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已还清却成了被告?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为他"解套"

正义网绍兴4月9日电(通讯员章芳芳 吴闻哲)“太感谢检察官了,这桩心事压在我心头这么多年,是你们帮我了却了它,我的心情也好久没有这么舒畅了!”3月28日,浙江省诸暨市民王树林走进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激动地向检察官道谢着。

王树林的这桩“心事”源于他参与担保的一起民间借贷案。2011年底,诸暨人蒋世勇、顾小莺夫妻打算入驻当地浙江中阳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开设的园区生产经营。为此,当年年底至次年初,夫妻俩先后三次共向中阳公司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这笔借款专款专用,须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当时王树林作为担保人,在三张借条上都签了字。

可是2015年6月,中阳公司却将蒋世勇、顾小莺与王树林一同告上了法庭。中阳公司称,根据一张2014年8月结算时重新订立的借条,蒋世勇、顾小莺尚欠借款12万余元。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二人偿还本息,王树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王树林向绍兴市中级法院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王林均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据我所知,蒋世勇夫妻虽然后来离婚了,但那150万元借款早已还清。”王树林又向绍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调阅了原审案卷,对案件的事实细节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经审查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的借贷中,蒋世勇、顾小莺的三张借据上均写明借款用途,即须用于购买生产设备;而2014年8月的结算借据未写明借款用途,且没有王树林作为担保人签字。此外,亦有其他银行交易凭证可以证明,借贷双方还存在其他债务。据此,检察官认为,2014年8月的借条与那150万元的借条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前者是对后者的结算。

那么蒋世勇、顾小莺当初借贷的150万元究竟有没有还清?审查中,一个关键的“第三方”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检察官发现,2012年,一家名为浙江和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风公司)的企业与本案借贷双方都有资金往来,于是立即深挖这一线索。经过调查核实,最终,真相浮出了水面。

原来,根据当初借贷双方约定,2012年8月,蒋世勇、顾小莺从银行贷款,再将银行贷款汇入和风公司账户,最后和风公司将该款项以“退货款”的名义汇给中阳公司,以此偿还夫妻俩向中阳公司的借款。而这么做的目的,据当事人称是“走账的需要”,为此三方还签订了“购销合同”。

至此,结合和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公司财务账册等证据,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已形成,足以证明夫妻俩已经还清了那150万元借款。

2017年12月,绍兴市检察院以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错误为由,依法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省检察院据此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案件获得改判,王树林的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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