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民間借貸的這些“坑” 您可千萬別踩!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近幾年,榮成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逐年上升。2016年478件、2017年551件、2018年731件,2019年至今已受理民間借貸糾紛194件。借錢容易要錢難,很多人在借貸時因為礙於顏面、疏忽大意或者太過信任等原因,踩了民間借貸的“坑”,惹上官司的也越來越多。

其實,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間借貸中暗藏玄機,這些“坑”很容易就會被忽視,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要擦亮雙眼,謹慎識別。今天,榮成法院將結合幾個案例,揭露民間借貸的這些“坑”。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01

鐵哥們也需明算賬,

沒有證據難維權

王某與董某系朋友關係。一日,董某因急事用錢,但身上沒帶現金,便隨口向在場好友王某借款,王某鑑於雙方是多年好友對董某信任有加,在董某沒有出具借條的情況下便爽快借出2000元。王某向董某索要,但董某卻絲毫沒有還款的意向。后王某再次在電話中向董某詢問:“我借給你的2000塊錢你什麼時候還?”為防董某耍賴,王某還特意將通話錄音,不料董某竟矢口否認借款一事,王某一氣之下便以此通話記錄為證據,將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供的通話錄音僅能反映其曾向董某主張過債權的事實,但因董某矢口否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曾向董某出借過款項,故王某僅以錄音證據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法院不予認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團隊說法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往往以口頭形式訂立,無任何的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因此,出借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載明雙方的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以及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一式兩份,以便出現糾紛時進行比對。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02

網上借貸需謹慎,

鉅額服務費暗藏玄機

張某因資金週轉緊張借款無門,好友李某向他介紹了一款網貸APP。2014年2月12日,張某在該平臺上申請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到期後張某需一次性償還本息共計24.8萬元。協議同時約定,張某需預先向平臺支付諮詢費、服務費、審核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萬元。後張某未能如期還款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因該平臺預先扣除了諮詢費、服務費、審核費等共計2萬元,故張某實際借到的本金為18萬元。協議約定借款到期後張某需支付利息4.8萬元,該利息系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所得。借款時,張某已預先支付了各項費用共計2萬元,故原告主張的利息與上述費用合計已超年利率24%,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令張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8萬元並支付以18萬元為基數,支付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團隊說法

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只是成立、存在而已,只有出借人真正將款項交付借款人,雙方的借貸關係才真正生效併產生民間借貸的法律效果,故法律規定對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算在本金之中計算複利。此外,民間借貸的利息具體分為三個層次:對雙方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該約定無效,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按照年利率36%計算的數額,對於超出部分,法院支持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對雙方約定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若借款人已自願支付,法院不支持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該部分利息;對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法律依法

予以保護,故借款時雙方明確約定了利息,借款人必須按照約定支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擔保方式有區分,

約定不明均連帶

2018年1月,劉某看到一家正在經營中的飯店要轉讓便想大展身手,因資金不足,幾經介紹,劉某找到宋某借款20萬元,並約定2018年6月底償還。宋某擔心劉某到時不能還款,便要求劉某提供擔保。劉某想到自己的發小洪某,一頓酒足飯飽之後,財大氣粗的洪某便在借款合同擔保人處簽字。後劉某經營失敗,借款到期後,僅償還了宋某5萬元。宋某多次向劉某索要借款,劉某一直推諉,宋某便向擔保人洪某索要,洪某以宋某應先向劉某索要為由亦不還款。2018年10月,宋某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借款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洪某作為保證人,在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且原告宋某起訴時未超過保證期間,故依法支持了宋某要求劉某、洪某連帶償還借款15萬元的訴訟請求。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團隊說法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需先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之後,在債務人確實無法償還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向保證人主張還款;如果是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到期未能償還借款,則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可見,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要比一般保證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更重些

此外,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一律按連帶保證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要為他人的借款行為提供保證,務必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選擇適合的保證方式,以免財產受損還傷了和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这些“坑” 您可千万别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