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何區別?取保候審滿一年後能否變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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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屬於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二者都是為了減少超期羈押的一種人性化制度。區別如下:

1.適用條件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取保候審適用於判處管制、拘役、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實為其他強制措施的“備胎”,即符合逮捕條件,但因有嚴重疾病、懷孕、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養人、羈押期滿但案件未辦結等情形,可採取監視居住。

2.執行期限不同:取保候審為十二個月,監視居住為六個月。

3.執行地點不同: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監視居住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

4.方式不同:取保候審採取人保和財保兩種形式,即有合適的保證人或者足夠的保證金,若不能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5.對被採取措施的人要求不同:比如監視居住的情形下需要將身份證交執行機關保存。

6.違反後果不同: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改為監視居住、逮捕;對於採取監視居住的,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12個月期滿,如果案件需要(如期滿未辦結、未提供人保或財保等情形),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監視居住比取保侯審受到的限制更多。


成都律師李英俊


取保侯審和監視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他們的不同之處在於:執行期限不同,前者十二個月,後者六個月;適用對象不同;限制的寬嚴程度不同。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叚,公安、檢察和法院都可以辦理上述兩項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人隨捲走,根據案件進展若取保侯審期滿不能結案通常延用辦理取保候審。極個別情況比如串供、銷燬證據...也能辦理監視居住。


用戶101881327074李學


監視居住有否時間限制?有無期監視嗎?是否可以隨意禍害被監視人?有權的人,又有惡毒報復,陷害心理,可以隨意顧人,監視,迫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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