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感情绝对不能忍!”29岁小伙的这段初恋有点心酸:只有用钱的时候才会想起我……

古人云:“短弦犹可续,心去最难留。”在恋爱过程中,男女之间分分合合是常有的事。

前几天,“律师来了”后台接到来自广东的刘先生发来的咨询:“在一起134天,现在莫名其妙把我拉黑了。欺骗我感情这么久,请律师帮帮我!”

在广东工作,怎么会找到我们呢?原来,刘先生有一个杭州工作的女朋友。说起这段戛然而止的感情,刘先生显然憋了一肚子的话想说。

刘先生今年29岁,在广东一家公司做管理工作。去年11月底,刘先生经过介绍,认识了在杭州工作的A小姐。“我的同学和她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知道我们是老乡,就有意撮合我俩。”刘先生说,“当时是她先加的我的微信,一来二去就聊开了,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两周左右吧,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刘先生此前一直是单身,因此对这段感情分外珍惜,女朋友想要买什么,他总是毫不犹豫地掏腰包。“她在杭州就4千块的工资,租个房子再吃个饭,基本就没有了,所以她要买什么,基本都是我给她买。”刘先生说。

就这样,两人的感情升温很快,一个月之后,刘先生还千里迢迢打“飞的”去杭州给女朋友过生日。转眼到了春节,刘先生再次飞到杭州,陪A小姐一起过年。

“在一起一个月时间,过年、情人节都发了大红包,还买了一套高档的化妆品和近万块的项链。”刘先生说,“期间还去了周边地区玩了一大圈,也都是我花的钱。”

短短一个月时间,刘先生不知不觉花了好几万。在他心满意足回到广东之后,甜蜜的梦却顷刻间烟消云散。“回来之后我就感觉不对劲了,给她打电话、发微信从来不回,总是要挂掉之后很久才回我说在忙。”刘先生说,“让我买这买那,我都满足她,只有用钱的时候才会想起我。”

说到这里,刘先生显然是气不打一处来,他回忆,最近一次,A小姐向他要钱是为了去医院补牙齿,花了2000多。“从来没关心过我,一句嘘寒问暖的话都没有,有的只是‘要钱’。听我同学说,她有过一段4年的感情,对于我,她似乎只是玩玩而已……”

两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感情也随之土崩瓦解。刘先生说,“半个月前,我同学离职了,她就把他的微信拉黑了。就在几天前,我也被拉黑了,QQ、微信、电话全都联系不上,也不知道她还在不在那里上班。”

“我和她已经不可能了。”在采访的最后,刘先生表示,“欺骗感情绝对不能忍!我决定把花在她身上的这些钱统统要回来,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 信息已做模糊处理)

案例中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多见

男女双方分手之后

常常会有一方觉得自己付出的打了水漂

想要让对方返还

那么 法律对于这种请求是否支持?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支持?

有请专业律师为我们分析:

孔春凤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擅长领域:民商事案件,公司、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婚姻家庭事务处理、投融资。

恋爱期间,一方为双方吃喝玩乐的花费,以及给另一方发红包、买礼物的花费,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处理,判断给付财产的性质属于

赠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

一般而言,一方为双方吃喝玩乐的花费,属于赠与性消费,没有法律基础可以支持男方要回。至于男方为见女友购买的机票,属于男方为自己的消费支出,如果女方不愿意分担的,也只能由男方自己承担。

另,对于转账、发红包、送礼物等行为,在恋爱期间,这属于一方为促进双方感情进行的消费支出,多数情况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除非一方在转账时,有明确的语言并留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那么事后一方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的。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涉及金额过大,收受一方也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而予以返还;比如,法律明文规定的彩礼礼金,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礼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提示,在恋爱期间,一方为双方生活、娱乐的支出,或者是给对方发红包、送礼物,都是促进双方感情的正常行为。但是对于大额的转账、支出,还是应当多加注意。尤其是本案例中情况,一直是男方支出,且女方数次索要的情况,男方还是应当理性对待的。

若两人最后以分手告终,对恋爱期间自己给付给对方的费用是有要回的可能性的,最好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根据具体的案情做出最有效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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