽訂合同時客觀情況的變化

也就是說,員工職務變動的必然性是由非單位主觀意願引導造成的。例如,當單位效率不好時,要下崗,重新分配組織結構,要麼選擇離職,要麼留任,這樣剩下的人就不都在原來的崗位上了,就必須調任。例如,員工的年齡不再適合這個職位,如果他們不願意離開,就必須接受調職安排。我們看到飛行員、機組人員等,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需要換位置。

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19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2。員工本人已被證明與工作要求不符。

隨著時代的進步,對員工崗位的要求也在發生變化。現在智能生產的廣泛應用使得崗位變動更加頻繁。有些工人不能適應工作崗位的變化,不能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不再適合留在原工作崗位。當然,這些員工在被調動時不應該被調動。各單位對不符合標準的職工,應當進行統一考核和職業技能培訓。經培訓仍不能適應崗位的,可以安排調任。

員工因公或因病住院治療時,是帶薪且保留崗位的,但是治療期滿後如果身體條件導致無法回到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單位就可以安排轉崗。比如說勞動者在治療期滿後被鑑定為殘疾,那麼很多生產性崗位都不能再上崗了,再不願意都只能服從調崗,否則就自行辦理離職。

單位不能給員工調崗?2019勞動法:這3種情況下員工必須服從!

不難看出,一般情況下,工人的職位能夠滿足工人的期望;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工人的被迫留守只會增加麻煩,降低工作效率,帶來不確定的風險因素,因此,這部分被調離崗位的人只能服從,否則他們就只能服從。只有面對被解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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