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何区别?取保候审满一年后能否变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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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都是为了减少超期羁押的一种人性化制度。区别如下:

1.适用条件不同: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判处管制、拘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实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备胎”,即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有严重疾病、怀孕、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办结等情形,可采取监视居住。

2.执行期限不同:取保候审为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为六个月。

3.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监视居住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4.方式不同:取保候审采取人保和财保两种形式,即有合适的保证人或者足够的保证金,若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5.对被采取措施的人要求不同:比如监视居住的情形下需要将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6.违反后果不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改为监视居住、逮捕;对于采取监视居住的,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如果案件需要(如期满未办结、未提供人保或财保等情形),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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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比取保侯审受到的限制更多。


成都律师李英俊


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执行期限不同,前者十二个月,后者六个月;适用对象不同;限制的宽严程度不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叚,公安、检察和法院都可以办理上述两项強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人随卷走,根据案件进展若取保侯审期满不能结案通常延用办理取保候审。极个别情况比如串供、销毁证据...也能办理监视居住。


用户101881327074李学


监视居住有否时间限制?有无期监视吗?是否可以随意祸害被监视人?有权的人,又有恶毒报复,陷害心理,可以随意顾人,监视,迫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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