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拾荒老人掏挖危墙“偷”水管被压身亡,村民已挂指示牌仍被判赔16万元,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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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0岁拾荒老人掏挖村民围墙“偷”水管被垮塌的围墙压住身亡,村民已设置了指示牌、水马和警戒线,仍被判要给超过16万块钱的赔偿,你怎么看?

4月7日据东南网讯,厦门海仓区一70岁捡垃圾的老人在去年(2018年)4月28日途径村民在建民房工地,越过工地警戒线刨开墙脚泥土以获得裸露的水管,熟料墙体倒塌将拾荒的老王压埋,老王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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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家人状告修自建房的村民及其邻居,要求赔60万左右。这对修房者来说无异于祸从天降,捡垃圾的老人不请自来,不慎被倒塌的围墙压埋身死,值得惋惜和同情。

然而惋惜归惋惜,同情归同情,当讨论责任划分时,谁都不愿担责,老王被压身死的责任应由谁担呢?


于情于理上,大家会普遍认为拾荒者挖取村民的水管被压死了活该,是其命不好,罪有应得。但既然人已故,且有权威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认定为「溺水」,村民不破财看来是不可能的,即便不判赔,也可能会调解。

刺楸根据新闻了解到,村民修自建房是经批准的合法行为,但施工超过了批准的范围。设置了提示牌后万万没想到有人会进入工地「偷」水管,更不会料到此人会作茧自缚抠围墙被压死。那被判赔16万余元冤枉吗?

一、是捡还是「偷」水管?

刺楸个人认为应判断拾荒者抠水管的行为属于捡还是「偷」。所谓拾荒,就是捡垃圾、捡破烂,理应去垃圾桶和垃圾堆里捡那些被人丢弃的东西,或者捡路边那些已明显无人要的丢弃物。

而村民在建工地上的东西(例如破损的水管),即便看上去已无多大用处,但物主可能还有其他用处,也可拿去卖钱,在未放弃物权之前,仍属于私人财产,不请自取与偷盗无异。

工地围墙脚裸露的水管可能是村民旧房的排水管,在修房子时未彻底拆除,即便有破损,但不能据此判定为无主物。



二、赔偿的理由不是出于人道主义

拾荒的老王抠水管于情于法都不符,在情理上村民看似不需担责,毕竟老王有错在先,且作为成年人能判断工地围墙的危险。但修房的村民也脱不了爪爪,也存在过错,但并非负主责。

以往也有类似的事件,比如河北农民撒拌药玉米粒致死107只羊,因没贴警示语而需担责,理由是没让他人知晓拌药玉米粒的存在。


而在这件事中,修房的村民已设置了指示牌,有「施工现场请绕行」的提示,并安有水马和警戒线等安全设施,可谓尽到了告知义务。既然该尽的义务都尽了,被判赔16余万元,冤不冤?

这件事又很特殊,而判赔的理由差不多是:

1、围墙之所以成为危墙,是修房者挖地基将围墙脚的条石挖空了,影响了围墙的稳定性。


2、对因挖地基而影响围墙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未尽提醒义务,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虽有告知绕行并设置了水马和警戒线,但未设置围挡,意即措施不到位,拾荒的老王仍能穿过水马和警戒线。

由此可见,修房者错就错在没有善尽注意义务!而邻居无过错就不用担责。

三、刺楸的简单总结

村民修房子碰到这事,可谓倒了八辈子霉,想撇清自己的责任是不可能的。

1、死人事大,刺楸猜想之前应该有调解,家属既然已状告,肯定是没谈拢。修房者肯定觉得自己很冤枉,不愿担责,而围墙的所有者也觉得自己无责。

2、家属状告修房者及围墙所有者索要60万,显然是把拾荒者被压埋身亡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别人,这是典型的乌鸦落在猪身上,看不到自己的黑,鲜廉寡耻。

四、总之,刺楸认为,这件事就好比已把自家的狗拴好,但路人偏要跑过去逗狗,被咬后要人付汤药费一样,狗主人也不得不赔,真是哑巴吃黄连。



以上就是刺楸对「70岁拾荒老王抠挖村民围墙“偷”水管被压身亡,判赔16余万元」的分析,纯属个人观点,如果觉得回答得不错就点个赞,并顺便关注一下吧,谢谢。

刺楸


个人认为,谁过错在先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其一。擅自进入他人领地,拾捡或偷盗他人物品,出了事故,产权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其二。


云卷云舒49289631


有点儿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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