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要聞:外觀設計“近似”、“相同”、“實質相同”的規定

知產要聞:外觀設計“近似”、“相同”、“實質相同”的規定

本人最近遇到一個有趣的案子,【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和【相似的外觀設計】有無區別?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是否意味著【可以】分案提出?如果分案,是否觸犯A9條,構成重複授權?已經找到了最高院的判例,這裡先把相關資料整理一下,先送出一個上篇,之後會送上個人對最高院判例的分析。

《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9.1.2,85頁

相似外觀設計: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複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變化等情形,通常認為二者屬於相似外觀設計。

《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1.1,399頁

外觀相同:全部外觀設計要素

與對比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相同,其中外觀設計要素是指形狀、圖案以及色彩。

《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1.2,400頁

外觀設計實質相同:一般消費者經過對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整體觀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區別僅屬於下列情形

1、區別在於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細微差異(百葉窗)

2、區別在於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

3、區別在於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相應設計要素(長方體-正方體)

4、區別在於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複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做增減變化(影院座椅)

5、互為鏡像對稱

《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8,408頁

專利法第9條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對於外觀設計而言,是指要求保護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相同和實質相同參見《指南2010》400頁。

專利法第31條

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2.6.1,403頁

設計要素的判斷(形狀的判斷),對於產品外觀設計整體形狀而言,圓形和三角形、四邊相比,其形狀有較大的差異,通常不能認定為實質相同,

產品形狀是慣常設計[1]的除外

《指南2006》第一部分第三章6.5,81頁,

在判斷是否構成專利法第九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應當以表示在兩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或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產品為準。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兩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斷原則,適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規定。

《指南2006》第四部分第五章6.2.1,395頁,外觀設計相近似(以下為審查指南2006)

6.判斷基準

6.1 外觀設計相同的判斷

外觀設計相同是指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是同一類別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並且被比設計的全部外觀設計要素與在先設計的相應要素相同,其中外觀設計要素是指形狀、圖案以及色彩。

在確定產品的類別時,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以及產品貨架分類,但是應當以產品的用途是否相同為準。同一類別的產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產品。例如機械錶和電子錶儘管內部結構不同,但是它們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屬於同一類別的產品。

產品類別不同的,即使其外觀設計的三要素相同,也不應認為是外觀設計相同。

對於同一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對應於被比設計的具體類型,外觀設計相同的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

(1) 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

不管在先設計是否有特定的圖案、色彩,只要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相同,則兩者外觀設計相同。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不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不相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 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

只要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相同,則兩者外觀設計相同。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不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不相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3) 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和圖案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和圖案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4) 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5) 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圖案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圖案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6) 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6.2 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判斷

6.2.1 外觀設計相近似

只有對於相同或者相近類別的產品,才可能存在外觀設計相近似的情況。所謂相近類別的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品。例如,玩具和小擺設的用途是相近的,兩者屬於相近類別的產品。應當注意的是,當產品具有多種用途時,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則二者應屬於相近類別的產品。如帶MP3的手錶與手錶都具有計時的用途,二者屬於相近類別的產品。易拉罐和罐貼上的圖案、色彩設計都具有對產品的標識作用,易拉罐和罐貼屬於相近類別的產品。

6.2.1.1 相同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相近似

對於同一類別的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對應於被比設計的具體類型,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

(1)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

只要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相近似,則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2)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

只要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相近似,則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3) 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4) 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色彩與在先設計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5) 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圖案、色彩與在先設計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6) 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與在先設計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6.2.1.2 相近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相近似

對於相近類別的產品的外觀設計而言,對應於被比設計的具體類型,外觀設計相近似的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

(1) 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2) 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外觀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3) 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與在先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4) 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色彩與在先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5) 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圖案、色彩與在先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6) 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與在先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相近似。

6.2.2 外觀設計不相近似

對於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觀設計而言,不再進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的比較和判斷,即可認定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相近似。

外觀設計不相近似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近,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相近似。

(2) 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

例如,毛巾和檯布;汽車和玩具汽車。

6.3 形狀相近似的判斷

6.3.1 產品的幾何形狀

對於產品外觀設計整體形狀而言,圓形和三角形、四邊形相比其形狀有較大差異,不能定為相近似。例如,圓形器皿和三角形器皿,即使有相近似的圖案和色彩,也被認為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6.3.2 包 裝 盒

對於包裝盒這類產品,應當以其使用狀態下的形狀來作為判斷相近似的依據。

6.4 圖案相近似的判斷

圖案變換包括題材、構圖方法、表現方式及花樣大小几個因素的改變,色彩的改變也可能使圖案改變;題材相同,而其構圖方法、表現方式、花樣大小不相同的,也會使圖案不相近似,從而使外觀設計不相近似。

在相近似判斷中,產品外表出現的包括產品名稱在內的文字是一種圖案,應當考慮其作為圖案的裝飾作用,而不應當考慮其作為文字的字意。

6.5 色彩相近似的判斷

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斷要根據顏色的色相、純度和明度三個屬性以及兩種以上顏色的組合、搭配進行綜合判斷。色相包括赤、橙、黃、綠、青、藍、紫及其組合;純度指鮮豔程度;明度指明暗情況,也即亮度。

單一色彩的外觀設計僅作色彩改變,兩者仍屬於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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