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骗小课堂】第七讲:警惕!别让“校园贷”成为“校园害”

【防骗小课堂】第七讲:警惕!别让“校园贷”成为“校园害”

校园贷

【防骗小课堂】第七讲:警惕!别让“校园贷”成为“校园害”

如今的社会有着太多的诱惑

买买买也成了很多大学生的习惯

提前透支消费成了他们的常态

信用卡、白条、网贷成了他们的经济来源

而最后,等待他们的很有可能是负债累累

为美好的校园生活增添阴霾

●案件分析

校园贷

近年来,昌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校园贷案件,为刘某诈骗案。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典型案件:刘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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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北京某大学在校生,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兼职某校园贷公司的形象大使,刘某以贷款平台贷款刷单能提取好处费,所贷款项公司到期自动还款为由,欺骗同学张某、古某等41人通过该贷款平台为其办理贷款,骗取上述人员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共骗得人民币12万余元。

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创业需要帮助为由,让同学朱某在某平台贷款,骗取其人民币12150元;以其在西单购买店面需交房租为由,让他人帮助其在该平台贷款,骗取佟某人民币10125元、胡某人民币12900元、左某人民币12726元、孙某人民币10125元、陈某人民币18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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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某还以没钱花等为由,骗取同学朱某通过另一贷款平台为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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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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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贷款平台刷单能提取好处费,承诺所贷款项到期自动归还为由,欺骗同学申请校园贷。在刘某诈骗案中,刘某在担任某校园贷平台校园代理期间,多次以帮忙刷单完成工作任务为借口,承诺贷款平台所贷款项到期自动归还,以此说服身边同学在APP上实名注册并申请贷款,后要求将所贷钱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自己,并根据每位同学的贷款额度,给予3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好处费,所贷钱款均被其用作个人消费。

二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办理续贷、延期贷款等手续。上述案件中,在贷款初期,刘某能按时为借贷人还款,但后期伴随借贷数量的增多,犯罪嫌疑人开始陷入恶性借贷循环,无力偿还之前的贷款。为此,刘某以还款需要人工手动操作为由,向借贷人索要校园贷APP的账号和密码,在未经贷款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私自办理续贷、贷款延期等手续,产生延期手续费和滞纳金,并给借贷当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利用在学生会工作的便利条件,以拉人头的形式,让身边同学为其介绍愿意刷单的在校大学生。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担任北京某大学学生会文法外联部副部长,在兼职某校园贷APP形象大使期间,多次向外联部成员介绍该APP,要求外联部成员在APP上注册并贷款。同时,刘某还利用同学、朋友对自己的信任,多次说服身边同学为其介绍愿意刷单的在校大学生,承诺分别给介绍人和刷单人相应报酬。

暴露出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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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部分高校对学生会、社团的管理存在疏漏。学生会是高校各项活动的主力军,但部分高校党委、校团委及老师对学生会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现象,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导致学生会风气不正,部分学生会干部手中权力过大。

二是校园贷平台通过招募校园代理发展业务,但对学生代理缺乏管理,贷款平台风控能力较差。为发展校园业务,校园贷平台通常会招收部分在校大学生作为形象大使,代理平台在该校的贷款业务,按照代理的业绩量给予报酬。由于平台通过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的推荐码衡量代理业绩,因此当存在频繁刷单、同一推荐码的贷款人经常不能按期还款时,校园贷平台应该有所察觉,但实际上其并未能监测出异常,风控能力较差。

三是部分大学生消费观念畸形,金融和法律知识匮乏。当下,部分在校大学生攀比心理和虚荣心较强,存在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的现象,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加之市场上过于宽松的校园贷政策,导致大学生很容易就可以贷款消费,容易陷入债务陷阱的恶性循环,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

对策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贷平台的外部监管力度。针对当下校园贷种类混乱导致的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方式混乱,校园贷与正规金融产品真假难辨等问题,明确分类监管原则,通过明确校园贷的不同分类找到相应的监管责任部门,同时,加强资质审核,提高借贷平台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学校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日常监测。针对各种校园贷进校园现象,学校要提高警惕,加强宣传教育,让在校大学生了解校园贷的各种常见骗术,帮助学生形成不轻易上当受骗的心理防线。

三是大学生自身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广大在校大学生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合理、理想的消费观念。

文字:刘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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