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已還清卻成了被告?檢察機關成功抗訴為他"解套"

正義網紹興4月9日電(通訊員章芳芳 吳聞哲)“太感謝檢察官了,這樁心事壓在我心頭這麼多年,是你們幫我了卻了它,我的心情也好久沒有這麼舒暢了!”3月28日,浙江省諸暨市民王樹林走進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激動地向檢察官道謝著。

王樹林的這樁“心事”源於他參與擔保的一起民間借貸案。2011年底,諸暨人蔣世勇、顧小鶯夫妻打算入駐當地浙江中陽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陽公司)開設的園區生產經營。為此,當年年底至次年初,夫妻倆先後三次共向中陽公司借款150萬元。雙方約定這筆借款專款專用,須用於購買生產設備。當時王樹林作為擔保人,在三張借條上都簽了字。

可是2015年6月,中陽公司卻將蔣世勇、顧小鶯與王樹林一同告上了法庭。中陽公司稱,根據一張2014年8月結算時重新訂立的借條,蔣世勇、顧小鶯尚欠借款12萬餘元。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二人償還本息,王樹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隨後,王樹林向紹興市中級法院上訴,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王林均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

“據我所知,蔣世勇夫妻雖然後來離婚了,但那150萬元借款早已還清。”王樹林又向紹興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官調閱了原審案卷,對案件的事實細節進行全面梳理分析。經審查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的借貸中,蔣世勇、顧小鶯的三張借據上均寫明借款用途,即須用於購買生產設備;而2014年8月的結算借據未寫明借款用途,且沒有王樹林作為擔保人簽字。此外,亦有其他銀行交易憑證可以證明,借貸雙方還存在其他債務。據此,檢察官認為,2014年8月的借條與那150萬元的借條間缺乏關聯性,不能認定前者是對後者的結算。

那麼蔣世勇、顧小鶯當初借貸的150萬元究竟有沒有還清?審查中,一個關鍵的“第三方”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檢察官發現,2012年,一家名為浙江和風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風公司)的企業與本案借貸雙方都有資金往來,於是立即深挖這一線索。經過調查核實,最終,真相浮出了水面。

原來,根據當初借貸雙方約定,2012年8月,蔣世勇、顧小鶯從銀行貸款,再將銀行貸款匯入和風公司賬戶,最後和風公司將該款項以“退貨款”的名義匯給中陽公司,以此償還夫妻倆向中陽公司的借款。而這麼做的目的,據當事人稱是“走賬的需要”,為此三方還簽訂了“購銷合同”。

至此,結合和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人員的證言,以及公司財務賬冊等證據,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已形成,足以證明夫妻倆已經還清了那150萬元借款。

2017年12月,紹興市檢察院以判決事實認定存在錯誤為由,依法向浙江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浙江省檢察院據此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案件獲得改判,王樹林的擔保責任也隨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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