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村子小夥子偷爬我家門前的龍眼樹卻掉下來摔死了,他家來我家鬧要賠償,該賠他嗎?

花匠小美


隔壁村子小夥子偷爬我家門前的龍眼樹卻掉下來摔死了,他家來我家鬧要賠償,該賠他嗎?看到這個問題讓鄉居小菜想起了去年的一則新聞,說的是一家人去景區遊玩,老人看到有楊梅樹,爬樹上摘果,結果摔下來去世了,後面其家屬索賠,而法院的裁判也是很公正的,不知道小夥伴們對這事兒還有印象不?偷龍眼的跟這事很相似呢?下面具體分析:

一、小夥子未成年

小夥子若是還沒有成年,而他的父母是他的監護人,發生的這樣的事情,小夥子有錯,而主要責任還是在於他的父母,沒有管教好他,導致他去偷爬龍眼樹最後掉下來摔死了,如果父母管教得好,他至於去偷東西嗎?就算想吃,也應該是去問龍眼樹的主人的,而人都這麼問了,一般人家都會摘下來交到你手裡給你吃的。

鄉居小菜也是在農村生活的,像我們村就很多戶種龍眼樹、芒果樹,去年人家收龍眼,也拿來給我們吃,很熱情。

二、小夥子已經成年

成年人已經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了;作為一個成年人,樹上的龍眼是能吃的食物,他知道,然而那龍眼樹不是他家的,小夥子沒有問過龍眼樹的主人,私自爬到那麼高的龍眼樹去摘龍眼,本身這做法就不對,而且爬那麼高的樹他就應該知道這件事情的危險性。

後面小夥子不小心掉下來摔死了,挺不幸的,讓人惋惜,但責任還是在於小夥子!如果他沒有去偷,這件事情就不會發生。

三、種龍眼樹的農戶是否有責任?

非要說種龍眼樹的那一家有點責任的話,那應該是他們沒有掛個大牌寫個醒目的標語提醒,“禁止攀爬龍眼樹,否則後果自負”,要及時掛個提醒牌,免得其他人不知道,又去爬,發生危險;而非要這麼說的話,是不是農村各戶地裡種、養點什麼東西的話都要掛牌提醒呢,不然哪天地裡的什麼作物、家禽被人偷然後發生意外呢?哎,鄉居小菜本來就是種地的農民,這麼說,鄉居小菜都害怕種地了。

所以,這本就不該賠錢,在人家家門口發生這樣的事情人家還覺得晦氣,沒找你算賬呢,而畢竟人去世了,出於同情,可以考慮要不要給點點喪葬費;本來偷就是不對的行為,仗著人已去世,損失大,來要求人家賠償,不應該,同情歸同情,但那不是賠的理由。


鄉居小菜


舉一個真實的例子,在我縣和鄰縣交界處有幾棵酸梨樹,七八十年樹齡了,戶主連續幾年也沒摘到梨,由於是離兩縣住戶都比較遠的深山溝,也無法追究什麼人偷的,這一年秋天他們準備早點把梨摘了,省得又被偷,可他們到樹下一看,梨又被摘了,附近樹下有一個口袋,撒了一地梨,抬頭一看樹杈上還卡著一個人,早死多時了,細看原來是鄰村的村民,原來這幾年的梨都讓他摘去了,趕緊上他家去送信,他家來人哭哭啼啼把人抬回去埋了。偷兒不慎掉下摔死或卡死只能算天道昭彰,報應不爽,怎麼還要訛人錢財,簡直是忘了天下還有羞恥二字。


吳夢得1


隔壁村子小夥子偷爬我家門前的龍眼樹卻掉下來摔死了,他家來我家鬧要賠償,該賠他嗎?

不應該賠,第一他在沒有得到你的許可的情況下爬的樹第二你家的樹種在你家的地裡面,於情於理他都應該自己負責!

當然,畢竟人家是在你的樹上摔死了,你可以買點東西去慰問一下,但你要給他們說明這不是賠償,這只是鄰里鄉親的慰問。

咱們這邊有好多酒暈子,就是一天喝三頓那種,有一次其中有一個人在自己家請客喝酒,自己給喝死了,然後他家裡人不同意,非讓在場的其他幾個人一人二十萬,不然就不埋葬喝死的這個人,因為是之前是朋友,幾個人聽說商量了一下一共給了兩萬塊錢,然後這家的人不願意,還跑到人家家去鬧,這不鬧不要緊,這樣一鬧一毛別人也不給了,隨便你怎麼鬧,說到打官司,最終一個月後還不是一樣埋了,一毛錢沒有得到,所以說真的是自己的責任,就不要去硬往別人身上沾!如果他要是去你家鬧,你可以隨時報警他們私闖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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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叔談三農


賠償好像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吧!

兩家也不要鬧鬧,我們吃瓜的也別吵吵。我有一個好建議,大家(當然也包括那兩家人:)看看可行不?

我覺得應當賠償一點精神撫慰,是物而不是金。我們想一下,小偷是不是想偷龍眼吃,不慎摔死的?那他極有可能沒吃到一顆龍眼呢,他死不瞑目啊!

那麼龍眼種植戶是不是可以賠償一株龍眼樹苗送給死者家屬呢?讓死者家屬把這株樹苗栽在死者的墳頭上。等到龍眼樹枝頭掛滿了累累碩果,死者就不用去偷了,自己的龍眼啥時候想吃啥時候摘,就可以冠冕堂皇的大飽口福了!

這算不算一種精神撫慰呢?這個建議是我苦思冥想才想出來的。大家覺得可行性還行的話,就點個贊吧!


乾坤清道夫


問:鄰村一小夥子偷爬桂圓樹不慎落下摔死,其家屬來我家鬧著索賠,該不該給?

這對農民來說簡直是禍從天上來,鄰村小夥不請自來爬樹,卻不慎摔死,值得惋惜。


那小夥爬樹摔死的責任由誰負呢?從情理上來講,大家普遍會認為該小夥子偷爬農民家門前的龍眼樹摔死了活該,是罪有應得、自作孽不可活。但既然死了人,家屬又上門索賠,農民不出點血是不可能的了,因為村裡或地方必定會出面調解,說不定還會解剖判定其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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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種龍眼樹在家門前,是一種正常行為,為的是每年可以吃龍眼或者賣點錢,有人偷爬摘龍眼這點應該能想到,但萬萬不會想到摘龍眼時會摔下來,更想不到會一摔即死。到底要負多大的責任呢?刺楸認為也要分情況討論。



一、農民沒在家,也沒有養狗,小夥子自己不慎摔死

如果農民當時沒在家,鄰村小夥子偷爬龍眼樹是其個人做的既不符情也不符法的事,於情於理農民都不需要負相應的責任,畢竟隔壁村的小夥子有錯在先。但農民應該脫不了干係,當然如果農民並沒有在家驚擾小夥子,家裡也沒有土狗驚擾到對方,就並非負主要責任,而現在一般給予弱者照顧,也要安撫家屬,即便是無任何過錯,農民也可能會負道義上的責任。



如果非要找一個理由,就可以參考某些律師的神邏輯,因為農民沒有告知小夥子爬樹危險,農民應該在龍眼樹上懸掛「不許攀爬,後果自負」的標識牌。

其實類似現象不少,例如前段時間河北農民在自家地裡撒了拌藥玉米粒,導致了同村農民107只羊誤食致死,肯定要負責,原因就是沒有告知別人地裡有拌藥玉米粒。投放了拌藥玉米粒肯定有告知他人的義務,這就和往果木打了農藥,路人因不知情而順手摘幾個吃了中毒一個道理。


二、農民發現小夥子偷爬樹或者家裡養的狗而讓其受驚,更要賠

小夥子在偷爬龍眼樹時,內心肯定高度緊張,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讓其慌了神而受到驚下,人一旦亂了陣腳,腳踩滑而失足就在所難免了,摔下來不死也免不了摔斷腿腳。

其實在農村,農民自己種來吃的果木並不是很值錢,也很少拿去賣錢。刺楸家裡種了好多紅袍柑,路人不用向我家打招呼就任由他們隨便摘來吃,刺楸有時還主動讓路人摘。如果發現了有人偷摘,從安全角度來看,其實沒必要驚擾他們,否則對方摔下來,農民自己也就免不了付湯藥費了。



偷龍眼這件事也是如此,如果農民發現了鄰村小夥在偷自家龍眼而大聲喝止,或者家裡的土狗朝著對方狂吠,突如其來的驚嚇使對方摔下致死,農民肯定脫不了爪爪。而如果龍眼樹下地面已硬化或者鋪了石板,甚至有其他硬物和利器,在解剖後查明瞭確切死因,農民更要負大責任。

三、簡單總結

經以上分析,如果家屬扭著吠的話,刺楸認為農民很難撇清自己的責任。

1、死了人是大事,當地可能會介入調解,家屬又扭著鬧,農民因沒有告知爬樹危險,得負道義上的責任,就和拴著的狗咬到了人也要從道義上付打針錢一樣。

2、如果農民和家中的土狗驚擾到了小夥子,或者龍眼樹下有利器,更少不了擔大責了。


以上就是刺楸對鄰村小夥偷爬龍眼樹摔死後家屬索賠的分析,純屬個人觀點,如果覺得回答得不錯就點個贊並順便關注一下吧,謝謝。

刺楸


還記得去年老人在公園摘楊梅摔死後索要賠償的事嗎?下面把那件事發來給你參考吧。

事件就發生在去年,廣州六十歲的吳某在某山村公園遊玩,看到河道邊的楊梅,於是爬上樹去採摘。結果,由於楊梅樹枯枝斷裂,吳某從樹上摔下,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由於樹是村委會栽的,於是,吳某家屬把村委會給告了。起訴的理由很奇葩:樹太矮了,景區沒有安全警示。由於景區過失造成吳某死亡,索賠六十萬。

河道兩旁的楊梅樹每到楊梅成熟時,由於楊梅樹太矮,總有遊客爬樹採摘甚至哄搶,而園區從未疏導和發佈安全警示。

據介紹,河道旁的楊梅樹屬於村委會所有,但是從未對遊客或村民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服務。

經審理後:

1.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允許擅自爬樹採摘楊梅,應該認識到危險性,故其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責任。

2.楊梅樹自身沒有安全隱患,而吳某不顧自身年齡等因素攀爬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3.村委會的過錯是作為楊梅樹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發生採摘楊梅和攀爬楊梅樹時沒有進行警告提示,存在一定過錯。

4.根據《旅遊法》和《旅遊景區質量的劃分和評定》,事發時,景區醫務人員已下班,沒有相應的預案,導致吳某沒有及時得到救治,導致損害的擴大。

最終,法院是這樣判的,酌情考慮,景區承擔5%的責任,村委會向吳某家屬賠償45096.17元。

其實,作為成年人來講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知爬樹危險,且沒有經過果樹所有人同意,這就是明顯的偷盜行為。

大家覺得一個不合法事件,如何能讓本就已經受財物損失的合法者賠償呢?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現在很多執法者忽略了一點,總是認為死者為大!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死人就要對方賠償!這是錯誤的,而且是荒唐的!法律是人們要共同遵守的規矩,法律為大提現大家的共同意願!判歸判,道歸道,判完可以講道義!但是到底講多少道義,那就要看勝訴方的誠意和良心了。我們執法者不能把無罪的判有罪來調解雙方矛盾,這樣雖然個案得到結案,但社會上助長了違法人的氣焰,傷害守法公民的積極感情,甚至會出現《南京法官》後社會道德嚴重倒退的情況!要記住,不管死人活人,有罪就有罪,無罪就無罪,有罪就要承擔代價,無罪就要一身輕!有罪了還能拿到賠償,無罪了還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道理上說不過去!更不應該為了給死人家屬賠償而給無辜的人扣上莫須有的罪名。另外,法官不是民政官員,法院更不是要考慮犯人家屬生活和情感的機構,法院沒有這個義務。過多考慮犯人家屬生活和情感要素,註定影響審判方向,加大誤判幾率。法官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尺度,對案件進行正確判決!所以說,不是死者為大,而是法律為大!


冷眉橫對


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別多,這個也要賠償?天下還有講理的地方嗎?小偷來你們家偷果子,從樹上摔死,跟你們家沒有半毛錢關係,小偷家人真有臉來找你們家呢?真是不要臉到家了,這年頭,真的是不講道德底線、不講廉恥的人太多了。

要是我,不僅不賠償,在我們家門前摔死,多晦氣,不僅不賠償,還得讓小偷家人來清掃下晦氣,帶負責賠償果樹主人家的晦氣費。

由這個案例,我想起之前在悟空問答裡出現的各種奇葩賠償要求,清單如下:

1、小偷去住戶家裡偷東西,住戶家煤氣忘記關了,洩露,小偷把燈打開,導致爆炸被炸死,死者家屬要求賠償。


2、小偷偷電瓶車回去後,打氣發生意外,被炸死,家屬要求賠償。

3、老太太帶孫女去超市買東西,偷東西給孫女吃,因為害怕被發現,喂的太快,噎死,要求超市賠償。

4、農民工偷吃果農打農藥的果子,被毒死,要求賠償。

5、市民行走在路上,踩到別人亂扔的香蕉皮,滑倒摔傷,要求環衛工賠償。

6、老頭超市買東西,中風摔倒死亡,要求超市陪十一萬,無果後,花圈堵超市。

7、大學生帶母親去看病,因為跟前一位女乘客沒有及時讓座,導致母親病倒沒有搶救過來,女大學生起訴跟前女乘客索賠,敗訴後,女乘客出於人道主義,給女大學生1000元慰問金。

還有很多奇葩案例,都是有點莫名其妙,無厘頭,總感覺,這年頭,只要死人,總會找理由去索賠,能訛詐一點算一點,這個社會,人們的思想觀念究竟咋了?就喜歡去賴別人嗎?有些事情,是很可笑的事情,也好意思去索賠,就如同提問,小偷到院子裡樹上去偷龍眼,結果摔死了,竟然要賠償,這種丟人的事情,家屬不悄悄的,不嫌丟人,還大張旗鼓地要賠償,真是無節操到家了。

龍眼樹主人可以一分錢不用賠,鬧也沒用,打官司去,我相信,法院也不會支持這一家人的,如果你今天賠償了,今後此類同樣案例發生,還會繼續索賠,如此,只會助長社會不良風氣。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放眼新聞,當下只要出了事情,鬧事是常態,不鬧反而讓人感覺不正常。

前一陣子,山東聊城腫瘤醫院醫生,因為癌症晚期患者女兒哀求,告訴其印度版的低價抗癌藥,這本不是其份內之事,純粹是一種人道主義。藥醫不死病,更何論這個病人已病入膏肓,死亡是不可避免之事。開始,患者女兒還心存感激,可是患者死後,立即翻臉不認人,什麼“賣假藥”,什麼“要賠償”,什麼“追究法律責任”,把醫生弄得灰頭土臉,不僅受到處分,而且還差一點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做好事都存在被人訛詐的風險,更何況題目中描述的情況呢?

在此之前,廣東有一則案例,老人在景區偷摘楊梅,不慎摔下身亡,家屬以楊梅樹太好爬、景區沒有作出安全警示為由,要求景區賠償60萬元。最後,經法院審理,判決景區賠償4.5萬餘元給老人親屬。

此案雖然跟上述案例不同,但是我估計死者家屬肯定是同一個套路,無外乎“樹是你家的”“人死在你家門口”。不過好在你家不是景區,小夥子來偷龍眼也沒有購買門票,所以你對他也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

從侵權責任的角度來講,無義務則無保障,無過錯,則沒有賠償。你又沒有從小夥子的偷盜行為中獲益,所以也談不上什麼公平責任。他家屬來鬧事,注意保存證據,比如拍照、錄像,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打虎拍蠅


站在大眾的樸素認知角度看,我也認為不該賠,也不能賠。不問自取是為賊也,哪怕是未經主人允許摘了小小的龍眼,那也是偷盜行為。

不過,看了太多的案例,最終龍眼樹主人一分錢不出的可能性很小。畢竟,還有一個叫做人道主義補償的說法。例如:

1,偷割鄰居家的水仙當韭菜包餃子吃,結果中毒了找鄰居索賠。

2,小偷夜間盜竊被住戶發現失足摔下樓致死,其家屬向整棟樓住戶索賠。

3,小偷鬧市行竊被抓,結果被衣服矇頭之後突然猝死,見義勇為者被小偷家屬索賠。

4,小偷到池塘偷魚,被發現後跳水逃生,結果被淹死,其家屬找魚塘主人索賠。

5,小偷入戶盜竊被狗咬傷,向主人索賠。

等等等等,此類事件還有不少,最終結果往往超出了大家的理解範疇,之前放羊人的100多隻羊到別人的田裡吃莊稼被毒死,最終農田主人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回到問題,我們就事論事,說一說為什麼龍眼樹的主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1,龍眼樹主人不存在過錯,他不可能預見到有人偷偷攀爬龍眼樹,並最終摔死的情況。也不應該苛責龍眼樹主人必須在樹前放置禁止攀爬的警示牌子,因為爬樹有危險是常識。打個比方來講,要是有人爬山摔死了,是不是也得找地球吸引力賠償呢?



2,偷盜龍眼的行為本來就是違法的,小偷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擔責。既然選擇了爬樹,就應該預見到相應的風險,最終做賊心虛又技藝不精導致摔死純屬活該。

3,在未經判決的前提之下,小偷家屬到龍眼樹主人家索要賠償的做法已經觸犯了法律。涉嫌觸犯刑法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情節嚴重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砸毀財物等行為,則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視情節輕重判定刑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如果龍眼樹的主人做了導致小偷摔下的行為,那麼他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他放狗嚇唬對方,或者把梯子抽了,有拿石塊砸對方的舉動等等。

總而言之,只要龍眼樹的主人不存在主觀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不過,根據以往的例子來看,若事情真實發生了,龍眼樹主人想要一分錢不出幾乎是不可能的,就算沒有過錯,想要息事寧人,最終恐怕會選擇人道主義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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