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反惡意收購屬自我規定

《金融投資報》4月3日報道的《振芯科技設“假想敵”想防誰?》有了下文。4月8日,振芯科技(300101)就深交所關注的《公司章程》擬增加“反惡意收購”相關條款問題給予了回覆。記者發現其核心為,由於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對“惡意收購”,以及出現了“惡意收購”情形時,公司原有董監高人員的去留、經濟賠償等問題作出規定,公司及其聘請的律師因此認為,《公司章程》對“惡意收購”的認定、對董監高人員的去留、經濟賠償等問題的“自我規定”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從這件事情來看,振芯科技‘反惡意收購’留下的相關法律空白有待填補。”有業內人士表示。

誰有權界定惡意收購?

公司稱,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對“惡意收購”做出準確界定,因此公司在本條修訂時對“惡意收購”的界定,不僅參考了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章程中關於惡意收購的規定,同時還借鑑了理論界關於惡意收購的有代表性的觀點,且為防止本條修訂可能與此後的立法實踐相沖突,特別註明“如果證券監管部門未來就‘惡意收購’作出明確界定的,則公司章程下定義的惡意收購的範圍按證券監管部門規定調整”。認為上述條款對“惡意收購”的認定標準並不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

公司同時回覆稱,在《公司章程》中將相關行為定義為“惡意收購”,出發點並非完全排斥市場化收購,而是從維護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經營的角度出發,防止收購方以追求短期資本收益為目的,使公司陷入投機性資本的惡意炒作。對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整體利益並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的收購行為,並不會被認定為惡意收購。

不過,一位名叫“贛LL1E27”的網友留言說:“回答不對,亂找什麼藉口,既然上市就是公開的市場,任何人只要錢就可以買入股票可以控股。”一位名叫“梟遨江湖”的網友留言說:“二級市場隨意,且不視為惡意。”

董監高去留誰說了算?

公司回覆稱,《公司法》未對董事候選人的資格做出更進一步的規定,也沒有對上市公司董事會更換人數做出明確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範、透明的董事提名、選任程序,保障董事選任公開、公平、公正”“董事會的人數和人員構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專業結構合理。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公司稱,本次修訂《公司章程》涉及公司面臨“惡意收購”發生時繼任董事會的候選人規定及改選限制,是基於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長遠利益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對《公司法》原則性規定的進一步細化與明確,該行為實質上屬於合法有效的公司自治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有市場人士認為:既然公司稱,根據公司控股股東成都國騰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說明函》及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控制權爭奪風險,那又何必無病呻吟、多此一舉?“沒人惡意收購你們,你們多慮了。”一位名叫“寧夏股民無敵”的網友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另有法律人士認為,無論是否出現了“惡意收購”情形,但有一點是明確的:董監高人員去留必須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執行,《公司章程》可以修改,但前提條件是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

董監高離職如何補償?

公司稱,本條款中所規定的向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補償,屬於管理層的報酬問題,且前提是在“惡意收購”情形下,其補償標準系公司根據目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整體薪酬及福利待遇水平綜合考慮後設置的,該條款屬於公司自治內容,經公司有權決策機構同意後即可按規定執行,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及其補償問題都有明確的說法,但是否給予提前解除或終止公司董監高人員任職補償,以及補償多少,卻是空白。”有業內人士因此呼籲,希望有權部門儘快給個“說法”。

公司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016年-2018年年度稅前人均薪酬為39.17萬元,按照2016年-2018年年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890.58萬元測算,更換一名董事合計補償金額約626.61萬元,約佔2016年-2018年年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1.68%。

此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惡意收購發生時的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繼任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會成員連任”,按照更換三分之一董事比例測算,公司需補償三名董事共計 1879.83 萬元,約佔 2016年-2018年年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65.03%。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屆滿前,每年股東大會改選董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章程所規定的董事會組成人數的四分之一”,按照更換四分之一董事比例測算,公司需補償兩名董事共計1253.22萬元,約佔公司2016年-2018年年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43.36%。

對此,有網友稱:公司的董監高人員離職補償竟然佔到了公司年均淨利潤的40%多,真希望有關部門給出一個標準,免得漫天要價。

本文源自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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